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速成科讲义录 7》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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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贵连,孙家红编;裴敬伟译
  • 出 版 社: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49531776
  • 页数:496 页
图书介绍:日本东京法政大学于1905年专门为清国留学生设立了法政速成科。该科存在三年,对清末乃至近现代中国影响甚大,宋教仁、沈钧儒、居正、汤化龙、蒲殿俊、刘春霖、朱汝珍、商衍鎏、程树德等,均为当时的杰出留学生。担任教员者如梅谦次郎为东京法政大学校长,被誉为“日本民法学之父”;冈田朝太郎为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曾主持清末刑法典的编纂工作等,亦皆为日本法学名家。《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原文为中文,共52号,此次采影印形式、分十册出版。另有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编辑出版的《法政速成科史料集》,原书日文一册,翻译后作为第十一册收入。本讲义录内容主要包括法学通论及民法、商法、国法学、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裁判所构成法及民刑诉讼法、警察监狱学等二十多个学科;每科按当时的授课实际情况进行编排。这些资料真实记录了晚清中国人向东洋学习法政文化的历史过程,实际也构成了中国最早的新式法政学术体系,对近现代中国法律、政治学术的兴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号 1

刑法各论 3

第三节 对于官吏财产之罪 11

第三编 对于身体财产之重罪轻罪 13

第一章 对于身体之罪 13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14

其一 总论 14

行政法各论 17

第三节 监狱之职员 17

第四节 监狱之行政 18

第三编 军务行政 21

第一章 军务行政之范围 21

第二章 财产上之负担 21

第一节 征发 21

第二节 要塞地带之制限 23

第三章 兵役之义务 23

第二节 服役之义务 25

第一款 意义 25

第二款 服役之手续 25

第三节 兵役之种类 28

第一款 常备兵役 29

第二款 后备兵役 30

第三款 补充兵役 31

第四款 国民兵役 31

第五款 志愿兵 32

第六款 下士及将校 34

第七款 军人之权利义务 35

第四编 内务行政 36

第一章 警察 36

第一节 警察之观念 36

第二节 警察之分类 38

刑事诉讼法 41

第四节 上告 48

民事诉讼法 73

第四编 特别诉讼手续 73

第一章 证书诉讼及为替诉讼 73

第二章 人事诉讼 80

第一节 婚姻事件及养子缘组事件 81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隐居事件及相续人废除事件 84

