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欧洲卷 中英文对照本》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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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57316
  • 页数:107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2010年金融服务法》中英文对照本,前者主要包括对于金融业单一监管机构监管权限、财政部职权范围、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职权范围等的规定。后者为前者在2010年的修订部分。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1

第一部分 监管机关 5

第1条 金融服务管理局 5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

第2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

监管目标 7

第3条 市场信心 7

第4条 公众意识 9

第5条 保护消费者 9

第6条 减少金融犯罪 9

公司治理 11

第7条 管理局遵循良好治理原则的职责 11

征求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意见的安排 11

第8条 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基本职责 11

第9条 从业人员小组 13

第10条 消费者小组 13

第11条 考虑小组意见的职责 15

审查 15

第12条 审查 15

第13条 获得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17

调查 17

第14条 财政部可以安排独立调查的情况 17

第15条 任命调查人的权力 19

第16条 被任命人的权力和权力行使程序 19

第17条 调查的结论 21

第18条 妨碍和藐视 21

第二部分 受监管活动与禁止的活动 25

一般禁止性规定 25

第19条 一般禁止性规定 25

取得许可的要求 25

第20条 获授权人未经许可的行为 25

金融推介 27

第21条 金融推介的限制 27

受监管活动 29

第22条 活动类别和投资种类 29

犯罪 31

第23条 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 31

第24条 关于获授权或豁免的虚假陈述 31

第25条 违反第21条规定 33

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33

第26条 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 33

第27条 通过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 35

第28条 依照第26条或第27条规定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37

第29条 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吸收存款 39

第30条 非法传播导致的协议强制执行力 39

第三部分 授权与豁免 43

授权 43

第31条 获授权人 43

第32条 合伙和非法人 43

授权的终止 45

第33条 管理局撤销授权 45

第34条 欧洲经济区企业 45

第35条 条约企业 45

第36条 因附录5第1条第(1)款获得授权的人 47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 47

