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1
第一部分 监管机关 5
第1条 金融服务管理局 5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
第2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
监管目标 7
第3条 市场信心 7
第4条 公众意识 9
第5条 保护消费者 9
第6条 减少金融犯罪 9
公司治理 11
第7条 管理局遵循良好治理原则的职责 11
征求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意见的安排 11
第8条 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基本职责 11
第9条 从业人员小组 13
第10条 消费者小组 13
第11条 考虑小组意见的职责 15
审查 15
第12条 审查 15
第13条 获得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17
调查 17
第14条 财政部可以安排独立调查的情况 17
第15条 任命调查人的权力 19
第16条 被任命人的权力和权力行使程序 19
第17条 调查的结论 21
第18条 妨碍和藐视 21
第二部分 受监管活动与禁止的活动 25
一般禁止性规定 25
第19条 一般禁止性规定 25
取得许可的要求 25
第20条 获授权人未经许可的行为 25
金融推介 27
第21条 金融推介的限制 27
受监管活动 29
第22条 活动类别和投资种类 29
犯罪 31
第23条 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 31
第24条 关于获授权或豁免的虚假陈述 31
第25条 违反第21条规定 33
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33
第26条 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 33
第27条 通过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 35
第28条 依照第26条或第27条规定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37
第29条 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吸收存款 39
第30条 非法传播导致的协议强制执行力 39
第三部分 授权与豁免 43
授权 43
第31条 获授权人 43
第32条 合伙和非法人 43
授权的终止 45
第33条 管理局撤销授权 45
第34条 欧洲经济区企业 45
第35条 条约企业 45
第36条 因附录5第1条第(1)款获得授权的人 47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 47
第37条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 47
豁免权 47
第38条 豁免令 47
第39条 被任命代表的豁免 49
第四部分 从事受监管活动的许可 53
许可的申请 53
第40条 许可的申请 53
第41条 准入条件 55
许可 57
第42条 授予许可 57
第43条 提出要求 59
第四部分许可的变更和撤销 61
第44条 应获授权人请求的变更等 61
第45条 管理局自行发起的变更等 63
第46条 取得控制权时许可的变更 65
第47条 支持境外监管机关的权利行使 67
第48条 禁止与限制 69
关联人 73
第49条 申请人的关联人 73
附加许可 75
第50条 管理局考虑其他许可的职责等 75
程序 75
第51条 本部分规定的申请 75
第52条 申请的决定 79
第53条 行使自行决定行使的权力:程序 83
第54条 第四部分许可的撤销:程序 87
诉至裁判所 87
第55条 将事项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87
第五部分 受监管活动的履行 91
禁令 91
第56条 禁令 91
第57条 禁令: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95
第58条 与禁止相关的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95
批准 97
第59条 对特别安排的批准 97
第60条 批准申请 99
第61条 申请的决定 101
第62条 批准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103
第63条 批准的撤销 105
经营行为 107
第64条 经营行为:声明和准则 107
第65条 声明和准则:程序 109
第66条 惩戒权 111
第67条 惩戒措施: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113
第68条 公布 115
第69条 政策声明 115
第70条 政策声明:程序 115
违反法定职责 117
第71条 赔偿诉讼 117
第六部分 正式上市 119
主管机关 119
第72条 主管机关 119
第73条 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 119
正式上市名单 121
第74条 正式上市名单 121
上市 121
第75条 上市申请 121
第76条 申请的决定 123
第77条 中止上市和暂停上市 125
第78条 中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 127
上市公告书 129
第79条 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 129
第80条 上市公告书的基本披露职责 131
第81条 补充上市公告书 131
第82条 披露豁免 133
第83条 上市公告书的登记 135
招股说明书 137
第84条 招股说明书 137
第85条 招股说明书的公布 137
第86条 本部分对招股说明书的适用 139
第87条 无上市申请时招股说明书的批准 139
保荐人 141
第88条 保荐人 141
第89条 对保荐人的公开谴责 143
赔偿 143
第90条 虚假或误导性公告书的赔偿 143
处罚 145
