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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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唐仕春著
  • 出 版 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09747636
  • 页数:446 页
图书介绍:北洋时期,多种因素影响着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大部分地区的诉讼规模不大;结案率较高、案件标的小,表明案件可能并不复杂而且容易审理;地方厅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并不高,而且各县上诉案件数量也不是特别多,说明当事人多倾向于接受原判决与决定。故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不足。收回法权作为一种外在的诱因对中国法制改良的推动力并不够强大。从清末筹建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到许世英推行司法计划,甚至到1920年代实施“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法政毕业生在数量都难以满足筹设审判厅所需。中央财政无能力负责筹集司法经费,只好由地方执行,并仰仗司法收入以补充司法经费之不足,司法对行政的依赖加强。以上因素在司法制度变迁的各个环节形成不同的组合,并对司法制度变迁产生影响。

绪论 1

第一编 司法制度之变迁 31

第一章 清末民初筹设基层司法机关方案之流变 31

一 清末急进之策 32

二 清末变通之方 36

三 民初稳健手段 40

小结 44

第二章 审检所制度的昙花一现 46

一 县衙门的设官分职改革 47

二 审检所制度的出台 56

三 审检所制度的推行与裁撤 62

小结 71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演进 74

一 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出台 76

二 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推行 80

三 县知事与承审员审理案件权限 85

小结 89

第四章 1914年审判厅大裁并的源流、过程与原委 91

一 分散的裁厅交涉与行动 92

二 梁启超与裁撤审判厅 97

三 裁厅通电与《各省设厅办法六条》 100

四 政治会议期间的裁厅与设厅讨论 104

小结 112

第五章 1916年县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启 115

一 全国司法会议的召开 115

二 对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检讨 119

三 对县司法制度的新构想 122

小结 129

第六章 1920年前后收回法权与基层司法制度改革 131

一 巴黎和会与1919年的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 132

二 华盛顿会议与1921年开始的中国法制改良 138

小结 145

第二编 司法制度之运行 153

第七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规模与分布 153

一 新式审判机关的规模 154

二 审检所、司法公署与县知事兼理司法衙门的规模 172

三 基层司法机关的分布 177

小结 183

第八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与经费 185

一 司法人员的职掌、人数及来源 186

二 司法经费的分配 199

小结 211

第九章 政治分立与司法统一 213

一 司法部对各省司法人员的任免奖惩 215

二 司法部对各省诉讼的督饬 219

三 大理院对各省案件的审理 223

四 司法系统的维持与断裂 227

小结 231

第十章 司法经费的筹措 233

一 地方行政机关筹措司法经费 234

二 以司法收入补助司法经费制度的出台 238

三 各县司法经费的来源与支取 245

四 各县的司法收入 254

小结 259

第十一章 司法人才的供需 261

一 普设法院所需司法人员数目 261

二 法政毕业生数目 264

三 所需司法人员与法政毕业生的供需矛盾 273

小结 277

第三编 诉讼之量化分析 281

第十二章 基层诉讼的规模、效率及结案方式 281

一 清代基层诉讼规模的推算与评估 283

二 北洋时期基层诉讼的规模 288

三 北洋时期基层诉讼中的结案率 298

四 北洋时期基层诉讼中的结案方式 304

小结 314

第十三章 基层诉讼的类别 331

一 案件的民刑构成 332

二 刑事案件的罪名类别 339

三 民事案件的类别 348

小结 360

第十四章 基层诉讼中的上诉与覆判 376

一 基层诉讼中的上诉率 376

二 上诉案件之结果 381

三 覆判案件之结果 396

小结 400

结论 414

征引文献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