第37条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 47

豁免权 47

第38条 豁免令 47

第39条 被任命代表的豁免 49

第四部分 从事受监管活动的许可 53

许可的申请 53

第40条 许可的申请 53

第41条 准入条件 55

许可 57

第42条 授予许可 57

第43条 提出要求 59

第四部分许可的变更和撤销 61

第44条 应获授权人请求的变更等 61

第45条 管理局自行发起的变更等 63

第46条 取得控制权时许可的变更 65

第47条 支持境外监管机关的权利行使 67

第48条 禁止与限制 69

关联人 73

第49条 申请人的关联人 73

附加许可 75

第50条 管理局考虑其他许可的职责等 75

程序 75

第51条 本部分规定的申请 75

第52条 申请的决定 79

第53条 行使自行决定行使的权力:程序 83

第54条 第四部分许可的撤销:程序 87

诉至裁判所 87

第55条 将事项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87

第五部分 受监管活动的履行 91

禁令 91

第56条 禁令 91

第57条 禁令: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95

第58条 与禁止相关的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95

批准 97

第59条 对特别安排的批准 97

第60条 批准申请 99

第61条 申请的决定 101

第62条 批准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103

第63条 批准的撤销 105

经营行为 107

第64条 经营行为:声明和准则 107

第65条 声明和准则:程序 109

第66条 惩戒权 111

第67条 惩戒措施: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113

第68条 公布 115

第69条 政策声明 115

第70条 政策声明:程序 115

违反法定职责 117

第71条 赔偿诉讼 117

第六部分 正式上市 119

主管机关 119

第72条 主管机关 119

第73条 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 119

正式上市名单 121

第74条 正式上市名单 121

上市 121

第75条 上市申请 121

第76条 申请的决定 123

第77条 中止上市和暂停上市 125

第78条 中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 127

上市公告书 129

第79条 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 129

第80条 上市公告书的基本披露职责 131

第81条 补充上市公告书 131

第82条 披露豁免 133

第83条 上市公告书的登记 135

招股说明书 137

第84条 招股说明书 137

第85条 招股说明书的公布 137

第86条 本部分对招股说明书的适用 139

第87条 无上市申请时招股说明书的批准 139

保荐人 141

第88条 保荐人 141

第89条 对保荐人的公开谴责 143

赔偿 143

第90条 虚假或误导性公告书的赔偿 143

处罚 145

第91条 违反上市规则的处罚 145

第92条 程序 147

第93条 政策声明 149

第94条 政策声明:程序 149

竞争 151

第95条 竞争审查 151

其他规定 153

第96条 上市证券发行人的义务 153

第97条 主管机关对调查人的任命 153

第98条 与上市申请相关的广告等 153

第99条 费用 155

第100条 处罚 157

第101条 上市规则:一般规定 159

第102条 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161

第103条 本部分的解释 161

第七部分 业务转让控制 165

第104条 业务转让控制 165

第105条 保险业务转让计划 165

第106条 银行业务转让计划 169

第107条 批准转让计划的命令申请 171

第108条 对申请人的要求 173

第109条 计划报告 173

第110条 程序参与权 175

第111条 法院对业务转让计划的批准 175

第112条 批准业务转让计划命令的效力 175

第113条 涉及利益减少时对保险精算师的任命 181

第114条 特定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181

联合王国境外的业务转让 183

第115条 关于境外保险业务转让的证明书 183

第116条 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授权的保险业务转让之效力 183

修改 185

第117条 修改本部分规定的权力 185

第八部分 市场滥用的处罚 187

市场滥用 187

第118条 市场滥用 187

准则 189

第119条 准则 189

第120条 参照金融城准则而纳入管理局准则的规定 191

第121条 准则:程序 193

第122条 准则的效力 195

处罚权 195

第123条 市场滥用的处罚权 195

政策声明 195

第124条 政策声明 195

第125条 政策声明:程序 197

程序 199

第126条 预告通知 199

第127条 决定通知与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199

其他规定 199

第128条 暂停调查 199

第129条 法院在市场滥用案件中课以处罚的权力 201

第130条 指导 201

第131条 对交易的影响 201

第九部分 受理和上诉 203

第132条 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 203

第133条 程序:一般规定 205

裁判所诉讼前的法律协助 209

第134条 法律协助计划 209

第135条 法律协助计划的规定 209

第136条 法律协助计划经费 209

上诉 211

第137条 基于法律问题上诉 211

第十部分 规则与指导 215

第一章 规则制定权 215

第138条 一般规则制定权 215

第139条 其他附带事项 219

第140条 对获授权单位信托计划管理人的限制 221

第141条 保险业务规则 221

第142条 保险业务:补充管理局规则的法规 221

第143条 准则等的认可 223

特殊规则 225

第144条 价格稳定规则 225

第145条 金融推介规则 227

第146条 反洗钱规则 229

第147条 信息控制规则 229

修改或放弃 229

第148条 修改或放弃执行规则 229

对规则的违反 235

第149条 证据规则 235

第150条 损害赔偿诉讼 235

第151条 对违反规则的后果的限制 237

程序性规定 237

第152条 将规则通知财政部 237

第153条 规则制定文件 239

第154条 规则的认可 239

第155条 征求意见 241

第156条 一般补充权利 245

第二章 指导 245

第157条 指导 245

第158条 就指导向财政部发出通知 247

第三章 竞争审查 247

第159条 释义 247

第160条 公平交易总理事的报告 249

第161条 总理事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251

第162条 竞争委员会的审议 253

第163条 财政部的职责 255

第164条《1998年竞争法》 257

第十一部分 信息收集与调查 259

信息收集权 259

第165条 管理局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259

第166条 掌握技能的人员所作的报告 263

调查人的任命 267

第167条 任命进行一般调查的人 267

第168条 任命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的人 267

对境外监管机关的协助 271

第169条 支持境外监管机关的调查等活动 271

调查的实施 275

第170条 调查:一般规定 275

第171条 根据第167条被任命的人的权力 277

第172条 依据第168条第(1)款或第(4)款被任命的人的附加权力 277

第173条 依据第168条第(2)款被任命的人的权力 279

第174条 对调查人陈述的可采性 279

第175条 信息与文件:补充规定 281

第176条 持核准令进入现场 283

犯罪 289

第177条 犯罪 289

第十二部分 对获授权人的控制 293

控制权通知 293

第178条 通知管理局的义务 293

取得、增加和减少控制权 295

第179条 取得控制权 295

第180条 增加控制权 297

第181条 减少控制权 297

取得或增加控制权的程序 299

第182条 通知 299

第183条 管理局与控制权通知相关的职责 301

第184条 取得控制权的批准 301

第185条 批准附加条件 303

第186条 反对取得控制权 305

第187条 反对现有控制权 305

第188条 依照第187条发出反对通知的程序 307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股份 309

