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绪论 1
第一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意义 1
第二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性质 6
第三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制颁 10
第四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特徵 17
第五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效力 23
第二篇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概说 27
第一章 总则 27
第一节 少年事件适用之法律 27
第一款 适用本法所规定之法律 28
第二款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29
第三款 特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之规定 31
第二节 本法所称少年之年龄 33
第一款 本法规定少年之年龄范围 34
第二款 触法儿童依本法规定处理 35
第三款 受处分少年得例外延长年限 36
第四款 外国少年法制之少年年龄 36
第三节 少年法庭处理之事件 40
第一款 触犯刑罚法令之案件 40
第二款 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虞犯事件 42
第三款 军事审判机关移送之案件 49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50
第一节 少年法庭之性质 50
第二节 少年法庭之设置 52
第三节 少年法庭之组织 53
第四节 少年法庭之人员 55
第三章 少年事件之管辖 60
第一节 年龄管辖 61
第二节 事件管辖 62
第三节 土地管辖 64
节四节 移送管辖 66
第五节 竞合管辖 68
第六节牵连管辖 70
第四章 少年管训事件之受理 72
第一节 少年管训事件受理之机关 72
第二节 少年管训事件所称之事件 73
第三节 少年管训事件受理之依据 74
第一款 报告 75
第二款移送 76
第三款 请求 77
第四款 抗告法院之发回 78
第四节 少年管训事件受理之条件 78
第五章 处理事件之强制处分 80
第一节 传唤 81
第一款 传唤之对象 81
第二款 传唤之程式 83
第三款 传唤之效力 84
第二节 同行 84
第一款 同行之原因 85
第二款 同行之程式 86
第三款 同行之执行 87
第四款 同行之效力 88
第三节 协寻 88
第一款 协寻之原因 89
第二款 协寻之程式 89
第三款 协寻之效力 90
第四款 协寻之撤销 90
第五款 协寻与通缉之不同 91
第四节 责付 92
第一款 责付之原因 93
第二款 责付之对象 93
第三款 责付之程式 94
第四款 责付之效力 94
第五节 收容 95
第一款 收容之原因 95
第二款 收容之程序 96
第三款 收容之期间 97
第四款 收容之效力 97
第五款 收容之撤销 98
第六款 收容之处所 98
第七款 收容与羁押之不同 99
第六节 搜索 100
第一款 搜索之原因 100
第二款 搜索之程式 101
第三款 搜索之执行 101
第七节 扣押 103
第一款 扣押之目的 103
第二款 扣押之程式 104
第三款 扣押之执行 105
第四款 扣押物之处置及保管 106
第五款 扣押物之发还 106
第六章证据之搜集 108
第一节 证据之意义 108
第二节 证据之种类 109
第三节 人证 110
第四节 监定 112
第五节 通译 113
第六节 勘验 114
第七章 少年管训事件之调查 116
第一节 调查之人员 116
第二节 调查之事项 118
第三节 调查之方法 121
第四节 调查之结果 126
第八章 执行职务之迴避 132
第一节 推事之迴避 133
第二节 观护人之迴避 134
第三节 书记官之迴避 135
第四节 通译之迴避 135
第九章 少年管训事件之审理 137
第一节 审理前之准备 137
第二节 审理之方式 139
第三节 审理期日之程序 141
第四节 审理中交付观察 145
第五节 审理结果之裁定 147
第六节 审理程序之终结 149
第七节 管训处分之撤销 152
第八节 处分重复之定夺 154
第十章 少年管训处分之执行 157
第一节 训诫之执行 157
第一款 执行之人员 158
第二款 执行之办法 158
第三款 执行之限制 159
第四款 执行之终结 160
第二节 假日生活辅导之执行 161
第一款 执行之人员 162
第二款 执行之办法 162
第三款 执行之限制 163
第四款 执行之终结 164
第三节 保护管束之执行 165
第一款 执行之人员 166
第二款 执行之办法 167
第三款 执行之限制 169
第四款 执行之处遇及变更 171
第五款 执行之终结 174
第四节 感化教育之执行 175
第一款 执行之机关 176
第二款 执行之办法 176
第三款 执行之措施 178
第四款 执行之内容 180
第五款 执行之限制 184
第六款 执行之处遇 185
第七款 执行之终结 187
第五节 禁戒之执行 188
第一款 执行之机关 189
第二款 执行之办法 190
第三款 执行之期限 191
第四款 执行之终结 192
第六节 治疗之执行 193
第一款 执行之机关 193
第二款 执行之办法 194
第三款 执行之期限 195
第四款 执行之终结 196
第七节 管训处分执行之费用 197
第十一章 抗告 199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 199
第二节 抗告之主体 201
第三节 抗告之限制 204
第四节 抗告之期间 207
第五节 抗告之程式 208
第六节 抗告之效力 210
第七节 抗告之裁定 211
第十二章 重新审理 214
第一节 重新审理之意义 214
第二节 声请重新审理之理由 215
第三节 声请重新审理之主体 216
第四节 声请重新审理之程序 218
第五节 声请重新审理之效力 219
第六节 声请重新审理之裁定 220
第十三章 少年刑事案件之追诉处罚 222
第一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范围 223
第二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移送 224
第三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追诉 226
第四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处罚 228
第五节 少年行为人之覊押 229
第十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之调查 232
第一节 调查之开始 232
第二节 调查之期间 233
第三节 调查之结果 234
第十五章 少年刑事案件之审理 236
第一节 审理之原则 236
第二节 审理之态度 238
第三节 审理之方式 239
第四节 审理之结果 241
第十六章 少年刑事处分之酌科 243
第一节 科刑之标准 244
第二节 科刑之原则 246
第三节 科刑之处遇 249
第四节 科刑之适用法律问题 251
第十七章 少年犯罪人之缓刑 254
第一节 缓刑之意义 255
第二节 宣告缓刑之要件 256
第三节 缓刑之期间与效力 257
第四节 缓刑期内之保护管束 258
第五节 缓刑之撤销 259
第十八章 少年刑事处分之执行 261
第一节 少年徒刑之执行 261
第一款 执行少年徒刑之场所 262
第二款 少年受刑人资料之通知 263
第三款 少年监狱应有之教化措施 263
第二节 少年管训处分之执行 264
第十九章 少年受刑人之假释 266
第一节 假释之意义 266
第二节 假释之条件 267
第三节 假释之期间 268
第四节 假释期中之保护管束 269
第五节 假释之撤销 269
第二十章 附则 271
第一节 出版品刊登少年事件之禁止 271
第二节 前科纪录之取消 273
第三节 少年法定代理人忽视教养之处分 274
第四节 重惩教唆帮助利用少年犯罪之成人 277
第五节 触法儿童之处理 278
第六节 辅助法规之制定 279
第七节 本法之施行 281
第三篇 附录 285
一 少年事件处理法 285
二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301
三 少年管训事件审理细则 304
四 少年管训事件执行办法 311
五 少年观护所条例 316
六 少年辅育院条例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