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论总则》PDF下载

  • 购买积分:9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李宜琛编著
  • 出 版 社:著者书店
  • 出版年份:1932
  • ISBN:
  • 页数:158 页
图书介绍:除绪论外,分5章。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编进行系统研究。该法的立法原则有19条,其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该法规定20岁为成年人,未满7岁者无行为能力,7—12岁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书前附参考书目。

序论 3

第一 民法之意义 3

第二 民法之法源 7

第三 民法之编制 11

第四 民法之效力 15

本论 19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19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 19

第二节 权利之分类 20

第一以私权之作用为标准 21

第二 以私权之目的为标准 22

第三 以权利之效力范围为标准 23

第三节 义务 23

第二章 权利主体 25

第一节 总说 25

第二节 自然人 26

第一欵 权利能力 26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26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28

第三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28

第二欵 死亡宣告 29

第一 死亡宣告制度 29

第二 死亡宣告之要件 30

第三 死亡宣告之效果 31

第四 死亡宣告之取销 31

第三欵 行为能力 32

第一项总说 32

第二项 未成年者 35

第三项 禁治产人 36

第四欵 住所 38

第一 住所 38

第二 法定住所与任意住所 39

第三 住所之废 40

第四 居所 40

第三节 法人 41

第一欵 法人之本质 41

第二欵 法人之种类 45

第三欵 法人之设立 47

第一 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 47

第二 公益法人之设立 48

第三 法人之住所 53

第四欵 法人之能力 53

第一项 法人之权利能力 53

第二项 法人之行为能力 55

第一 行为能力 55

第二 不法行为能力 55

第五欵 法人之机关 56

第一项 总说 56

第二项 董事 57

第三项 社员总会 59

第一 总会之性质 59

第二 总会之决议 60

第三 社员 61

第六欵 法人章程之变更 62

第七欵 法人之解散 64

第一项 解散 64

第二项 清算 66

第八欵 法人之监督 68

第一 业务之监督 68

第二 解散及清算之监督 69

第三 罚则 69

第九欵 外国法人 69

第三章 权利客体 71

第一节 总说 71

第二节 物之意义 72

第三节 物之分类 73

第一 单一物 合成物 集合物 74

第二 融通物 不融通物 74

第三 可分物 不可分物 75

第四 消费物 不消费物 75

第五 代替物 不代替物 75

第六 特定物 不特定物 76

第四节 动产不动产 76

第一 区别之理由 77

第二 不动产 77

第三 动产 78

第五节 主物 从物 79

第一 区别之标准 79

第二 区别之实益 80

第六节 原物孳息 80

第一 天然孳息 81

第二 法定孳息 82

第四章 权利之得丧变更 83

第一节 总说 83

第一 法律关系 83

第二 权利之变动 83

第三 法律要件及法律事实 86

第二节 法律行为 88

第一欵 法律行为之本质 88

第一 法律行为自由之原则 88

第二 法律行为之意义 89

第二欵 法律行为之分类 91

第一 单独行为 契约 合同行为 91

第二 独立行为 补助行为 92

第三 主行为 从行为 92

第四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92

第五 生前行为 死后行为 92

第六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92

第七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93

第三欵法律行为之目的 93

第一 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 93

第二 目的之确定 94

第三 目的之可能 94

第四目的之适法 95

第五 目的之具有社会的妥当性 95

第四欵 法律行为能力 97

第一项 无行为能力人 97

第一 无行伪能力人 97

第二 法定代理人 98

第二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99

第一 限制行为能力人 99

第二 能力限制之例外 99

第三 相对人之保护 101

第五欵 意思表示 104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 104

第二项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106

第一 意思表示之成立与有效 106

第二 非对话人之意思表示 106

第三 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 109

第四 意思表示之受领能力 109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欠缺 110

第一 表意与真意之不一致 110

第二 意思之欠缺 111

第三 心中保留 111

第四 虚伪表示 112

第五 错误 113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116

第一 因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 116

第二 因脅迫而为之意思表示 117

第六欵 法律行为之附欵 118

第一项 条件 119

第一 条件之意义 119

第二 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 120

第三 条件之成否 120

第四 期待权 121

第二项 期限 122

第一 期限之意义 122

第二 始期 终期 123

第三 期限与期待权 123

第七欵 法律行为之代理 123

第一项 有权代理 123

第一代理制度之必要 123

第二 代理之意义 124

第三 代理之要件 125

第四 代理权 127

第二项 无权代理 128

第一 表见代理 129

第二 狭义无权代理 130

第八欵 法律行为之效果 132

第一项 无效 132

第一 无效之意义 132

第二 无效之原因 133

第三 无效之种类 133

第四 无效行为之转换 134

第五 无效行为之效果 135

第二项 撤销 135

第一 撤销之意义 135

第二 撤销之方法 135

第三 撤销之效果 136

第四 承认 136

第五 须得第三人之同意之行为 137

第六 无权利人之处分 13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39

第一 期日及期间 139

第二 期间之计算法 139

第四节 消灭时效 142

第一欵 时效制度 142

第一时效制度存在之理由 142

第二 时效之概念 143

第二欵 消灭时效 144

第一 效力 144

第三欵 消灭时效之中断 146

第一 中断之意义 146

第二 中断之事由 146

第三 中断之效果 148

第四欵 消灭时效之停止 148

第一 停止之意义 148

第二 停止之事由 149

第三 停止之效果 150

第五欵 时效期间 150

第一 起算点 150

第二 时效期间 150

第五章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152

第一总说 152

第二权利之行使 152

第三 权利之滥用 154

第四 人格权之保护 155

第五 私力救济 155

第六 自助行为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