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3
第一编 总则 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7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7
第二条 本法任务 8
第三条 分工负责和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8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9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0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10
第七条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11
第八条 法律监督原则 12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 13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14
第十二条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6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 1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17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8
[文书范本01]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19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21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21
第二章 管辖 22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22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24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24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26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6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26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27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30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30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32
第三章 回避 33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33
[文书范本02]回避申请书 35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36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37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及申请回避 3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9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39
[文书范本03]刑事委托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 41
[文书范本04]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42
[文书范本05]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 43
第三十三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和方式 44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 45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47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48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 49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50
第三十九条 调取未提交案件材料 51
第四十条 辩护人的披露义务 52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52
第四十二条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义务 53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54
第四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 54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56
[文书范本06]刑事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56
第四十六条 保守职业秘密权 57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57
第五章 证据 58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 58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分配 62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 63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 64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65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65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66
第五十五条 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67
第五十六条 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67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68
第五十八条 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69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69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70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71
第六十二条 保护的措施和程序 72
第六十三条 证人出庭的作证的保障 7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74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74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及执行机关 76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方式 77
[文书范本07]取保候审申请书 78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80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80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81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交纳方式 83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84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84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场所、通知家属、委托辩护及法律监督 85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86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处理 86
第七十六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 88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88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89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 90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 91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 92
第八十二条 扭送 92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程序 93
第八十四条 拘留的及时讯问、不当拘留解除 94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 94
第八十六条 批准逮捕的程序 95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 95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 95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96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98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程序 98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99
第九十三条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99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100
第九十五条 强制措施的申请变更 101
第九十六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101
第九十七条 到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102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103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04
第九十九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 104
[文书范本08]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105
[文书范本09]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107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108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裁判 109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09
[文书范本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110
[文书范本1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114
[文书范本12]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116
[文书范本1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117
[文书范本1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11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22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的计算 122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123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123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24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124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25
第一章 立案 125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机关 125
第一百零八条 立案材料来源 126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126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条件 12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12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131
[文书范本15]刑事自诉状 132
[文书范本16]刑事反诉状 133
[文书范本17]刑事答辩状 134
第二章 侦查 1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6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36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13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申诉、控告 13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3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人数、地点 13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 139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139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 13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14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 140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时录音录像 141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4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 142
单独询问原则 14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14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14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143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43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14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勘验 14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执证勘验、检查 14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144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指纹提取、生物样本采集 14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146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14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147
第五节 搜查 147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 14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 14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 14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 15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 15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5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 151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151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程序 15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 15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 152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15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53
第七节 鉴定 153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 153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 154
鉴定人责任 15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15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56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5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 157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 158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159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 159
控制下交付 159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材料的使用 160
第九节 通缉 160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 160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61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61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63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63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64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64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16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165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处理 165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 166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67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 167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167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168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决定期限 168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68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6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 169
[文书范本18]刑事起诉书 17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7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79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179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 180
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 180
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 180
证据不足不起诉 18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及卷宗移送 180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 181
酌定不起诉 181
不起诉后的处理 18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18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83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83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85
第三编 审判 186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86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 186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187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 18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89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89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 19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19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 19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 192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 19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出庭 193
警察出庭 193
鉴定人出庭及不出庭的后果 19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豁免情形 194
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 194
第一百八十九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 194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196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 197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197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9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辩论 198
最后陈述的权利 198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99
[文书范本19]刑事判决书(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 199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审评议、判决 20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审判决宣告及送达 20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 203
[文书范本20]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20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212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212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213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214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 214
第二百零三条 审判监督 215
第二节 自诉案件 216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 216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17
[文书范本21]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219
[文书范本22]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221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224
自诉案件的审限 224
[文书范本2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225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226
第三节 简易程序 228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228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29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229
公诉人出庭 229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 230
第二百一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230
第二百一十三条 程序简化 230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231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 231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232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232
[文书范本24]刑事上诉状 23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 235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235
[文书范本25]抗诉请求书 23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237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 23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 239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面审查原则 24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242
不开庭审理的程序 242
开庭审理的地点 242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 243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案件的处理 243
[文书范本26]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244
[文书范本27]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246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248
第二百二十七条 发回重审的情形 24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 250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二审 250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期限 251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程序 251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 251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审效力 25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处理 252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253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253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 253
[文书范本28]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用) 254
[文书范本29]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 256
[文书范本30]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改判用) 258
[文书范本31]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用) 262
[文书范本32]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发回重审用) 264
[文书范本33]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 265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 267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269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处理 269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的程序 2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269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70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2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271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272
[文书范本34]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用) 273
[文书范本35]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用) 274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指令再审的法院 275
第二百四十五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 276
[文书范本36]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276
[文书范本37]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279
[文书范本38]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282
[文书范本39]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用) 284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286
再审决定对原裁判的效力 28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 287
第四编 执行 288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 28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288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289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 291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 293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294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监外执行 29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意见的法律监督 296
第二百五十六条 检察院对监外执行决定的法律监督 296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297
非法监外执行不计入执行刑期 297
监外执行期间死亡 297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 297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98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298
[文书范本40]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299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301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 301
减刑、假释的程序及法律监督 301
[文书范本41]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用) 301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303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 304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 304
第五编 特别程序 30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04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原则 30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帮助 305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 306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的限制适用 306
分案处理 306
第二百七十条 法定代理人及其他适当成年人到场 307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 308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验 310
第二百七十三条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310
不起诉的情形 31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311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311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其他规定 31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13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313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 314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处理 315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16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申请程序 316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程序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 317
没收程序的公告 317
没收程序的审理 317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裁定的作出与救济 318
第二百八十三条 没收程序的终止 318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318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1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319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 319
强制医疗的申请机关 319
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320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320
法定代理人到场、律师帮助 320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 321
强制医疗案件的救济程序 321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 321
第二百八十九条 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 321
附则 322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322
关联规定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修正) 3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3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34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 439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 567
流程图表 63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 631
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632
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