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
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2
1.1.1我国的信托定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2
1.1.2《信托法》的法律定位在我国金融分业环境下被扭曲 5
1.1.3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营业信托业务的特别法 8
1.1.4应重新审视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12
1.2关键概念的界定 15
1.2.1关于金融分业体制的含义 15
1.2.2关于信托的定义 17
1.2.3关于代客理财的定义 19
1.3本书的研究范围、内容、思路与框架 20
1.3.1本书的研究范围 20
1.3.2本书的研究内容 22
1.3.3本书的研究思路 24
1.3.4本书的研究框架 29
1.4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创新与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30
1.4.1本书的研究方法 30
1.4.2本书主要的创新 33
1.4.3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34
2.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 37
2.1关于金融体制选择与发展的研究 38
2.1.1金融分业体制形成与发展的辩证观 38
2.1.2金融体制的界定标准与选择逻辑 44
2.1.3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标准与依据 47
2.2信托在典型分业体制下的法律定位研究 50
2.2.1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50
2.2.2信托在美国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55
2.2.3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58
2.2.4信托在日本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60
2.3关于金融中介与金融功能的研究 64
2.3.1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脉络研究 64
2.3.2现代金融中介的理论解释 67
2.3.3金融功能的源起与发展研究 68
2.3.4金融中介代客理财行为的理论解释 71
2.4关于信托原理、功能与制度的研究 74
2.4.1信托原理的研究与解释 74
2.4.2信托制度的分歧与考证 76
2.4.3信托功能的研究与解释 81
2.4.4信托原理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的运用 84
2.4.5信托功能、信托公司与信托业:基于金融功能的解释 88
3.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与信托的定位 91
3.1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发展理论 92
3.1.1西方金融体制的形成与选择逻辑 92
3.1.2金融分业体制发展与完善的辩证解释 95
3.1.3西方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98
3.2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理论 100
3.2.1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依据与理论解释 100
3.2.2信托公司的全能银行模式引发了我国分业体制改革 105
3.2.3我国对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分业改革 109
3.3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问题 115
3.3.1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中的定位显示出政府意志 115
3.3.2我国的分业立法对“信托业”缺乏清晰界定 116
3.3.3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发展与信托业务的异化 123
3.3.4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局限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128
3.3.5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导致我国代客理财市场面临制度缺失 130
4.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 133
4.1信托不具有单独作为金融行业的历史案例 134
4.1.1对信托在金融业的定位的研究意义 134
4.1.2信托在英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136
4.1.3信托在美国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137
4.1.4信托在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142
4.1.5信托在日本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145
4.1.6信托在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146
4.1.7信托在旧中国时期与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定位 152
4.2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缘何错误 156
4.2.1我国恢复信托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引入信托 156
4.2.2我国早期信托公司的本质是全能银行 160
4.2.3信托公司全能银行模式的错误与信托没有关系 169
4.2.4金融分业体制改革混淆了信托、信托公司与信托业的关系 172
4.2.5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改革的参照标准存在问题 174
4.2.6信托的本质是制度而不是金融业务 175
4.2.7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的假设前提不成立 178
5.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183
5.1信托定位错误下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184
5.1.1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适用的监管标准存在问题 184
5.1.2信托公司面临信托财产与业务资源的局限 185
5.1.3部分信托公司缺乏担任合格受托人的能力 189
5.1.4信托定位错误下部分信托公司发展前景堪忧 191
5.2信托定位错误下代客理财市场的法律问题突出 193
5.2.1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193
5.2.2商业银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缺乏信托责任 197
5.2.3证券业代客理财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199
5.2.4保险公司年金管理等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202
6.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 205
6.1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意义 206
6.1.1从制度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必要性 206
6.1.2从业务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紧迫性 208
6.2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措施 209
6.2.1对信托分业立法的修正与对相关法律的完善 209
6.2.2建立以合格受托人为准入标准的受托人授予机制 214
6.2.3构筑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信托业务的防火墙 218
6.2.4建议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证券业机构 220
参考文献 223
致谢 231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