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空战法规概论 1
第一章 空战法规存在之必要 1
第一节 独立空战法规存在之理由 1
第二节 新空战法规案与陆海战法规之关系 4
第三节 将来空战与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条约之关系 7
第二章 空战法规发展史 8
第一节 大战前海牙空战法规之发展 8
一 海牙宣言 8
二 海牙陆战条规二五条 23
三 其他条规 24
第二节 海牙空战法规之批评 25
一 海牙宣言 25
二 陆战条规二五条及海军砲击条约第一条 27
三 陆战条规二九条 28
四 陆战条规五三条 29
第三章 空战发展史 30
第一节 大战以前 30
第二节 大战 32
一 德国对法宣战之理由 32
二 爆弹下之比国及法国 33
三 爆弹下之英国 34
四 爆弹下之意大利 35
五 爆弹下之德国 36
六 爆破被害物 37
七 大战前後对於「无防备」意义之解释 38
第四章 战争利器之航空机存在之正当性 42
第一节 一九一一年国际法学会之意见 42
一 冯班尔之意见 43
二 何兰之意见 44
三 阿尔北里克罗兰之意见 44
四 其他否认论者之意见 44
五 方寿及其他赞成论者之意见 45
六 学会之决议 45
第二节 史培特之意见 46
第三节 甘奈之意见 48
第四节 结论 48
第五章 军用航空机 49
第一节 航空机之种类 49
第二节 军用航空机 54
第三节 非军用航空机不得从事敌对行为 55
第四节 非军用航空机与武装 57
第五节 非军用航空机有正当防卫权否 57
第六节 改装非军用航空机为军用航空机 57
第七节 改装军用机为非军用机 58
第六章 害敌手段 59
第一节 空中战斗之制限 59
一 世界大战中之实况 59
二 攻击力尽之敌机 61
三 空中之降伏 61
四 对於降下机乘员之攻击 62
五 攻击用落下伞降下之敌为不法否 63
第二节 奇计 65
一 奇计为适法背信行为即为不法 65
二 适法之奇计 66
三 不法之奇计与背信行为 68
第三节 关於毒瓦斯其他一定投射物之禁止 70
一 窒息与有毒瓦斯或毒剂之使用 72
二 增加敌方个人不致受苦痛的武器的使用 75
第四节 空中爆击 79
一 大战前关於爆击之法规 79
二 大战中各国之爆击方针 80
三 限制爆击於作战地域内为不可能 83
四 海牙空战法规案中爆击规定之解释及批评 85
(A)二二条 86
(B)二三条 86
(C)二四条 86
1.第一项 86
2.第四项 87
3.第三项 87
4.第二项 89
5.第五项 91
(D)空中爆击是否有豫告之必要 91
(E)非军用财产是否不得破坏 93
(F)病院历史记念物及其他应保护建筑物之爆击 93
五 非军用财产及私有财产之爆击与蹂躏法则 97
第五节 航空机宣传 104
第七章 对敌人之交战权 108
第一节 俘虏 108
第二节 间谍 113
第三节 伤病死者及被难者之处置 119
第八章 对敌物之交战权 122
第一节 对敌公航空机之交战权 122
第二节 对敌私航空机之交战权 123
一 凡敌私航空机均为捕获之目的物 123
二 敌之私航空机在何种情形始得攻击破坏 128
(A)捕获前之破坏 128
(B)捕获后之破坏 129
三 免除捕获与破坏之敌公私航空机 129
第九章 对中立国人及物之交战权 130
第一节 对中立国人及中立国机内之人的交战权 130
第二节 对中立国航空机之交战权 131
一对军用航空机之交战权 131
二 对非军用航空机之交战权 132
三 对私航空机之交战权 133
(A)中立机之徵发 133
(B)对中立机之命令及射击 136
(C)对中立机之检查及搜索 136
(D)中立私机之捕获 136
(E)中立私机之破坏 145
第十章 航空机对商船之关系 146
第一节 对商船航空机之交战权 146
第二节 对航空机商船之交战权 153
第十一章 航空家与战时犯 154
第十二章 空战与复仇 157
第二部 空战与局外中立 163
第一章 空战与局外中立法规 163
第二章 中立领域与交战国航空机 163
第三章 中立国之扣留交战国机 169
第一节 被扣留机及被扣留人之范围 170
第二节 扣留物之范围及保管 174
第四章 航空机乘员其他供给与中立国 175
第一节 关於航空机其他供给之中立国的义务 175
第二节 航空机乘员之供给与中立国 181
第五章 远征机之出发与中立国 182
第六章 空中侦察防止与中立国 185
结论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