第189条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股份 309

减少控制权的程序 313

第190条 通知 313

犯罪 313

第191条 本部分规定的犯罪 313

其他条款 317

第192条 变更控制权定义的权力等 317

第十三部分 进入联合王国的企业:管理局的干预 319

释义 319

第193条 本部分释义 319

第194条 可行使干预权的一般依据 321

第195条 为支持境外监管机关而行使权力 323

第196条 干预权 325

行使干预权 327

第197条 行使干预权的程序 327

第198条 申请法院对特定境外保险公司发出禁令的权力 329

第199条 特定情况下欧洲经济区企业的附加程序 331

附则 333

第200条 要求的撤销和变更 333

第201条 特定要求对其他人的效力 335

第202条 违反依照本部分规定提出的要求 335

公平交易总理事的权力 337

第203条 禁止开展《消费信贷法》业务的权力 337

第204条 限制开展《消费信贷法》业务的权力 339

第十四部分 惩戒措施 343

第205条 公开谴责 343

第206条 经济处罚 343

第207条 采取惩戒措施的计划 345

第208条 决定通知 347

第209条 公开发表 347

第210条 政策声明 349

第211条 政策声明:程序 349

第十五部分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353

计划管理人 353

第212条 计划管理人 353

计划 355

第213条 补偿计划 355

计划规定 357

第214条 一般规定 357

第215条 相关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计划的权利 359

第216条 长期保单的连续性 363

第217条 发生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 363

年度报告 367

第218条 年度报告 367

信息与文件 367

第219条 计划管理人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367

第220条 计划管理人检查清算人等所掌握信息的权力 369

第221条 要求提供信息时法院的权力 371

其他条款 371

第222条 法定豁免权 371

第223条 管理开支 373

第224条 计划管理人检查破产管理署署长等所掌握文件的权力 373

第十六部分 申诉专员计划 377

计划 377

第225条 计划和计划执行人 377

第226条 强制管辖权 377

第227条 自愿管辖权 379

申诉裁决 383

第228条 强制管辖权下的裁决 383

第229条 判令支付 385

第230条 费用 387

信息 389

第231条 申诉专员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389

第232条 要求提供信息时法院的权力 391

第233条 数据保护 391

资助 393

第234条 行业资助 393

第十七部分 集合投资计划 395

第一章 释义 395

第235条 集合投资计划 395

第236条 开放式投资公司 397

第237条 其他定义 397

第二章 推介限制 399

第238条 推介限制 399

第239条 单一不动产计划 401

第240条 推介批准限制 403

第241条 损害赔偿诉讼 403

第三章 获授权单位信托计划 403

授权申请 403

第242条 单位信托计划授权申请 403

第243条 授权令 405

第244条 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407

驳回申请 409

第245条 驳回申请的程序 409

证明书 409

第246条 证明书 409

规则 411

第247条 信托计划规则 411

第248条 计划细则规则 413

第249条 因违反信托计划规则而取消审计人资格 415

第250条 规则的修改或放弃 415

变更 417

第251条 计划变更与管理人或受托人改变 417

第252条 拒绝批准管理人或受托人变更的程序 419

排除条款 421

第253条 避免排除条款 421

授权终止 421

第254条 无须同意的授权令撤销 421

第255条 程序 423

第256条 请求撤销授权令 423

干预权 425

第257条 指示 425

第258条 向法院提出申请 427

第259条 依照第257条发出指令及管理局主动变更该指示的程序 429

第260条 拒绝撤销或变更指令的程序 431

第261条 撤销指示和同意变更指示请求的程序 433

第四章 开放式投资公司 433

第262条 开放式投资公司 433

第263条 修订《1985年公司法》第716条 437

第五章 获认可的境外计划 437

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建立的计划 437

第264条 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建立的计划 437

第265条 陈述和诉至裁判所 441

第266条 规则适用排除 441

第267条 管理局暂停计划推介的权力 441

第268条 依照第267条发出指示及管理局主动变更该指示的程序 443

第269条 应申请变更或撤销指示的程序 445

在规定国家或地区取得授权的计划 447

第270条 在规定国家或地区取得授权的计划 447

第271条 程序 451

单独认可的境外计划 451

第272条 单独认可的境外计划 451

第273条 可考虑的事项 455

第274条 申请认可单独计划 455

第275条 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457

第276条 驳回申请的程序 459

第277条 计划变更与执行人、受托人或托管人改变 459

依照第270条和第272条获认可的计划 461

第278条 计划公告书规则 461

第279条 撤销认可 461

第280条 程序 463

第281条 指令 463

第282条 依照第281条发出指示及不应请求变更该指示的程序 465

在联合王国的设施和信息 467

第283条 在联合王国的设施和信息 467

第六章 调查 467

第284条 调查权 467

第十八部分 获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 473

第一章 豁免 473

一般规定 473

第285条 获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的豁免 473

第286条 认可资格 473

认可申请 475

第287条 投资交易所的申请 475