第91条 违反上市规则的处罚 145
第92条 程序 147
第93条 政策声明 149
第94条 政策声明:程序 149
竞争 151
第95条 竞争审查 151
其他规定 153
第96条 上市证券发行人的义务 153
第97条 主管机关对调查人的任命 153
第98条 与上市申请相关的广告等 153
第99条 费用 155
第100条 处罚 157
第101条 上市规则:一般规定 159
第102条 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161
第103条 本部分的解释 161
第七部分 业务转让控制 165
第104条 业务转让控制 165
第105条 保险业务转让计划 165
第106条 银行业务转让计划 169
第107条 批准转让计划的命令申请 171
第108条 对申请人的要求 173
第109条 计划报告 173
第110条 程序参与权 175
第111条 法院对业务转让计划的批准 175
第112条 批准业务转让计划命令的效力 175
第113条 涉及利益减少时对保险精算师的任命 181
第114条 特定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181
联合王国境外的业务转让 183
第115条 关于境外保险业务转让的证明书 183
第116条 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授权的保险业务转让之效力 183
修改 185
第117条 修改本部分规定的权力 185
第八部分 市场滥用的处罚 187
市场滥用 187
第118条 市场滥用 187
准则 189
第119条 准则 189
第120条 参照金融城准则而纳入管理局准则的规定 191
第121条 准则:程序 193
第122条 准则的效力 195
处罚权 195
第123条 市场滥用的处罚权 195
政策声明 195
第124条 政策声明 195
第125条 政策声明:程序 197
程序 199
第126条 预告通知 199
第127条 决定通知与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199
其他规定 199
第128条 暂停调查 199
第129条 法院在市场滥用案件中课以处罚的权力 201
第130条 指导 201
第131条 对交易的影响 201
第九部分 受理和上诉 203
第132条 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 203
第133条 程序:一般规定 205
裁判所诉讼前的法律协助 209
第134条 法律协助计划 209
第135条 法律协助计划的规定 209
第136条 法律协助计划经费 209
上诉 211
第137条 基于法律问题上诉 211
第十部分 规则与指导 215
第一章 规则制定权 215
第138条 一般规则制定权 215
第139条 其他附带事项 219
第140条 对获授权单位信托计划管理人的限制 221
第141条 保险业务规则 221
第142条 保险业务:补充管理局规则的法规 221
第143条 准则等的认可 223
特殊规则 225
第144条 价格稳定规则 225
第145条 金融推介规则 227
第146条 反洗钱规则 229
第147条 信息控制规则 229
修改或放弃 229
第148条 修改或放弃执行规则 229
对规则的违反 235
第149条 证据规则 235
第150条 损害赔偿诉讼 235
第151条 对违反规则的后果的限制 237
程序性规定 237
第152条 将规则通知财政部 237
第153条 规则制定文件 239
第154条 规则的认可 239
第155条 征求意见 241
第156条 一般补充权利 245
第二章 指导 245
第157条 指导 245
第158条 就指导向财政部发出通知 247
第三章 竞争审查 247
第159条 释义 247
第160条 公平交易总理事的报告 249
第161条 总理事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251
第162条 竞争委员会的审议 253
第163条 财政部的职责 255
第164条《1998年竞争法》 257
第十一部分 信息收集与调查 259
信息收集权 259
第165条 管理局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259
第166条 掌握技能的人员所作的报告 263
调查人的任命 267
第167条 任命进行一般调查的人 267
第168条 任命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的人 267
对境外监管机关的协助 271
第169条 支持境外监管机关的调查等活动 271
调查的实施 275
第170条 调查:一般规定 275
第171条 根据第167条被任命的人的权力 277
第172条 依据第168条第(1)款或第(4)款被任命的人的附加权力 277
第173条 依据第168条第(2)款被任命的人的权力 279
第174条 对调查人陈述的可采性 279
第175条 信息与文件:补充规定 281
第176条 持核准令进入现场 283
犯罪 289
第177条 犯罪 289
第十二部分 对获授权人的控制 293
控制权通知 293
第178条 通知管理局的义务 293
取得、增加和减少控制权 295
第179条 取得控制权 295
第180条 增加控制权 297
第181条 减少控制权 297
取得或增加控制权的程序 299
第182条 通知 299
第183条 管理局与控制权通知相关的职责 301
第184条 取得控制权的批准 301
第185条 批准附加条件 303
第186条 反对取得控制权 305
第187条 反对现有控制权 305
第188条 依照第187条发出反对通知的程序 307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股份 309
第189条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股份 309
减少控制权的程序 313
第190条 通知 313
犯罪 313
第191条 本部分规定的犯罪 313
其他条款 317
第192条 变更控制权定义的权力等 317
第十三部分 进入联合王国的企业:管理局的干预 319
释义 319
第193条 本部分释义 319
第194条 可行使干预权的一般依据 321
第195条 为支持境外监管机关而行使权力 323
第196条 干预权 325
