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务章程 1
第一款 官制及处务 1
各省官制通则 二十六年十月勅令第一二二号 1
内务省官制 三十一年十月勅令第二五九号 6
警视厅官制 十六年十月勅令第一五九号 10
警视厅处务规定 三十二年十二月训令甲第一○一号 19
官房主事各部长消防署长专行事项 三十二年三月内训番外第八四号 44
部署长委任规程 二十八年七月训令甲第四五号 52
往复文书之署名并宛名一定之件 三十二年三月官一第六四号官房主事通牒 55
警察医员设置及职务章程 三十八年十一月训令甲第五二号 56
往复主任心得 三十二年四月训令番外第七○号 58
警视厅东京府两厅交涉之事项主管 三十三年八月告示无号知事连署 59
两厅关于道路水路使用处分之协议手续 三十三年四月训令甲第四○号 62
警视厅东京府两厅协议规约 十六年五月号外 63
扫除监视官吏之组织权限 三十三年三月内务省令第六号 64
扫除监视吏员职务章程准据规定 三十三年三月内务太臣训令第三四二号 65
警察署警察分署处务细则 二十五年十一月训令第五○号 82
关于外国交涉事件警察署警察分署长之诸申牒使经由总监官房主事 三十二年四月训令甲第七八号 98
就关税取缔上规定以外执行事项适应助力法 三十二年十月训令甲第七八号 98
警察署警部事务分掌标准 三十年八月第一部长通达通第七三号 99
警察署受付手续 三十二年十月通第一○二号第一部长通达 101
警察署警察分署事务受渡规定 二十七年二月训令第五号 104
消防水防事务细则 二十年三月训令甲第二号 108
隅田川筋各桥水灾警防事务担当 三十六年四月训令甲第一八号 116
消防分署水利调查规程 三十二年十月训令甲第八○号 116
北海道厅官制 三十年十月勅令第三九二号 119
地方官官制 二十六年十月勅令第一六二号 129
皇宫警察署官制 十九年五月宫内省达第五号 141
关于重要物产同业组合委任于地方长官之事项 三十四年十二月农商务省令第一三号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