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标准》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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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0908019
  • 页数:526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编著,是第一本从案例的角度探析民事再审审查裁判标准的作品,作者精心选录了135个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对每一起案件的“再审事由”进行深入剖析,认真阐释案件的裁判理由,并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进一步做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一章 申请再审事由——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一、合同法总则 1

裁判标准 1

(一)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应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 1

(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4

(三)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具备确定性和必然性 6

(四)抵销权中债权的明确是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真实存在及确定,发生争议并不必然构成债权的自始不明确 8

(五)合同履行不能过错责任的确定应根据各方的合同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失大小、责任承担能力等,并应排除无关因素的影响 12

(六)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没有行使解除权,又实际履行了合同变更后约定的内容,则再提出合同解除权违反民法禁止反言原则 15

二、具体合同 17

裁判标准 17

(一)存款合同中银行在更换预留印鉴、提款业务中违规操作,未尽审慎审核和保障资金安全义务,应对资金流失负主要责任 17

(二)借条上文字、印章形成的先后关系并不影响借条的客观真实性 21

(三)借贷主体的认定应考虑个人与实际借贷企业之间利益的一致性、风险承担的意愿性 23

(四)户籍登记没有记载当事人曾用名的,并不妨碍通过其他证据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 26

(五)法院可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酌情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与调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过高违约金 28

(六)出让人关于采矿权转让协议未经批准而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30

(七)审计服务报酬应以委托审计范围为限 32

三、物权 35

裁判标准 35

(一)房屋权属证书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法院可根据相反证据作出与权属证书登记情况不一样的认定 35

(二)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取得的时间点及对价的合理性 37

(三)仲裁裁决解除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9

(四)抵押登记期满,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权应当依然有效 41

四、公司与企业 44

裁判标准 44

(一)银行资金来源证明与验资证明不同,银行并不依此对企业出资不到位承担相应责任 44

(二)以代理签名形式行使股东管理权,并不能依此认定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应股权 46

五、民事侵权与婚姻家庭 49

裁判标准 49

(一)一揽子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又起诉的不宜支持 49

(二)遗嘱虽有形式上的瑕疵,但确能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其效力 50

六、民事诉讼程序 52

裁判标准 52

(一)工商登记变更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情况对股权转让股东认定的影响 52

(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应以是否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联确定应否调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56

(三)符合交易习惯的传真便函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57

(四)有悖于正常交易习惯而形成的单一证据不能直接作有效证据采信 60

(五)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认定其效力 63

(六)主张权利以及否定权利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方承担 66

(七)当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非一律不能采信 68

(八)无论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申请人就应赔偿相应损失 70

(九)认定当事人身份应考量合同履行及合同利益获取情况 72

(十)诉讼主体适格的审查及建筑物消防合格证义务承担的判定 75

(十一)作为企业开办人和主管单位的村委会承担企业债务清偿责任的条件 77

(十二)生效判决在非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上的瑕疵不构成再审事由 79

第二章 申请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83

一、合同法总则 83

裁判标准 83

(一)不明确的缔约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 83

(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86

(三)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仅为原则性规定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88

(四)企业超范围经营但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相关规定的,相关合同并不因此失效 90

(五)以货物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交易且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93

(六)合同效力的审查应以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促成合同有效为原则 95

(七)合同效力的目的性解释应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尽可能将其解释为有效 97

(八)企业法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100

(九)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 103

(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一物二卖合同无效 106

(十一)法院查封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绝对不能转让 109

(十二)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认定 112

(十三)双方对格式条款中“重大过失”的解释发生分歧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15

(十四)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8

(十五)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若违约前后因合理的市场风险而导致利益减损的,不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121

(十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应遵循不超过履行利益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123

(十七)债权债务已经清结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符合法定条件 126

(十八)次债务人在代理权诉讼过程中向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28

(十九)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130

(二十)休眠的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判定 132

(二十一)解除权条件成就,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35

(二十二)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有异议当事人的异议期及效力 137

(二十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后应给予受损失的相对方合理经济补偿 139

二、具体合同 142

裁判标准 142

(一)金融资产包转让合同的部分解除 142

(二)确认借款关系真实的依据 145

(三)印章与工商部门备案印章不符,且无转账凭证和款项入账,不足以认定真实的借款关系 147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包含客观上不行使权利的事实和主观上懈怠的态度 150

(五)合伙关系与借款关系的区分 152

(六)非法集资存款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54

(七)以违反金融机构管理性规定未限制取款为由,主张金融机构承担存款账户款项被盗取的违约责任理由不成立 157

(八)合同法上质量异议期间经过致瑕疵权利丧失 159

(九)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61

(十)无权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164

(十一)债务人为偿还债务签订的附条件房屋买卖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167

(十二)民间家事买卖纠纷中显失公平之认定不能囿于价格差异 170

(十三)代物清偿不以现实给付为前提条件 173

(十四)商事交易情形下认定“赠与”需慎重考虑相关交易情境 176

(十五)承揽工程部分专项施工任务的一方并非合同分包人 179

(十六)两份施工合同的施工人不同,应依据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及施工的事实确认实际施工人 181