行使干预权 327
第197条 行使干预权的程序 327
第198条 申请法院对特定境外保险公司发出禁令的权力 329
第199条 特定情况下欧洲经济区企业的附加程序 331
附则 333
第200条 要求的撤销和变更 333
第201条 特定要求对其他人的效力 335
第202条 违反依照本部分规定提出的要求 335
公平交易总理事的权力 337
第203条 禁止开展《消费信贷法》业务的权力 337
第204条 限制开展《消费信贷法》业务的权力 339
第十四部分 惩戒措施 343
第205条 公开谴责 343
第206条 经济处罚 343
第207条 采取惩戒措施的计划 345
第208条 决定通知 347
第209条 公开发表 347
第210条 政策声明 349
第211条 政策声明:程序 349
第十五部分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353
计划管理人 353
第212条 计划管理人 353
计划 355
第213条 补偿计划 355
计划规定 357
第214条 一般规定 357
第215条 相关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计划的权利 359
第216条 长期保单的连续性 363
第217条 发生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 363
年度报告 367
第218条 年度报告 367
信息与文件 367
第219条 计划管理人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367
第220条 计划管理人检查清算人等所掌握信息的权力 369
第221条 要求提供信息时法院的权力 371
其他条款 371
第222条 法定豁免权 371
第223条 管理开支 373
第224条 计划管理人检查破产管理署署长等所掌握文件的权力 373
第十六部分 申诉专员计划 377
计划 377
第225条 计划和计划执行人 377
第226条 强制管辖权 377
第227条 自愿管辖权 379
申诉裁决 383
第228条 强制管辖权下的裁决 383
第229条 判令支付 385
第230条 费用 387
信息 389
第231条 申诉专员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389
第232条 要求提供信息时法院的权力 391
第233条 数据保护 391
资助 393
第234条 行业资助 393
第十七部分 集合投资计划 395
第一章 释义 395
第235条 集合投资计划 395
第236条 开放式投资公司 397
第237条 其他定义 397
第二章 推介限制 399
第238条 推介限制 399
第239条 单一不动产计划 401
第240条 推介批准限制 403
第241条 损害赔偿诉讼 403
第三章 获授权单位信托计划 403
授权申请 403
第242条 单位信托计划授权申请 403
第243条 授权令 405
第244条 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407
驳回申请 409
第245条 驳回申请的程序 409
证明书 409
第246条 证明书 409
规则 411
第247条 信托计划规则 411
第248条 计划细则规则 413
第249条 因违反信托计划规则而取消审计人资格 415
第250条 规则的修改或放弃 415
变更 417
第251条 计划变更与管理人或受托人改变 417
第252条 拒绝批准管理人或受托人变更的程序 419
排除条款 421
第253条 避免排除条款 421
授权终止 421
第254条 无须同意的授权令撤销 421
第255条 程序 423
第256条 请求撤销授权令 423
干预权 425
第257条 指示 425
第258条 向法院提出申请 427
第259条 依照第257条发出指令及管理局主动变更该指示的程序 429
第260条 拒绝撤销或变更指令的程序 431
第261条 撤销指示和同意变更指示请求的程序 433
第四章 开放式投资公司 433
第262条 开放式投资公司 433
第263条 修订《1985年公司法》第716条 437
第五章 获认可的境外计划 437
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建立的计划 437
第264条 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建立的计划 437
第265条 陈述和诉至裁判所 441
第266条 规则适用排除 441
第267条 管理局暂停计划推介的权力 441
第268条 依照第267条发出指示及管理局主动变更该指示的程序 443
第269条 应申请变更或撤销指示的程序 445
在规定国家或地区取得授权的计划 447
第270条 在规定国家或地区取得授权的计划 447
第271条 程序 451
单独认可的境外计划 451
第272条 单独认可的境外计划 451
第273条 可考虑的事项 455
第274条 申请认可单独计划 455
第275条 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457
第276条 驳回申请的程序 459
第277条 计划变更与执行人、受托人或托管人改变 459
依照第270条和第272条获认可的计划 461
第278条 计划公告书规则 461
第279条 撤销认可 461
第280条 程序 463
第281条 指令 463
第282条 依照第281条发出指示及不应请求变更该指示的程序 465
在联合王国的设施和信息 467
第283条 在联合王国的设施和信息 467
第六章 调查 467
第284条 调查权 467
第十八部分 获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 473
第一章 豁免 473
一般规定 473
第285条 获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的豁免 473
第286条 认可资格 473
认可申请 475
第287条 投资交易所的申请 475
第288条 结算所的申请 477
第289条 申请:补充规定 477
第290条 认可令 479
第291条 与获认可的机构监管职能相关的责任 479
第292条 境外投资交易所和境外结算所 483
监督 483
第293条 通知要求 483
第294条 规则的修改或放弃 485
第295条 通知:境外投资交易所和境外结算所 487
