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沿革编 1
概述 1
第一章 清代以前建置 4
第一节 早期政权组织 4
第二节 唐代建置 5
第三节 辽代建置 9
第四节 金代建置 12
第五节 元代建置 15
第六节 明代建置 17
第二章 清代政权机构 20
第一节 宁古塔将军衙门 21
第二节 黑龙江将军衙门 27
第三节 黑龙江行省公署 42
第四节 施政概要 51
第三章 中华民国前期政权 57
第一节 黑龙江省都督府 59
第二节 黑龙江省行政公署 62
第三节 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 65
第四节 黑龙江省省长公署 69
第五节 黑龙江省政府 74
第六节 道尹公署与县公署 80
第七节 黑龙江省议会 86
第八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 88
第九节 施政概要 93
第四章 东北沦陷时期伪政权 99
第一节 伪黑龙江省公署 100
第二节 伪北满(东省)特别区公署 104
第三节 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 106
第四节 伪龙江、滨江、三江、黑河四省公署 109
第五节 伪牡丹江、北安、东安三省公署 121
第六节 伪东满总省公署与伪东满省公署 126
第七节 伪司法审判与检察机关 131
第八节 伪市县旗公署 136
第九节 施政概要 141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政权 151
第一节 民主政权建立前的临时政权 153
第二节 黑龙江省政府 156
第三节 嫩江省政府 162
第四节 黑龙江嫩江联合省政府 168
第五节 松江省政府 170
第六节 合江省政府 175
第七节 绥宁省政府、牡丹江专署、牡丹江省政府 179
第八节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182
第九节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临时参议会 186
第十节 市县(旗)及区村(街)政权 191
第十一节 施政概要 199
人民代表大会编 233
概述 233
第一章 两省一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239
第一节 黑龙江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240
第二节 松江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247
第三节 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252
第四节 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253
第五节 区、村人民代表大会 254
第二章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257
第一节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258
第二节 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278
第三节 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288
第四节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 296
第五节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297
第六节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313
第三章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32
第一节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33
第二节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58
第四章 市、县、市辖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388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88
第二节 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97
第三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400
后记 403
人民政府编 405
概述 405
第一章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 408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408
第二节 主要行政人员 421
第三节 所辖各级人民政府 433
第四节 施政纪略 437
第二章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456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456
第二节 主要行政人员 474
第三节 所辖各级人民委员会 484
第四节 施政纪略 498
第三章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522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523
第二节 主要行政人员 537
第三节 所辖各级革命委员会 549
第四节 施政纪略 555
第四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587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587
第二节 主要行政人员 606
第三节 所辖各级人民政府 613
第四节 施政纪略 621
后记 657
人民法院编 659
概述 659
第一章 人民法院机构 663
第一节 建国初期的两省一市人民法院 664
第二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66
第三节 中级人民法院 671
第四节 基层人民法院 682
第五节 专门人民法院 683
第二章 诉讼程序 689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 689
第二节 民事经济诉讼程序 697
第三节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706
第三章 审判刑事案件 708
第一节 审判反革命案件 708
第二节 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普通刑事案件 711
第三节 审判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 715
第四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刑事案件 716
第五节 特赦与宽大释放 718
第四章 审判民事案件 726
第一节 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726
第二节 审判财产权益案件 733
第五章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 739
第一节 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739
第二节 审判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44
第六章 纠正冤假错案 747
第一节 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 747
第二节 纠正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台属侨眷等人员中的冤假错案 750
第七章 信访接待工作 752
第一节 信访机构设置及职能 752
第二节 来信来访接待处理 754
第八章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760
第一节 向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60
第二节 向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64
第三节 向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65
第四节 向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66
第五节 向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69
第六节 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772
第九章 司法行政工作 775
第一节 机构设置及职能 775
第二节 狱政工作 776
第三节 审判法庭建设 777
第四节 人民法庭建设 778
第五节 诉讼费 779
第六节 服装 780
第七节 司法鉴定工作 781
第十章 队伍建设 782
第一节 队伍构成 782
第二节 干部培训 783
第三节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785
后记 811
人民检察院编 813
概述 813
第一章 人民检察机关 818
第一节 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检察署 818
第二节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820
第三节 重建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822
第四节 铁路运输检察院 826
第二章 刑事检察 828
第一节 审查批捕 830
第二节 审查起诉 834
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838
第四节 侦查监督 841
第五节 审判监督 844
第三章 法纪检察 847
第一节 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848
第二节 查处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850
第三节 一般监督 852
第四章 经济检察 854
第一节 查处贪污案件 855
第二节 查处贿赂案件 858
第三节 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859
第四节 查处滥砍盗伐林木案件 861
第五章 监所检察 862
第一节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 862
第二节 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 866
第三节 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 874
第四节 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案件 880
第五节 对社会改造的检察 881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884
第一节 接待来信来访 885
第二节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886
第三节 聘任检察通讯员 890
第七章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892
第一节 向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892
第二节 向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898
第三节 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904
第八章 队伍建设 908
第一节 队伍沿革 908
第二节 干部培训 909
第三节 开展“双先”活动 912
后记 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