第288条 结算所的申请 477

第289条 申请:补充规定 477

第290条 认可令 479

第291条 与获认可的机构监管职能相关的责任 479

第292条 境外投资交易所和境外结算所 483

监督 483

第293条 通知要求 483

第294条 规则的修改或放弃 485

第295条 通知:境外投资交易所和境外结算所 487

第296条 管理局发出指示的权力 487

第297条 撤销认可 489

第298条 指示和撤销:程序 489

第299条 对获认可机构的投诉 493

第300条 裁判所职能扩展 493

其他事项 495

第301条 特定合同的监督 495

第二章 竞争审查 497

第302条 释义 497

公平交易总理事的作用 499

第303条总理事的初步报告 499

第304条 总理事的进一步报告 499

第305条 总理事的调查 501

竞争委员会的作用 503

第306条 竞争委员会的审议 503

财政部的作用 505

第307条 认可令:财政部的作用 505

第308条 财政部发出的指示 507

第309条 财政部的声明 509

第310条 财政部行使特定权力的程序 509

第三章《1998年竞争法》的排除 511

第311条 第一章禁令 511

第312条 第二章禁令 513

第四章 释义 513

第313条 第十八部分释义 513

第十九部分 劳合社 517

一般规定 517

第314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17

劳合社 517

第315条 劳合社:授权与许可 517

对劳合社的承保适用法律的权力 519

第316条 管理局指示 519

第317条 核心规定 521

第318条 通过理事会行使权力 521

第319条 谘商 523

先前承保成员 525

第320条 先前承保成员 525

第321条 依照第320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527

第322条 适用于先前承保成员的规则 529

转让在劳合社开展的业务 529

第323条 转让计划 529

附则 529

第324条 本部分释义 529

第二十部分 行业成员提供的金融服务 533

第325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33

第326条 行业机构的指定 535

第327条 一般禁止性规定的豁免 535

第328条 与一般禁止性规定相关的指示 537

第329条 与一般禁止性规定相关的命令 539

第330条 谘商 541

第331条 依照第329条规定发布或变更命令的程序 543

第332条 与一般禁止性规定不适用的人相关的规则 545

第333条 虚假主张为一般禁止性规定不适用的人 545

第二十一部分 互助协会 549

互相保险协会 549

第334条 互相保险协会委员会 549

第335条 互相保险协会的注册处 549

住房互助会 551

第336条 住房互助会委员会 551

第337条 住房互助会投资者保护委员会 553

行业节俭互助会及信用合作社 553

第338条 行业节俭互助会及信用合作社 553

补充 555

第339条 补充规定 555

第二十二部分 审计人及精算师 559

任命 559

第340条 任命 559

信息 559

第341条 查看账簿等 561

第342条 审计人或精算师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 561

第343条 审计人或精算师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561

第344条 审计人或精算师辞职时发出通知的职责 563

剥夺资格 565

第345条 剥夺资格 565

犯罪 567

第346条 向审计人或精算师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 567

第二十三部分 公共记录、信息披露及合作 569

公共记录 569

第347条 获授权人的记录等 569

信息披露 573

第348条 对管理局披露保密信息的限制等 573

第349条第348条之例外 575

第350条 由国内税务局披露信息 579

第351条 竞争信息 581

第352条 犯罪 583

第353条 取消对信息披露的其他限制 587

合作 587

第354条 管理局与他人合作的职责 587

第二十四部分 破产 589

释义 589

第355条 本部分释义 589

自愿安排 589

第356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公司自愿安排 589

第357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个人自愿安排 591

第358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苏格兰的债权人信托契约 593

接管令 593

第359条 申请 595

第360条 保险人 595

第361条 接管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595

第362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595

破产清算 597

第363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597

第364条 破产清算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599

自愿清算 599

第365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599

第366条 订立或实施长期合同或保险的保险公司 601

法院清算 603

第367条 清算申请 603

第368条 清算申请:欧洲经济区和条约企业 605

第369条 保险公司:向管理局送达清算申请 605

第370条 清算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605

第371条 管理局参与法定程序的权力 607

破产 609

第372条 申请 609

第373条 破产执行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611

第374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613

针对逃避债务的规定 615

第375条 管理局申请命令的权利 615

关于保险公司的补充规定 617

第376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长期保险合同的延续 617

第377条 削减合同价值而不清算 619

