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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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会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54551
  • 页数:285 页
图书介绍:为了方便读者充分了解现行合同法规则及文书范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根据常见企业破产法律问题,收录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常用文书范本,精要解读,易于检索,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3

第一章 总则 7

第一条 立法目的 7

第二条 适用范围 7

第三条 案件管辖 8

第四条 审理程序 9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9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10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10

第一节 申请 10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10

[文书范本001]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11

[文书范本002]破产申请书(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用) 13

[文书范本003]破产清算申请书 15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16

[文书范本004]破产预案 17

[文书范本005]财产清册 22

[文书范本006]债务清册 26

[文书范本007]债权清册 27

[文书范本008]职工安置预案 28

[文书范本009]职工花名册 30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31

[文书范本010]撤回破产申请申请书 32

[文书范本011]准许或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裁定书 33

第二节 受理 35

第十条 受理期限 35

[文书范本012]破产申请人更正、补充材料通知书 36

[文书范本013]按撤回破产申请处理裁定书 37

[文书范本014]法院审查破产申请通知书 38

[文书范本015]债务人对债权人破产申请异议书 39

[文书范本016]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41

[文书范本017]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受理期限的报告 42

[文书范本018]对申请延长案件受理期限报告的批复 43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44

[文书范本019]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案件通知书 45

[文书范本020]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通知书 46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48

[文书范本02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48

[文书范本022]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 50

[文书范本023]上诉状(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用) 52

[文书范本024]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用) 53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55

[文书范本025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55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57

[文书范本026]债权申报通知书 58

[文书范本027]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59

[文书范本028]对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公告 61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62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63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63

[文书范本029]通知书(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用) 64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66

[文书范本030]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66

[文书范本031]解除合同通知书 67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69

[文书范本032]通知书(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用) 69

[文书范本033]通知书(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用) 70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71

[文书范本034]中止诉讼程序通知书 72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73

第三章 管理人 74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74

[文书范本035]更换管理人申请书 74

[文书范本036]同意或不同意更换管理人决定书 76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77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77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78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79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79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80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81

[文书范本037]同意管理人辞职决定书 81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82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82

[文书范本038]债务人财产确认书 83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85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85

[文书范本039]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申请书 86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88

[文书范本040]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裁定书 89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90

[文书范本041]追回债务人财产裁定书 91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92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93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94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94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95

第四十条 抵销条件及其限制 96

[文书范本042]债权人申请抵销债务裁定书 97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98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范围 98

[文书范本043]破产费用开支报告 99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的内容 101

[文书范本044]共益债务情况报告 101

[文书范本045]同意管理人支取费用通知书 103

第四十三条 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104

[文书范本046]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用) 104

[文书范本047]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用) 105

[文书范本048]终结破产程序公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用) 107

第六章 债权申报 108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 108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108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与附利息债权 109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109

第四十八条 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110

第四十九条 债权说明 111

[文书范本049]破产债权申报书 111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的申报 113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113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114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115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115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116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未申报 117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保存 117

[文书范本050]债权申报汇总表和登记表 118

[文书范本051]债权审核确认情况表 120

[文书范本052]债权审核确认情况说明 121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及异议 122

[文书范本053]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123

[文书范本054]民事裁定书(确认有担保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124

[文书范本055]民事裁定书(驳回债权人申报用) 126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1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7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的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发表意见权 127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 128

[文书范本056]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 128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职权 129

[文书范本057]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用) 130

[文书范本058]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用) 131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32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提前通知 132

[文书范本059]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132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33

[文书范本060]债权人会议决议 134

[文书范本061]债权人会议表决票和统计表 135

[文书范本062]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申请书 136

[文书范本063]民事裁定书(审查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违法用) 137

第六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决未通过事项 139

[文书范本064]民事裁定书(认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 140

第六十六条 对裁定不服的复议 141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141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141

[文书范本065]批准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决定书 142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43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143

第八章 重整 144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44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人 144

[文书范本066]破产重整申请书(直接申请重整用) 145

[文书范本067]破产重整申请书(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重整用) 146

第七十一条 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公告 147

[文书范本068]准许/驳回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147

[文书范本069]重整公告 149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 150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事务 150

[文书范本070]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申请书 151

[文书范本071]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裁定书 153

第七十四条 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 154

第七十五条 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及恢复 155

第七十六条 按约定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156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相关人员的限制 156

第七十八条 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 157

[文书范本072]终止重整程序申请书 158

[文书范本073]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裁定书 159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61

第七十九条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与不提交的后果 161

[文书范本074]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书 161

[文书范本075]准许/驳回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申请裁定书 163

第八十条 债务人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64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65

[文书范本076]重整计划草案 166

第八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168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中的禁止性规定 169

第八十四条 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70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71

第八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71

[文书范本077]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书 172

[文书范本078]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通过后裁定批准用) 174

[文书范本079]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公告 176

第八十七条 对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处理;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 177

[文书范本080]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未通过、裁定批准用) 178

[文书范本081]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公告 180

第八十八条 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 181

[文书范本082]民事裁定书(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用) 182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184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184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184

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的提交;监督期限的延长 185

[文书范本0831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185

第九十二条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 186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 187

[文书范本084]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申请书 188

[文书范本085]民事裁定书(不执行重整计划、宣告破产用) 189

第九十四条 因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清偿免除 190

第九章 和解 191

第九十五条 申请和解的条件 191

[文书范本086]和解申请书(直接申请和解用) 192

[文书范本087]和解申请书(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用) 193

[文书范本088]和解协议草案 195

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 197

[文书范本089]准许/驳回和解申请裁定书 197

[文书范本090]和解公告 198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的条件 199

第九十八条 通过和解协议的后果 200

[文书范本091]民事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用) 200

[文书范本092]和解公告(确认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用) 202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的后果 202

[文书范本093]民事裁定书(不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宣告破产用) 203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205

第一百零一条 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的人员 205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206

第一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206

第一百零四条 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情形及后果 207

[文书范本094]民事裁定书(不执行和解协议、宣告破产用) 208

第一百零五条 因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终结 209

[文书范本095]民事裁定书(认可自行和解协议用) 210

第一百零六条 因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的清偿免除 211

第十章 破产清算 212

第一节 破产宣告 212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的后果 212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程序的情形 213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13

第一百一十条 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 214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214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14

[文书范本096]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15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16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17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218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18

[文书范本097]认可分配方案申请书 219

[文书范本098]确认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 2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222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附条件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222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债权人未受领分配额的提存 22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224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225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 225

[文书范本099]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225

[文书范本100]终结破产程序报告 227

[文书范本101]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228

[文书范本102]破产程序终结公告 229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注销登记 230

[文书范本103]注销工商登记申请书 231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 232

[文书范本104]解除管理人职务决定书 232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233

[文书范本105]追加分配裁定书 23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终结后的继续清偿责任 236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37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致使企业破产的责任追究 23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债务人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不真实表述的法律责任 23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材料的法律责任 23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可撤销或无效行为的法律责任 239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239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忠实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239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 240

第十二章 附则 241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的费用 24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 241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 242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 243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243

关联规定 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9.9) 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9.5) 2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30) 2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274

流程图表 283

公司企业破产流程 283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284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