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号 1
刑法各论 3
第三节 对于官吏财产之罪 11
第三编 对于身体财产之重罪轻罪 13
第一章 对于身体之罪 13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14
其一 总论 14
行政法各论 17
第三节 监狱之职员 17
第四节 监狱之行政 18
第三编 军务行政 21
第一章 军务行政之范围 21
第二章 财产上之负担 21
第一节 征发 21
第二节 要塞地带之制限 23
第三章 兵役之义务 23
第二节 服役之义务 25
第一款 意义 25
第二款 服役之手续 25
第三节 兵役之种类 28
第一款 常备兵役 29
第二款 后备兵役 30
第三款 补充兵役 31
第四款 国民兵役 31
第五款 志愿兵 32
第六款 下士及将校 34
第七款 军人之权利义务 35
第四编 内务行政 36
第一章 警察 36
第一节 警察之观念 36
第二节 警察之分类 38
刑事诉讼法 41
第四节 上告 48
民事诉讼法 73
第四编 特别诉讼手续 73
第一章 证书诉讼及为替诉讼 73
第二章 人事诉讼 80
第一节 婚姻事件及养子缘组事件 81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隐居事件及相续人废除事件 84
第三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 85
第四节 关于失踪之手续 88
第三章 公示催告 89
杂录 旅顺镇守府条例 97
第三十三号 101
国际私法 103
第二款 亲族权 103
第三款 相续权 105
第三章 外国法人之地位 106
第一节 外国法人之意义 107
第二节 外国法人之存在 116
第三节 外国法人之权利 119
第二编 国籍及国籍之抵触 122
第一章 国籍之取得 124
第一节 生来之国籍取得 124
第二节 传来之国籍取得 131
第一款 亲族法上之原因 132
第二款 归化 136
第一项 归化之意义 136
第二项 归化之条件 138
第三项 归化之效力 144
第三款 因领地割让之国藉(籍)取得 151
第二章 国籍之丧失 159
第一节 国籍丧失之原因 160
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效果 165
第三章 国籍之回复 168
第一节 国籍回复之条件 169
第二节 国籍回复之效力 173
第四章 国籍之抵触 175
第一节 国籍抵触之原因 176
第一款 积极的国籍之抵触 177
第二款 消极的国籍之抵触 183
第二节 国籍抵触所当适用之原则 184
第一款 积极的国籍抵触所当适用之原则 184
第二款 消极的国籍抵触所当适用之原则 189
第三款 一国数法 190
第五章 住所及住所之抵触 192
杂录 197
幼者犯罪责任时期 197
美国一年问之义捐金 197
于清国宪法之伊藤侯 197
第三十四号 201
行政法泛论 203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种类 204
民事诉讼法 235
第四章 督促手续 235
第五章 和解 242
第六章 仲裁手续 243
第一节 仲裁手续及仲栽契约之观念 243
第二节 仲裁判断之手续 253
第三节 仲栽判断后之手续 262
第四节 关于仲裁手续之管辖裁判所 272
银行论 273
第三章 银行之组织 280
杂录 美国之排日问题 297
第三十五号 301
行政法各论 303
第三节 警察权之基础 304
第四节 警察上之强制手段 305
第五节 警察之组织 307
第一款 警察官厅 308
第二款 警察上之执行机关 308
第一项 警察官吏 308
第二项 宪兵 311
第三项 军队 311
第三款 警察与市町村之关系 312
第六节 警察费 312
第七节 保安警察 313
第一款 结社之取缔 313
第二款 集会之取缔 316
第三款 多数之运动之取缔 320
第四款 关于出版之取缔 320
第五款 铳炮火药类之取缔 326
行政法泛论(完) 327
第四节 行政处分之强制手段 336
第四编 行政监督 339
第一章 命令处分之取消及停止 339
第一节 命令之取消及停止 339
第二节 处分之取消及停止 342
第二章 诉愿 343
第一节 诉愿之意义 343
第二节 提起诉愿之要件 343
第三节 诉愿事项 346
第四节 提起诉愿之期限 347
第五节 诉愿之手续 348
第六节 提起诉愿之效果 348
第七节 对于诉愿之结果 349
第三章 行政栽判 349
第一节 行政栽判制度之发达 349
第二节 提起行政诉讼之要件 350
第三节 行政裁判之机关 352
第四节 行政裁判所之权限 356
第五节 出诉期限 358
第六节 提起行政诉讼之手续 358
第七节 审理行政诉讼之手续 360
第八节 提起行政诉讼之效果 362
第九节 行政诉讼判决之效果 363
第四章 他之监督方法 363
(表纸及目次) 364
民事诉讼法(完) 384
(表纸及目次) 386
杂录 日本之对清贸易 392
第三十六号 397
刑法各论 399
其二 种类 403
第二节 殴打创伤之罪 412
其一 通则 412
其二 殴打罪之种类 417
第三节 关于杀伤之宥恕及不论罪 426
第四节 过失杀伤之罪 427
第五节 关于自杀之罪 428
第六节 擅逮捕、监禁人之罪 430
行政法各论 431
第六款 关于身体之自由之取缔 431
第七款 非常警察(戒严) 435
第八款 违警罪之即决 439
第二章 卫生行政 440
第一节 保健行政 440
第一款 关于饮料食物之取缔 440
第二款 清洁之保持 442
第三款 传染病之豫防 447
第四款 种痘 451
第二节 医业行政 452
第三章 宗教行政 456
第一节 宗教团体 456
第二节 寺院 458
第三节 佛堂 459
第四节 祠宇 459
第五节 教会所及说教所 460
第四章 关于神社之行政 460
第五章 关于古社寺保存之行政 461
第六章 关于土木之行政 462
第一节 道路 462
第二节 河川 464
第三节 砂防 465
第四节 土地之收用 466
第七章 救贫行政 474
第八章 教育行政 475
第一节 义务教育 475
第二节 小学校之种类 478
第三节 小学校之职员 479
第四节 小学校之管理机关 479
第五节 私立小学校 480
第六节 中学校 481
第七节 师范学校 481
第八节 高等学校及大学 481
第九节 高等女学校 482
第十节 学校与宗教之关系 482
第九章 关于农商之行政 483
第一节 农业 483
第一款 害虫驱除 483
第二款 关于供农作物肥料之物件制造及贩卖之取缔 483
第三款 蚕种检查 484
第四款 耕地整理 484
第五款 农会 486
第二节 渔业 486
第三节 狩猎 489
第四节 矿业 490
杂录 法政速成科第三班卒业试验问题及卒业者 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