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导论 1
一 国际法之意义 1
二 国际法之性质 2
三 国际法之历史的发达 5
四 国际法之根据 15
五 国际法之渊源 16
六 国际法之分划 19
本论·卷上 实体法 25
第一编 国际法之主体 25
第一章 国家 27
第一节 国家与国际人格 27
第二节 国家与主权 28
第三节 国家之承认 29
第四节 国家联合 34
第五节 部分主权国 37
第六节 永久中立国 39
第七节 国际联盟 41
第八节 自治殖民地 45
第九节 特许殖民公司及教皇 46
第十节 国际人格之变更与消灭 49
第十一节 国家之继承 49
第二章 国家之基本的权利 52
第一节 基本权之概念 52
第二节 平等权 52
第三节 独立权 54
第四节 自保权 57
第五节 法权 59
第三章 国家之责任 61
第一节 国际责任之概念 61
第二节 国家之直接责任 62
第三节 间接责任 63
第四节 国家关于债务的责任 65
第二编 国际法之客体 67
第四章 领土 69
第一节 领土之概念 69
第二节 领土之范围 70
第三节 领土之构成部分 71
第四节 河川 71
第五节 领海 74
第六节 领空 79
第七节 国际地役 81
第五章 领土取得之方式 82
第一节 添附 82
第二节 时效 83
第三节 先占 83
第四节 征服 84
第五节 保护地与势力范围 85
第六节 割让 87
第七节 变相的割让 89
第六章 领土内外的法权 91
第一节 对于陆地上的人之法权——本国人 91
第二节 对于陆地上的人之法权——外人 95
第三节 对于陆地上的人之法权——享有治外法权之人 97
第四节 领事裁判权 100
第五节 对于港内及领土水上船舶之法权 101
第六节 国家及于领土外的法权 102
第七节 犯人引渡 104
第八节 国家对于公海上的船舶之法权 105
第三编 国际交涉 109
第七章 国际交涉概说 111
第一节 谈判 111
第二节 公会或大会 112
第八章 条约 113
第一节 条约之概念 113
第二节 条约之形式 114
第三节 条约成立之要件 115
第四节 条约之批准 117
第五节 条约之解释 118
第六节 条约之终止 119
第四编 国际交涉机关 121
第九章 国家机关 123
第一节 元首 123
第二节 外交部长与外交部 124
第十章 外交代表 125
第一节 使馆制度 125
第二节 使节权 126
第三节 外交代表之等级 127
第四节 外交代表之就任 128
第五节 外交代表之职分 130
第六节 外交使命之终结 131
第十一章 领事 132
第一节 领事制度 132
第二节 领事之职任及其终结 133
第十二章 其他国际事务人员 135
第一节 非外交性质的特派员及行政委员 135
第二节 国际委员会及国际事务局 136
本论·卷下 程序法 141
第五编 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手段 141
第十三章 国际争议 143
第一节 国际争议之性质 143
第二节 争议解决之手段 143
第十四章 平和解决争议之方法 145
第一节 斡旋与调停 145
第二节 国际调查委员会 146
第三节 仲裁 147
第十五章 国际联盟与国际争议 151
第一节 国际联盟解决国际争议之原则 151
第二节 理事会及大会之审议报告 152
第三节 常设国际法庭之判理 153
第十六章 国际争议解决之强迫的手段 155
第一节 报复 155
第二节 报仇 156
第三节 平时封锁 157
第六编 战争 159
第十七章 战争概说 161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 161
第二节 战争之开始 162
第三节 战争发生之效果 163
第十八章 战争法 168
第一节 战争法之概念 168
第二节 陆战法规 169
第三节 海战法规 188
第四节 空中战争法规 208
第十九章 中立法规 212
第一节 中立规则之发达 212
第二节 中立之性质 215
第二十章 交战国与中立国间之权利义务 218
第一节 中立规则之分类 218
第二节 中立国之主要的义务 219
第三节 交战国对于中立国之义务 223
第二十一章 交战国对于中立商务之限制 226
第一节 战时中立商务 226
第二节 战时禁制品 227
第三节 封锁 232
第四节 非中立的役务或敌性的帮助 237
第五节 临检搜索权及护送权 241
第六节 中立船之审检及破坏 243
第二十二章 战争之终局 245
第一节 战争终止之方式 245
第二节 和约 246
参考书目 249
新旧译名对照表 253
周鲠生先生学术年表 255
透视国际法经典之作·孙尚鸿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