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4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0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 25
第二章 自然人 3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33
第二节 人格权 43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66
第四节 宣告失踪 82
第五节 宣告死亡 95
第六节 住所 122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128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规定 131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149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158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 166
第五节 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169
第六节 非法人团体 183
第四章 权利客体 190
第五章 法律行为 2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33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 244
第四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278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291
第六章 代理 3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6
第二节 直接代理 345
第三节 间接代理 363
第七章 诉讼时效 37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2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和不完成 416
第三节 时效的中断 428
第八章 期日、期间 441
总则编法条索引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