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4
第四条 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7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40
第六条 房屋征收 76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93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94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94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94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99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118
第十一条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118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119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19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129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0
第十六条 支付出让金 131
第十七条 提供出让土地 132
第十八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133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134
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134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 136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136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137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137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138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139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139
第二十六条 开发土地期限 148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150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197
第二十九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197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201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205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2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6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206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管理 206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 211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235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236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238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238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239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242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244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 249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263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263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263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264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273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273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273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278
第四十九条 抵押办理凭证 279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 280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281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281
第四节 房屋租赁 282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的定义 282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290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293
第五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293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294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94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301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302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314
第六十条 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314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334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339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 34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341
第六十四条 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341
第六十五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341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341
第六十七条 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342
第六十八条 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342
第六十九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342
第七十条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342
第七十一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342
第七章 附则 346
第七十二条 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 346
第七十三条 施行时间 346
附录: 347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