第296条 管理局发出指示的权力 487
第297条 撤销认可 489
第298条 指示和撤销:程序 489
第299条 对获认可机构的投诉 493
第300条 裁判所职能扩展 493
其他事项 495
第301条 特定合同的监督 495
第二章 竞争审查 497
第302条 释义 497
公平交易总理事的作用 499
第303条总理事的初步报告 499
第304条 总理事的进一步报告 499
第305条 总理事的调查 501
竞争委员会的作用 503
第306条 竞争委员会的审议 503
财政部的作用 505
第307条 认可令:财政部的作用 505
第308条 财政部发出的指示 507
第309条 财政部的声明 509
第310条 财政部行使特定权力的程序 509
第三章《1998年竞争法》的排除 511
第311条 第一章禁令 511
第312条 第二章禁令 513
第四章 释义 513
第313条 第十八部分释义 513
第十九部分 劳合社 517
一般规定 517
第314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17
劳合社 517
第315条 劳合社:授权与许可 517
对劳合社的承保适用法律的权力 519
第316条 管理局指示 519
第317条 核心规定 521
第318条 通过理事会行使权力 521
第319条 谘商 523
先前承保成员 525
第320条 先前承保成员 525
第321条 依照第320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527
第322条 适用于先前承保成员的规则 529
转让在劳合社开展的业务 529
第323条 转让计划 529
附则 529
第324条 本部分释义 529
第二十部分 行业成员提供的金融服务 533
第325条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533
第326条 行业机构的指定 535
第327条 一般禁止性规定的豁免 535
第328条 与一般禁止性规定相关的指示 537
第329条 与一般禁止性规定相关的命令 539
第330条 谘商 541
第331条 依照第329条规定发布或变更命令的程序 543
第332条 与一般禁止性规定不适用的人相关的规则 545
第333条 虚假主张为一般禁止性规定不适用的人 545
第二十一部分 互助协会 549
互相保险协会 549
第334条 互相保险协会委员会 549
第335条 互相保险协会的注册处 549
住房互助会 551
第336条 住房互助会委员会 551
第337条 住房互助会投资者保护委员会 553
行业节俭互助会及信用合作社 553
第338条 行业节俭互助会及信用合作社 553
补充 555
第339条 补充规定 555
第二十二部分 审计人及精算师 559
任命 559
第340条 任命 559
信息 559
第341条 查看账簿等 561
第342条 审计人或精算师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 561
第343条 审计人或精算师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561
第344条 审计人或精算师辞职时发出通知的职责 563
剥夺资格 565
第345条 剥夺资格 565
犯罪 567
第346条 向审计人或精算师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 567
第二十三部分 公共记录、信息披露及合作 569
公共记录 569
第347条 获授权人的记录等 569
信息披露 573
第348条 对管理局披露保密信息的限制等 573
第349条第348条之例外 575
第350条 由国内税务局披露信息 579
第351条 竞争信息 581
第352条 犯罪 583
第353条 取消对信息披露的其他限制 587
合作 587
第354条 管理局与他人合作的职责 587
第二十四部分 破产 589
释义 589
第355条 本部分释义 589
自愿安排 589
第356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公司自愿安排 589
第357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个人自愿安排 591
第358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苏格兰的债权人信托契约 593
接管令 593
第359条 申请 595
第360条 保险人 595
第361条 接管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595
第362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595
破产清算 597
第363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597
第364条 破产清算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599
自愿清算 599
第365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599
第366条 订立或实施长期合同或保险的保险公司 601
法院清算 603
第367条 清算申请 603
第368条 清算申请:欧洲经济区和条约企业 605
第369条 保险公司:向管理局送达清算申请 605
第370条 清算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605
第371条 管理局参与法定程序的权力 607
破产 609
第372条 申请 609
第373条 破产执行人向管理局报告的职责 611
第374条 管理局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力 613
针对逃避债务的规定 615
第375条 管理局申请命令的权利 615
关于保险公司的补充规定 617
第376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长期保险合同的延续 617
第377条 削减合同价值而不清算 619
第378条 清算时的资产处理 619
第379条 清算规则 619
第二十五部分 强制令和退赔 621
强制令 621
第380条 强制令 621
第381条 市场滥用案件中的强制令 625