(十七)承包单位对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任承担 183

(十八)合同无效而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应予支持 185

(十九)“抓阄”是否代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187

(二十)承包人依据《植树造林合同》要求给付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89

(二十一)承包合同的效力判断应依据合同签订时所据的法律文件 191

(二十二)土地征地协议的签订及效力属于民事法律问题 193

(二十三)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未报审批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96

(二十四)恶意串通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性质与内容、当事人主观状态、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 199

(二十五)拍卖合同的认定及未履行拍卖合同的责任承担 201

(二十六)拍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203

(二十七)采暖合同解除时挂网费的返还问题 206

(二十八)商事代理或委托关系中溢价款之约定具有合理性 207

三、物权与担保 210

裁判标准 210

(一)承租人参加公开拍卖竞价购得其租赁的房屋后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10

(二)代物清偿不属于流质条款 214

(三)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216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 218

(五)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22

(六)非国际商事交易领域的独立担保合同无效 224

(七)以贷还贷下最高额保证人的意思解释 226

四、民事侵权、婚姻家庭及劳动争议 229

裁判标准 229

(一)个人投资电力工程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发生纠纷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229

(二)非罪认定不阻却民事求偿权利 231

(三)受害人过错对雇主责任的影响 234

(四)夫妻长期分居情况下个人债务的认定 236

(五)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238

(六)破产企业伤残津贴适用职工安置规定 240

(七)针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是法院受理相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 242

五、公司与企业 244

裁判标准 244

(一)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间 244

(二)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247

(三)公司法人格混同的考察 249

(四)股东不因公司虚假增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252

(五)未经登记的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255

(六)转让股权不因违反公司资产转让限制而无效 257

(七)企业改制后社保资产的移交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60

(八)上级、主管企业对下级企业的监管与其是否对下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 262

六、保险、票据、证券、破产 264

裁判标准 264

(一)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后不得再行主张 264

(二)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认定 267

(三)错误支付伪造印鉴支票票款的损失分担 270

(四)对被违规挪用证券取回权的认定 272

(五)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274

(六)已经终结的破产案件债权人,不能以产权转让协议另向他人主张债权 276

(七)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利息、的处理 279

(八)基于债权形成的追偿权利对破产取回权认定的影响 282

(九)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核销的法律意义 284

七、民事诉讼程序 287

裁判标准 287

(一)约定或仲裁或诉讼条款的合同应适用法定管辖 287

(二)债务承继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289

(三)合伙人纠纷管辖权确定原则 291

(四)撤诉后再行起诉案件中已裁事项的处理 292

(五)案件所涉多个协议具有牵连性和不可分割性可以合并审理的认定 296

(六)对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认定 297

(七)再审申请的事由和具体理由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300

(八)可以另诉解决的申请再审案件可裁定终结审查 302

(九)因协助法院执行而导致违约的责任承担 305

(十)就变更原裁判文书的和解协议再行起诉的处理 307

(十一)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310

(十二)继承中析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 311

(十三)债务承认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314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超范围收购不良贷款的公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316

(十五)以仲裁错误被撤销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仲裁费不应予以受理 318

(十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定及适用 320

第三章 其他申请再审事由 323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323

裁判标准 323

(一)原审中已经存在且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323

(二)二审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新证据的认定 326

(三)提交不属于生效判决后新形成的或不属于诉讼中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再审审查中的新证据 328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330

裁判标准 330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书面确认的欠款数额错误,法院应予审查 330

三、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331

裁判标准 331

(一)遗漏诉讼请求的确定原则 331

(二)原告未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酌情判决 333

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36

裁判标准 336

债权人将已由支付令确定并被裁定执行终结的债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向原债务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受让人损失应依次向其债权转让的前手追偿 336

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39

裁判标准 339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 339

六、案外人申请再审 341

裁判标准 341

(一)对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资格的审查 341

(二)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查 345

(三)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权益不得优先于设有抵押的债权受偿 347

第四章 民事再审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 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3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 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7日) 4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 4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0日) 4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 4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 4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 4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1日) 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8月13日) 4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1993年3月8日) 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4日) 451

第五 章民事再审重要司法政策 454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454

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454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455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457

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的认定 458

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459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460

一、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460

二、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462

强化审判职能 服务发展大局 努力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苏泽林 464

一、深化司法理念,服务发展大局 467

二、健全机构设置,统一审查职能 469

三、规范审查工作,实现专业发展 470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正高效 471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 472

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苏泽林 473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简要回顾 474

二、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功能 475

三、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司法实践 478

四、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制度,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 479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 努力开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新局面——在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苏泽林 482

一、过去两年的工作 482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准确把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新要求 485

三、进一步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努力开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新局面 487

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优秀裁判文书选登 493

北京西单友谊集团与陈桂芹、高爽等242名业主及秦皇岛圣地置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华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委托经营合同及侵权纠纷案 493

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497

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03

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与董凯债务纠纷案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