第三章 私权之得丧 1
一 得丧共通之原因 1
甲 法律行为 2
乙 时效 2
丙 法律其他之规定 2
子 无形财产 3
丑 家族权之得丧 3
寅 亲权之得丧 3
卯 后见权之得丧 3
二 取得之原因 3
甲 相绩 3
乙 占有 3
丙法律其他之规定 4
子 公用征收 4
丑 添附 5
寅 遗失物之拾得 6
卯 埋藏物之发见 6
三 丧失之原因 8
甲 死亡 8
乙 国籍丧失 9
第一节 法律行为 12
一定义 12
二 分类 20
甲单独行为契约 21
乙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28
丙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36
丁 为主之行为为从之行为 46
第一欵法律行为之要件 55
一 意思表示 55
甲 意思 58
子 心裹留保 58
丑 虚伪之意思表示 62
寅错误 66
乾 意思之欠缺 66
坤 理由之错误 80
天 单纯之错误 80
地 因于诈欺之错误 87
卯 强迫 100
乾 意思之欠缺 100
坤 自由之欠缺 100
乙 表示 108
子 隔地者间之意思表示 111
乾 表示主义 114
坤 发信主义 114
屯 受信主义 114
蒙 了知主义 115
子 定义 127
丑 分类 131
乾双务契约片务契约 132
坤 实定契约射幸契约 141
屯 诺成契约实成契约 143
蒙 有名契约无名契约 147
寅 成立要素 151
乾 申込 152
天 仅在于申込无效力 152
金 有承诺期间时 153
石 无承诺时间 158
地 申込者之死亡能力丧失 162
元 广告 169
金单独行为说 169
石 申込说 169
丝 申込诱起说 170
坤 承诺 176
天 隔地者间之契约 176
地 申込重複之场合 190
元 迟之承诺 193
黄 申込取消之场合 197
宇与申込异之承诺 201
宙 三人以上之契约 204
二 目的 208
甲 目的之一定者 209
乙 目的之可能 210
子 事实上之可能 211
丑 法律上之可能 212
乾 法令与意思表示之关系 224
坤 法令与惯习与意义之关系 225
第二欵 代理 232
一 代理之定义 232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237
甲 为本人为之事 237
乙 示之之事 237
三 代理之原因 240
甲 法定代理 240
子 依于法律之直接规定者 240
丑 于裁判所所选者 240
寅 由于法律上之方法私人所选者 241
乙 委任代理 241
子 因于单独行为无代理 241
丑 雇佣组合等包含委任 242
四 代理之权限 243
甲 原则 246
乙 复代理 246
子 委任代理 246
乾 本人之许诺 246
坤 不得巳之事由 248
丑 法定代理 249
寅 复代理之効力 251
丙 双方代理 253
五 代理之消灭 253
甲 消灭原因 253
子 本人之死亡 254
丑 代理人之死亡 254
寅 代理人之禁治产 255
卯 代理人之破产 255
辰 委任之终了 256
六 无权代理 258
甲 于本人有责任之场合 258
乙 因于追认而生效力之场合 261
子 契约 261
乾 因于追认有效 261
坤 追认之方法 262
屯 于追认前之相手方之地位 262
蒙 追认之效力 264
需 无追认之结果 265
丑 单独行为 267
第三欵 无效及取消 301
一 无效 302
二 取消 303
甲 取消权者 303
乙 取消之方法 304
丙 取消之效力 305
丁 取消权之消灭 306
子 追认 306
乾 得为追认者 307
坤 追认之方法 307
屯 追认之时期 307
蒙 追认之效力 309
需 追认之推定 309
丑 时效 312
第四欵 条件及期限附期间 314
一 条件 314
甲 定义 315
子 停止条件 316
丑 解除条件 316
乙 要件 318
子 可能 318
乾 事实上之可能 319
坤 法律上之可能 319
丑 随意 320
乾 寻常随意 321
坤纯粹随意 321
天 债务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1
地 债务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2
元 债权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2
黄 债权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3
丙 效力 323
子遡于既往否 323
丑 成否未定间之效力 325
寅 现在事实之场合 329
二 期间 330
甲 定义 330
子 始期终期 333
丑 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333
乙 效力 337
丙 消灭 337
子 抛弃 338
丑 破产 340
寅 担保之毁灭减少 342
卯 不供约束之担保 342
附 期间 343
子时 344
丑日周月年 344
乾 原则 344
坤 初日 345
屯 末日 346
天 要末日之终了 346
地 无末日之休日 346
元 从半途起算之时 347
第二节 时效 349
第一欵 总则 349
一 时效之性质 349
甲 定义 349
乙 推定乎取得及消灭之方法乎 350
丙 时效之理由 351
丁 豫定期间之差 353
戊 时效之效力可遡于既往否乎 355
己 时效要当事者之援用否乎 356
二 时效之抛弃 357
甲 既得之时效得抛弃之 357
乙 未成之时效不得抛弃之 358
三 时效之中断 359
甲 中断之原因 359
子 请求 359
乾 裁判上之请求 360
坤 破产手续参加 361
屯 催告 362
丑 执行行为 363
乾差押 363
坤 假差押 364
屯 假处分 364
丑 承认 366
乙中断之效力 367
子 对于何人有效力乎 367
丑 中断之结果 368
四 时效之停止 369
甲 停止之性质 370
乙 停止之原因 371
子 在为无能力者之一般停止 372
丑 无能力者与法定代理人又与夫之间之停止 374
寅 关于相续财产之停止 376
卯 因于事变之停止 377
第二欵 378
一 条件 378
二 中断 381
第三欵 欵 382
一 起算点 382
二 普通时效 384
三 十年之时效 385
四 五年之时效 389
六 二年之时效 392
七 一年之时效 395
八 六个月时效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