第378条 清算时的资产处理 619

第379条 清算规则 619

第二十五部分 强制令和退赔 621

强制令 621

第380条 强制令 621

第381条 市场滥用案件中的强制令 625

退赔令 625

第382条 退赔令 625

第383条 市场滥用案件中的退赔令 629

管理局要求的退赔 631

第384条 管理局要求的退赔 631

第385条 预告通知 635

第386条 决定通知 635

第二十六部分 通知 639

预告通知 641

第387条 预告通知 641

决定通知 641

第388条 决定通知 641

法律程序的终结 643

第389条 中止通知 643

第390条 最后通知 643

公布 647

第391条 公布 647

第三方的权利和获取证据 649

第392条第393条和第394条的适用 649

第393条 第三方的权利 651

第394条 获取管理局的材料 655

管理局的程序 657

第395条 管理局的程序 657

第396条第395条规定的声明:谘商 659

第二十七部分 犯罪 663

各类犯罪 663

第397条 误导陈述和做法 663

第398条 误导管理局:遗留案件 667

第399条 误导公平交易总理事 667

法人与合伙 669

第400条 法人犯罪等 669

起诉 671

第401条 针对犯罪的诉讼程序 671

第402条 管理局针对其他特定犯罪提起诉讼程序的权力 673

第403条 与犯罪相关的管辖和程序 673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条款 679

过往业务审查计划 679

第404条 过往业务审查计划 679

第三国 681

第405条 指示 681

第406条第405条释义 683

第407条第405条规定指示的结果 683

第408条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企业 685

第409条 直布罗陀 687

国际义务 687

第410条 国际义务 689

费用征收及还款的税务处理 689

第411条 费用征收及还款的税务处理 691

博彩合同 691

第 412条 博彩合同 691

要求提供文件权的限制 693

第413条 受保护项目 693

通知的送达 695

第414条 通知的送达 695

管辖 697

第415条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 697

去除某些不必要的规定 697

第416条 与工业保险和某些其他成文法相关的规定 697

第二十九部分 释义 701

第417条 定义 701

第418条 在联合王国开展受监管活动 707

第419条 营业中开展的受监管活动 711

第420条 母企业和子企业 711

第421条 集团 713

第422条 控制人 713

第423条 管理人 717

第424条 保险 717

第425条 与单一市场其他地方授权相关的表述 719

第三十部分 补充 721

第426条 后继规定和补充规定 721

第427条 过渡性规定 721

第428条 法规和法令 723

第429条 议会对法定文书的控制 725

第430条 适用范围 727

第431条 生效日期 727

第432条 细微及后续修订、过渡性规定和废除 729

第433条 简称 729

附录 731

附录1管理局 731

附录2受监管活动 753

附录3欧洲经济区护照持有人的权利 765

附录4条约权利 799

附录5集合投资计划中的相关人 807

附录6准入条件 807

附录7管理局作为第六部分的主管机关 817

附录8第六部分规定的职能转让 819

附录9非上市招股说明书 823

附录10损害赔偿:豁免 825

附录11证券的发行 831

附录12转让计划:证书 849

附录13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 859

附录14竞争委员会的作用 869

附录15 信息和调查:关联人 875

附录16公平交易总理事提出的禁止和限制 877

附录17申诉专员计划 881

附录18互助协会 897

附录19竞争信息 905

附录20细微修正和后续修正 913

附录21过渡性规定和保留 919

附录22废止的规定 923

2010年金融服务法 941

金融服务法的目标等 943

第1条 金融稳定目标 943

第2条 加强公众对金融事项的理解等 945

第3条 实现管理局的监管目标 947

获授权人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 947

第4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 947

第5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补充规定 949

第6条 管理局制定的薪酬相关规则 951

恢复计划与解决计划 953

第7条 管理局制定的恢复计划与解决计划相关规则 953

卖空 963

第8条 管理局禁止或要求披露卖空交易的权力 963

管理局的惩戒权 975

第9条 终止开展受监管活动的许可等 975

第10条 去除对处以罚款和取消核准的限制 977

第11条 未经批准行使受监管职能 977

第12条 行为不端构成犯罪的被批准人 981

第13条 公布决定通知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983

消费者保护措施 983

第14条 消费者赔偿计划 983

第15条 提供信用卡支票的限制 999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1001

第16条 分担特别决议制度的费用 1001

第17条 要求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管理人采取与其他计划相关行动的权力 1009

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1015

第18条 与金融稳定相关的信息 1015

第19条 资产保护计划等 1021

《2009年银行法》 1023

第20条 属于经认可的银行间支付系统的服务 1023

第21条 对依照《2009年银行法》制定的规定进行的细微修订 1025

储蓄理事 1027

第22条 储蓄理事管理法院经费 1027

一般规定 1027

第23条 命令或法规 1027

第24条 细微修订和后续修订 1027

第25条 适用范围 1029

第26条 生效日期 1029

第27条 法律简称 1031

附录 1033

附录1对金融教育机构作出进一步规定 1033

附录2细微及后续修订 1049

词汇表 1066

后记 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