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中华民国教育小史 1
下篇 中华民国二十年之教育法令 32
一、总则 32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2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 37
教育设施趋向案 38
整顿学风令 39
出版法 41
宣誓条例 46
画一教育机关公文程式办法 47
修正各机关及学校放假日期表 48
革命纪念日纪念式 48
禁烟纪念日纪念办法 57
每年九月二十日为航空纪念日 58
每年五月五日均应放假 58
纪念国庆办法五项 59
党员因公参加革命纪念时准作公假 60
各机关学校举行集会时须照民权初步实行 60
各机关来往款项汇兑应一律交由中央银行办理 61
各机关建筑办公室可援引现行土地徵收法建筑宿舍时不适用 62
禁止各机关及人民滥用洋文 63
二、行政 69
修正教育部组织法 69
教育部部务会议规则 72
省市督学规程 72
县长市长(行政院直辖市除外)办理教育行政暂行考成规程 73
领事经理华侨教育行政规程 74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76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77
检定考试规程 78
检定各级学校党义教师条例 79
二十年度起一律停止各项考试 81
各省市县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之任免办法 82
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 82
县财政局不得接收已经独立之教育款产 84
捐资产学褒奖条例 84
各县市设立中等学校程序 86
未立案私立高中毕业生预试章程原则 87
投考升学预试学生不限原有省市别 88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 88
修订教育用品免税章程 89
检查电影规则 90
附录(一)山西省教育厅组织条例 92
(二)浙江省县教育局组织规程 94
三、学校教育 107
一、学校教育通则 107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 107
十九年度起不得再放寒假 109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 110
女教员在生产假期内代理人薪资得由学校支给 114
各学校职员应缴所得捐 114
各学校任用党义教师训育主任规则 114
各学校应增设义务学额 115
各级学校学生务须一律遵着制服 116
全国各校於体育课程内酌增国术 116
私立学校规程 117
北京政府时未立案国民政府统洽后已停闭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资格之追认 124
私立学校在立案以前毕业肄业生资格之追认及尚未遵章呈请立案者毕业生资格之承认办法 124
未立案私立高中或同等学校毕业生升学办法 126
创办私立学校应注意各法规中之各要点 126
处置已停办或封闭之私校办法 129
查察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 130
勿投考未经教育部核准设立及立案之私立学校 131
高中以上学校军事学课程不得排在课外训练 131
各大学各中学酌设妇女职业班 132
各级学校对於银钱收据须一律贴用印花 132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 133
华侨学校立案规程 134
华侨学校应一律采用国语教授 135
华侨学生回国升学办法 136
待遇蒙藏学生章程 136
优待新疆西康学生办法 137
取销中等以上学校名誉校长 138
学校毕业修业证书规程 138
毕业证书学生相片上应由各校自行加蓋钢印 140
旧历虚岁推算国历生日及实足年龄 140
二、高等教育 141
大学组织法 141
大学规程 144
修正专科学校规程 149
专科学校组织法 153
修正发给留学证书规程 154
三、普通教育 155
甲 中小学教育通则 155
国立大学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 155
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 156
中小学教员一律用国语为教授用语 157
中小学增加工作科职业科及劳动作业 158
各项普通集会运动中小学生参加办法 159
中小学转学学生之限制 160
华侨中小学规程 160
华侨中小学校董会组织规程 166
甲种实业学校更改名称办法 167
提倡语体文办法 168
规定各省市采用已审定与未审定教科用书办法 169
未经审定之图书教育行政机关不得另行选择或呈请通令采用 170
童子军各项组织条例 170
中国童子军省理会组织条例 171
中国童子军特别市理事会组织条例 172
中国童子军县(市)理事会组织条例 173
中国童子军海外各地理事会组织条例 174
中国童子军团组织条例 174
中国童子军登记条例 175
学校办理童子军无须规定学分 177
乙 中等教育 177
中学暂行条例 177
限止设立普通中学增设职业学校及普通中学添设职业科 180
中学及中学同等学校毕业生更名改姓应照普通人民例案办理 181
修改高初中党义科学分 183
高中入学资格 184
高中师范科增设童子军训练 184
旧制中学或师范毕业生插入高中肄业办法 184
初中教科书除国文外一律须用语体文 186
初级中学入学试验免试外国语 186
初级中学除外国语教本外须一律采用中文教本 186
与初中程度相等之职业学校命名办法 187
丙 初等教育 187
小学暂行条例 187
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及繁盛都市推广小学教育办法 190
私小立案以市县教育局为主管机关 192
私小校长专选任手续得由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核办彙报 193
提高小学教员待遇案 194
小学教员薪水制度之原则 195
未立案私校毕业生非经检定及格不得充任小学教师 196
小学无须教授英语或其他外国语 197
小学校一律禁用宗教教科书 197
限制小学歌舞剧 198
省中附小证书应由所在地县教育行政机关蓋印 198
初级小学修业证书应由所在地市县教育局验印 199
小学毕业证书及初级小学修业证书均毋庸贴用印花 199
四、社会教育 205
自十八年度起社会教育经费应切实执行占全教育费百分之十至二十原案 205
规定推行社会教育重要设施三项 206
民众学校办法大纲 206
民众学校毕业证书发给及验印办法 208
体察地方财政状况酌量推广妇女职业学校及妇女夜校 208
识字运动宣传计画大纲 209
民众业馀运动会办法大纲 212
图书馆规程 214
五、教育学术团体 217
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217
主管官署修正人民团体章程之办法三项废止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学术团体办法重定监督方法 220
教育会法 221
教育会规程 225
华侨教育会暂行规程 229
各级教育会应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筹备无庸另组筹备委员会 233
教育会应先向党部申请许可 233
党部指导教育会改组及组织办法 234
市教育会产生方法 235
县市及区教育会钤记应由县市政府判发 235
县教育会系归县教育局统辖 235
县教育会经费由各县自行酌定补助拨发 236
教育会会员应以出席者为会员总数 236
上级教育会大会举行会员大会时应由下级教育会选举代表出席 236
选举教育会执行委员应由本人亲到投票不得委托代表 237
民众学校教职员适用教育会规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社会教育机关人员论 237
具有教育会会员数种资格者祇能加入一个区教育会为会员 237
师范讲习所简易科毕业生不能援用教育会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加入为教育会会员 238
文化团体组织原则 238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 238
学生团体组织原则 239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 239
教育局与学生自治会行文程式得援用教育局与教育会行文之例 241
小学校学生团体组织要点 241
公私立各学校所设学术团体如冠有学校名称者得由各该校自行管理 242
取缔各学校同乡会之组织 242
社会团体图记判制章程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