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2 第21册》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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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大烈,陈国祥编辑
  • 出 版 社:丙午社
  • 出版年份:1913
  • ISBN:
  • 页数:399 页
图书介绍:

第三章 私权之得丧 1

一 得丧共通之原因 1

甲 法律行为 2

乙 时效 2

丙 法律其他之规定 2

子 无形财产 3

丑 家族权之得丧 3

寅 亲权之得丧 3

卯 后见权之得丧 3

二 取得之原因 3

甲 相绩 3

乙 占有 3

丙法律其他之规定 4

子 公用征收 4

丑 添附 5

寅 遗失物之拾得 6

卯 埋藏物之发见 6

三 丧失之原因 8

甲 死亡 8

乙 国籍丧失 9

第一节 法律行为 12

一定义 12

二 分类 20

甲单独行为契约 21

乙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28

丙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36

丁 为主之行为为从之行为 46

第一欵法律行为之要件 55

一 意思表示 55

甲 意思 58

子 心裹留保 58

丑 虚伪之意思表示 62

寅错误 66

乾 意思之欠缺 66

坤 理由之错误 80

天 单纯之错误 80

地 因于诈欺之错误 87

卯 强迫 100

乾 意思之欠缺 100

坤 自由之欠缺 100

乙 表示 108

子 隔地者间之意思表示 111

乾 表示主义 114

坤 发信主义 114

屯 受信主义 114

蒙 了知主义 115

子 定义 127

丑 分类 131

乾双务契约片务契约 132

坤 实定契约射幸契约 141

屯 诺成契约实成契约 143

蒙 有名契约无名契约 147

寅 成立要素 151

乾 申込 152

天 仅在于申込无效力 152

金 有承诺期间时 153

石 无承诺时间 158

地 申込者之死亡能力丧失 162

元 广告 169

金单独行为说 169

石 申込说 169

丝 申込诱起说 170

坤 承诺 176

天 隔地者间之契约 176

地 申込重複之场合 190

元 迟之承诺 193

黄 申込取消之场合 197

宇与申込异之承诺 201

宙 三人以上之契约 204

二 目的 208

甲 目的之一定者 209

乙 目的之可能 210

子 事实上之可能 211

丑 法律上之可能 212

乾 法令与意思表示之关系 224

坤 法令与惯习与意义之关系 225

第二欵 代理 232

一 代理之定义 232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237

甲 为本人为之事 237

乙 示之之事 237

三 代理之原因 240

甲 法定代理 240

子 依于法律之直接规定者 240

丑 于裁判所所选者 240

寅 由于法律上之方法私人所选者 241

乙 委任代理 241

子 因于单独行为无代理 241

丑 雇佣组合等包含委任 242

四 代理之权限 243

甲 原则 246

乙 复代理 246

子 委任代理 246

乾 本人之许诺 246

坤 不得巳之事由 248

丑 法定代理 249

寅 复代理之効力 251

丙 双方代理 253

五 代理之消灭 253

甲 消灭原因 253

子 本人之死亡 254

丑 代理人之死亡 254

寅 代理人之禁治产 255

卯 代理人之破产 255

辰 委任之终了 256

六 无权代理 258

甲 于本人有责任之场合 258

乙 因于追认而生效力之场合 261

子 契约 261

乾 因于追认有效 261

坤 追认之方法 262

屯 于追认前之相手方之地位 262

蒙 追认之效力 264

需 无追认之结果 265

丑 单独行为 267

第三欵 无效及取消 301

一 无效 302

二 取消 303

甲 取消权者 303

乙 取消之方法 304

丙 取消之效力 305

丁 取消权之消灭 306

子 追认 306

乾 得为追认者 307

坤 追认之方法 307

屯 追认之时期 307

蒙 追认之效力 309

需 追认之推定 309

丑 时效 312

第四欵 条件及期限附期间 314

一 条件 314

甲 定义 315

子 停止条件 316

丑 解除条件 316

乙 要件 318

子 可能 318

乾 事实上之可能 319

坤 法律上之可能 319

丑 随意 320

乾 寻常随意 321

坤纯粹随意 321

天 债务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1

地 债务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2

元 债权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2

黄 债权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3

丙 效力 323

子遡于既往否 323

丑 成否未定间之效力 325

寅 现在事实之场合 329

二 期间 330

甲 定义 330

子 始期终期 333

丑 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333

乙 效力 337

丙 消灭 337

子 抛弃 338

丑 破产 340

寅 担保之毁灭减少 342

卯 不供约束之担保 342

附 期间 343

子时 344

丑日周月年 344

乾 原则 344

坤 初日 345

屯 末日 346

天 要末日之终了 346

地 无末日之休日 346

元 从半途起算之时 347

第二节 时效 349

第一欵 总则 349

一 时效之性质 349

甲 定义 349

乙 推定乎取得及消灭之方法乎 350

丙 时效之理由 351

丁 豫定期间之差 353

戊 时效之效力可遡于既往否乎 355

己 时效要当事者之援用否乎 356

二 时效之抛弃 357

甲 既得之时效得抛弃之 357

乙 未成之时效不得抛弃之 358

三 时效之中断 359

甲 中断之原因 359

子 请求 359

乾 裁判上之请求 360

坤 破产手续参加 361

屯 催告 362

丑 执行行为 363

乾差押 363

坤 假差押 364

屯 假处分 364

丑 承认 366

乙中断之效力 367

子 对于何人有效力乎 367

丑 中断之结果 368

四 时效之停止 369

甲 停止之性质 370

乙 停止之原因 371

子 在为无能力者之一般停止 372

丑 无能力者与法定代理人又与夫之间之停止 374

寅 关于相续财产之停止 376

卯 因于事变之停止 377

第二欵 378

一 条件 378

二 中断 381

第三欵 欵 382

一 起算点 382

二 普通时效 384

三 十年之时效 385

四 五年之时效 389

六 二年之时效 392

七 一年之时效 395

八 六个月时效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