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社会保险权利] 2
第三条[制度方针] 2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4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
第五条[财政保障] 5
第六条[监督管理] 7
第七条[职责分工] 8
第八条 [经办机构] 9
【案例导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0
第九条[工会作用] 11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12
第十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12
【案例导读】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3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13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14
第十三条[财政责任] 15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15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16
第十六条 [最低缴费年限和制度接转] 17
【案例导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8
第十七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待遇] 19
【案例导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9
【案例导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
第十八条[养老金调整机制] 20
第十九条[转移接续制度] 21
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
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3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5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26
第二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26
【案例导读】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7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9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9
第二十六条[待遇标准] 32
第二十七条[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 34
第二十八条 [支付范围] 35
第二十九条[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36
第三十条[不纳入支付范围] 36
【案例导读】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8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38
第三十二条[转移接续] 39
第四章 工伤保险 41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 41
第三十四条[费率确定] 42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 43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43
【案例导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5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47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48
【案例导读】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49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50
【案例导读】因工伤发生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和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50
第四十条[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51
第四十一条[未缴费工伤处理] 52
【案例导读】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3
第四十二条[第三人造成工伤] 54
【案例导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5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56
第五章 失业保险 57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57
【案例导读】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7
第四十五条[领取待遇的条件] 58
【案例导读】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59
第四十六条[领取待遇的期限] 60
【案例导读】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61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62
第四十八条[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 62
第四十九条[失业期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3
第五十条[待遇领取程序] 64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5
第五十一条 [停止领取待遇的情形] 66
【案例导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67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68
第六章 生育保险 69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69
【案例导读】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0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71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2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 72
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 73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75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 75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76
第五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77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8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79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80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81
【案例导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82
第六十一条[按时足额征收] 83
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84
第六十三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行政处理] 84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86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87
第六十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和统筹层次] 87
第六十五条[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责任] 88
第六十六条[基金预算] 89
第六十七条[基金预算程序] 90
第六十八条[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91
第六十九条[基金的保值增值] 92
第七十条[基金信息公开] 93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94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96
第七十二条[经办机构的设立和经费保障] 96
第七十三条[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97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100
第七十五条[信息系统建设] 101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104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104
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 106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107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 108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109
第八十一条 [信息保密责任] 110
第八十二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111
第八十三条[救济途径] 112
【案例导读】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13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115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登记的责任] 115
第八十五条[不出具证明的责任] 116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117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119
第八十七条[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 119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120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的责任] 121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责任] 122
第九十一条[侵占、挪用基金的责任] 123
第九十二条[泄露信息的责任] 124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 125
第九十四条[刑事责任] 125
第十二章 附则 127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 127
【案例导读】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27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128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129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131
【案例导读】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31
附录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订) 14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15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9.26) 155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 160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2.27) 16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12.28) 164
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 166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168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