第三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 85

第四节 关于失踪之手续 88

第三章 公示催告 89

杂录 旅顺镇守府条例 97

第三十三号 101

国际私法 103

第二款 亲族权 103

第三款 相续权 105

第三章 外国法人之地位 106

第一节 外国法人之意义 107

第二节 外国法人之存在 116

第三节 外国法人之权利 119

第二编 国籍及国籍之抵触 122

第一章 国籍之取得 124

第一节 生来之国籍取得 124

第二节 传来之国籍取得 131

第一款 亲族法上之原因 132

第二款 归化 136

第一项 归化之意义 136

第二项 归化之条件 138

第三项 归化之效力 144

第三款 因领地割让之国藉(籍)取得 151

第二章 国籍之丧失 159

第一节 国籍丧失之原因 160

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效果 165

第三章 国籍之回复 168

第一节 国籍回复之条件 169

第二节 国籍回复之效力 173

第四章 国籍之抵触 175

第一节 国籍抵触之原因 176

第一款 积极的国籍之抵触 177

第二款 消极的国籍之抵触 183

第二节 国籍抵触所当适用之原则 184

第一款 积极的国籍抵触所当适用之原则 184

第二款 消极的国籍抵触所当适用之原则 189

第三款 一国数法 190

第五章 住所及住所之抵触 192

杂录 197

幼者犯罪责任时期 197

美国一年问之义捐金 197

于清国宪法之伊藤侯 197

第三十四号 201

行政法泛论 203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种类 204

民事诉讼法 235

第四章 督促手续 235

第五章 和解 242

第六章 仲裁手续 243

第一节 仲裁手续及仲栽契约之观念 243

第二节 仲裁判断之手续 253

第三节 仲栽判断后之手续 262

第四节 关于仲裁手续之管辖裁判所 272

银行论 273

第三章 银行之组织 280

杂录 美国之排日问题 297

第三十五号 301

行政法各论 303

第三节 警察权之基础 304

第四节 警察上之强制手段 305

第五节 警察之组织 307

第一款 警察官厅 308

第二款 警察上之执行机关 308

第一项 警察官吏 308

第二项 宪兵 311

第三项 军队 311

第三款 警察与市町村之关系 312

第六节 警察费 312

第七节 保安警察 313

第一款 结社之取缔 313

第二款 集会之取缔 316

第三款 多数之运动之取缔 320

第四款 关于出版之取缔 320

第五款 铳炮火药类之取缔 326

行政法泛论(完) 327

第四节 行政处分之强制手段 336

第四编 行政监督 339

第一章 命令处分之取消及停止 339

第一节 命令之取消及停止 339

第二节 处分之取消及停止 342

第二章 诉愿 343

第一节 诉愿之意义 343

第二节 提起诉愿之要件 343

第三节 诉愿事项 346

第四节 提起诉愿之期限 347

第五节 诉愿之手续 348

第六节 提起诉愿之效果 348

第七节 对于诉愿之结果 349

第三章 行政栽判 349

第一节 行政栽判制度之发达 349

第二节 提起行政诉讼之要件 350

第三节 行政裁判之机关 352

第四节 行政裁判所之权限 356

第五节 出诉期限 358

第六节 提起行政诉讼之手续 358

第七节 审理行政诉讼之手续 360

第八节 提起行政诉讼之效果 362

第九节 行政诉讼判决之效果 363

第四章 他之监督方法 363

(表纸及目次) 364

民事诉讼法(完) 384

(表纸及目次) 386

杂录 日本之对清贸易 392

第三十六号 397

刑法各论 399

其二 种类 403

第二节 殴打创伤之罪 412

其一 通则 412

其二 殴打罪之种类 417

第三节 关于杀伤之宥恕及不论罪 426

第四节 过失杀伤之罪 427

第五节 关于自杀之罪 428

第六节 擅逮捕、监禁人之罪 430

行政法各论 431

第六款 关于身体之自由之取缔 431

第七款 非常警察(戒严) 435

第八款 违警罪之即决 439

第二章 卫生行政 440

第一节 保健行政 440

第一款 关于饮料食物之取缔 440

第二款 清洁之保持 442

第三款 传染病之豫防 447

第四款 种痘 451

第二节 医业行政 452

第三章 宗教行政 456

第一节 宗教团体 456

第二节 寺院 458

第三节 佛堂 459

第四节 祠宇 459

第五节 教会所及说教所 460

第四章 关于神社之行政 460

第五章 关于古社寺保存之行政 461

第六章 关于土木之行政 462

第一节 道路 462

第二节 河川 464

第三节 砂防 465

第四节 土地之收用 466

第七章 救贫行政 474

第八章 教育行政 475

第一节 义务教育 475

第二节 小学校之种类 478

第三节 小学校之职员 479

第四节 小学校之管理机关 479

第五节 私立小学校 480

第六节 中学校 481

第七节 师范学校 481

第八节 高等学校及大学 481

第九节 高等女学校 482

第十节 学校与宗教之关系 482

第九章 关于农商之行政 483

第一节 农业 483

第一款 害虫驱除 483

第二款 关于供农作物肥料之物件制造及贩卖之取缔 483

第三款 蚕种检查 484

第四款 耕地整理 484

第五款 农会 486

第二节 渔业 486

第三节 狩猎 489

第四节 矿业 490

杂录 法政速成科第三班卒业试验问题及卒业者 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