退赔令 625
第382条 退赔令 625
第383条 市场滥用案件中的退赔令 629
管理局要求的退赔 631
第384条 管理局要求的退赔 631
第385条 预告通知 635
第386条 决定通知 635
第二十六部分 通知 639
预告通知 641
第387条 预告通知 641
决定通知 641
第388条 决定通知 641
法律程序的终结 643
第389条 中止通知 643
第390条 最后通知 643
公布 647
第391条 公布 647
第三方的权利和获取证据 649
第392条第393条和第394条的适用 649
第393条 第三方的权利 651
第394条 获取管理局的材料 655
管理局的程序 657
第395条 管理局的程序 657
第396条第395条规定的声明:谘商 659
第二十七部分 犯罪 663
各类犯罪 663
第397条 误导陈述和做法 663
第398条 误导管理局:遗留案件 667
第399条 误导公平交易总理事 667
法人与合伙 669
第400条 法人犯罪等 669
起诉 671
第401条 针对犯罪的诉讼程序 671
第402条 管理局针对其他特定犯罪提起诉讼程序的权力 673
第403条 与犯罪相关的管辖和程序 673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条款 679
过往业务审查计划 679
第404条 过往业务审查计划 679
第三国 681
第405条 指示 681
第406条第405条释义 683
第407条第405条规定指示的结果 683
第408条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企业 685
第409条 直布罗陀 687
国际义务 687
第410条 国际义务 689
费用征收及还款的税务处理 689
第411条 费用征收及还款的税务处理 691
博彩合同 691
第 412条 博彩合同 691
要求提供文件权的限制 693
第413条 受保护项目 693
通知的送达 695
第414条 通知的送达 695
管辖 697
第415条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 697
去除某些不必要的规定 697
第416条 与工业保险和某些其他成文法相关的规定 697
第二十九部分 释义 701
第417条 定义 701
第418条 在联合王国开展受监管活动 707
第419条 营业中开展的受监管活动 711
第420条 母企业和子企业 711
第421条 集团 713
第422条 控制人 713
第423条 管理人 717
第424条 保险 717
第425条 与单一市场其他地方授权相关的表述 719
第三十部分 补充 721
第426条 后继规定和补充规定 721
第427条 过渡性规定 721
第428条 法规和法令 723
第429条 议会对法定文书的控制 725
第430条 适用范围 727
第431条 生效日期 727
第432条 细微及后续修订、过渡性规定和废除 729
第433条 简称 729
附录 731
附录1管理局 731
附录2受监管活动 753
附录3欧洲经济区护照持有人的权利 765
附录4条约权利 799
附录5集合投资计划中的相关人 807
附录6准入条件 807
附录7管理局作为第六部分的主管机关 817
附录8第六部分规定的职能转让 819
附录9非上市招股说明书 823
附录10损害赔偿:豁免 825
附录11证券的发行 831
附录12转让计划:证书 849
附录13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 859
附录14竞争委员会的作用 869
附录15 信息和调查:关联人 875
附录16公平交易总理事提出的禁止和限制 877
附录17申诉专员计划 881
附录18互助协会 897
附录19竞争信息 905
附录20细微修正和后续修正 913
附录21过渡性规定和保留 919
附录22废止的规定 923
2010年金融服务法 941
金融服务法的目标等 943
第1条 金融稳定目标 943
第2条 加强公众对金融事项的理解等 945
第3条 实现管理局的监管目标 947
获授权人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 947
第4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 947
第5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补充规定 949
第6条 管理局制定的薪酬相关规则 951
恢复计划与解决计划 953
第7条 管理局制定的恢复计划与解决计划相关规则 953
卖空 963
第8条 管理局禁止或要求披露卖空交易的权力 963
管理局的惩戒权 975
第9条 终止开展受监管活动的许可等 975
第10条 去除对处以罚款和取消核准的限制 977
第11条 未经批准行使受监管职能 977
第12条 行为不端构成犯罪的被批准人 981
第13条 公布决定通知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983
消费者保护措施 983
第14条 消费者赔偿计划 983
第15条 提供信用卡支票的限制 999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1001
第16条 分担特别决议制度的费用 1001
第17条 要求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管理人采取与其他计划相关行动的权力 1009
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1015
第18条 与金融稳定相关的信息 1015
第19条 资产保护计划等 1021
《2009年银行法》 1023
第20条 属于经认可的银行间支付系统的服务 1023
第21条 对依照《2009年银行法》制定的规定进行的细微修订 1025
储蓄理事 1027
第22条 储蓄理事管理法院经费 1027
一般规定 1027
第23条 命令或法规 1027
第24条 细微修订和后续修订 1027
第25条 适用范围 1029
第26条 生效日期 1029
第27条 法律简称 1031
附录 1033
附录1对金融教育机构作出进一步规定 1033
附录2细微及后续修订 1049
词汇表 1066
后记 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