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之基础观念及基础规律 1
第一节 行政之观念 1
第一欵 行政观念之发生 1
第二欵 实质的意义之行政 6
第三欵 形式的意义之行政 9
第二节 行政权 11
第一欵 行政权之观念 11
第二欵 行政权之作用 12
第三欵 行政权之界限 16
第三节 行政法 22
第一欵 行政法之观念 22
第二欵 行政法之法源 28
第三欵 行政法之法系 34
第四节 公法关系 37
第一欵 公法关系之性质 37
第一项 国家与人民之关系 39
第二项 公共团体与国家公共团体与其他公共团体及公共团体与其所属人民之关系 43
第三项 私人相互间之关系 44
第二欵 一般统治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 45
第三欵 公权之性质 48
第四欵 国家的公权之授与 51
第五欵 公法上之法律原因 52
第五节 行政行为 56
第一欵 行政行为之观念 56
第一项 广义的行政行为 56
第二项 狭义的行政行为 57
第三项 最狭义的行政行为 57
第二欵 行政行为之种类 59
第一项 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 61
第二项 行政处分契约及协定 63
第三欵 行政行为之内容 71
第一项 概说 72
第二项 命令的行政行为 74
第三项 形成的行政行为 77
第四项 补充的及代理的行政行为 82
第五项 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 84
第四欵 行政行为之附欵 88
第一项 有条件的行政行为 89
第二项 有期限的行政行为 91
第三项 有负担的行政行为 91
第四项 取消权之保留 93
第五项 法律的效果之一部的除外 93
第五欵 行政行为之效力 94
第一项 行政行为之拘束力 94
第二项 行政行为之确定力 95
第三项 行政行为之执行力 97
第六节 行政行为之无效 97
第七节 行政行为无效之原因 99
第一欵 基因于无权限之无效 100
第一项 权限外之行为 100
第二项 非正当组织之行政机关之行为 102
第三项 须他机关之同意而未得同意之行为 102
第二欵 基因于欠缺意思之无效 102
第三欵 基因于欠缺内容之无效 103
第一项 法律上不能之行为 103
第二项 内容不确定之行为 105
第四欵 基因于欠缺形式之无效 105
第五欵 基因于欠缺手续之无效 106
第八节 行政行为之取消 107
第一欵 得自由取消之行政行为 107
第二欵 须有特别的理由方得取消之行政行为 108
第三欵 有确定力之行为 108
第四欵 有取消权之官署 109
第五欵 取消之效果 111
第九节 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113
第一欵 概说 113
第二欵 代执行 116
第三欵 执行罚 118
第四欵 直接强制 122
第五欵 行政上之强制征收 124
第十节 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 125
第一欵 概说 126
第二欵 基因于行政上之不法行为之损害赔偿 126
第一项 行为者个人的责任 126
第二项 国家或公法人之责任 127
第三欵 公法上之损失补偿 129
第二章 行政组织 131
第一节 行政组织概说 131
第一欵 最高行政机关 132
第一项 单一制 132
第二项 合议制 132
第三项 责任内阁制 133
第二欵 一般行政机关 133
第三欵 行政机关之种类 134
第四欵 行政官署之权限 135
第五欵 行政官署之代理及事务委任 137
第六欵 行政官署之监督 139
第七欵 行政机关之构成分子 141
第八欵 委任行政 142
第二节 现行官制之大略 143
第一欵 中央官制之沿革 144
第二欵 现行中央官制 146
第三欵 现行地方官制 150
第三节 官吏 152
第一欵 官吏关系之法律上之性质 152
第一项 国家勤务之种 153
第二项 官吏关系之要素 155
第三项 官吏关系之常素 158
第四项 形式上之官吏与实质上之官吏 160
第五项 官职之观念 161
第六项 官之种类 162
第二欵 官吏关系之成立变更及消灭 162
第一项 任官行为之性质 163
第二项 补职 165
第三项 任官之形式 166
第四项 就官能力 167
第五项 任用之资格要件 169
第六项 转官及转职(调任及借补) 172
第七项 解职 173
第八项 官吏关系之终了 175
第三欵 官吏之义务 177
第四欵 官吏之责任 197
第一项 官吏刑法上之责任 198
第二项 官吏民法上之责任(私法上之损害赔偿) 200
第三项 官吏法上之责任 204
第五欵 官吏之权利 217
第四节 公共团体总论 230
第一欵 公共团体在法律上之性质 230
第一项 概论 230
第二项 公共团体之性质 235
第二欵 公共团体与自治行政 237
第三欵 公共团体之种类 244
第一项 基因于组织之公共团体之种类 244
第二项 基因于权能之公共团体之种类 250
第四欵 公共团体之成立变更及消灭 251
第一项 公共团体之设立 251
第二项 公共团体之变更 253
第三项 公共团体之消灭 257
第五欵 公共团体之权利及权力 260
第一项 固有事务及委任事务 260
第二项 必要事务及随意事务 263
第三项 公共团体之权力 264
第六欵 公共团体之义务 265
第一项 遂行存立目的之义务 265
第二项 自由负担之义务 267
第三项 服从国家特别监督之义务 269
第七欵 公共团体之机关 273
第一项 概说 273
第二项 公共团体机关之种类 274
第三项 公共团体机关之构成分子 278
第八欵 公共团体之公吏或公务员 279
第一项 公吏与官吏之区 279
第二项 公吏之种类 281
第三项 公吏对于公共团体之法律关系 283
第五节 现行地方自治制度 283
第一欵 沿革 283
第二欵 现况 287
第一项 县之性质及构成 287
第二项 区之性质及构成 289
第三项 乡镇闾隣之性质及构成 290
第三章 行政上之争讼 292
第一节 概论 292
第一欵 争讼之观念 292
第二欵 行政争讼之种类 294
第一项 行政上始审的争讼 295
第二项 行政上覆审的争讼 296
第二节 诉愿 297
第一欵 诉愿之性质及种类 297
第二欵 诉愿事项 300
第三欵 诉愿权者 301
第四欵 诉愿裁决之机关 303
第五欵 诉愿之提起 303
第六欵 诉愿之审理及裁决 306
第三节 行政诉讼 309
第一欵 行政诉讼之观念 309
第二欵 行政法院之组织 316
第三欵 行政诉讼之范围 317
第四欵 行政诉讼之程序 320
第一项 行政诉讼提起之要件 320
第二项 诉讼提起之效果 322
第三项 诉讼当事人 323
第四项 关于诉讼程序之诸原则 326
第五项 行政诉讼之判决 327
第五欵 行政诉讼之费用 329
第六欵 行政诉讼判决之执行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