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 中英文对照本》PDF下载

  • 购买积分:11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1851055
  • 页数:257 页
图书介绍:2011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公布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简称AIFMD),标志着历时两年之久的围绕着欧盟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博弈与政治角力暂时告一段落,在欧盟境内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另类基金的管理人不再处于“监管真空”中,其核准、持续经营和透明度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51

第1条 标的事项 51

第2条 适用范围 51

第3条 豁免 53

第4条 定义 55

第5条 认定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65

第二章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准 67

第6条 开办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条件 67

第7条 申请核准 69

第8条 授予核准的条件 73

第9条 初始资本和自有资金 77

第10条 核准范围的变动 79

第11条 核准撤销 79

第三章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条件 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

第12条 一般原则 81

第13条 薪酬 83

第14条 利益冲突 83

第15条 风险管理 85

第16条 流动性管理 87

第17条 证券投资 89

第二节 组织结构要求 89

第18条 一般原则 89

第19条 资产估值 91

第三节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能的委托 93

第20条 委托 93

第四节 存管人 97

第21条 存管人 97

第四章 透明度要求 111

第22条 年度报告 111

第23条 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113

第24条 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117

第五章 管理特定类型另类投资基金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121

第一节 管理运用杠杆的另类投资基金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121

第25条 主管部门使用信息、监管合作以及杠杆限制 121

第二节 所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获得非上市公司和发行人控制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5

第26条 适用范围 125

第27条 关于获得非上市公司大额股份和控制权的通知 127

第28条 获得控制权时的信息披露 129

第29条 对非上市公司行使控制权的另类投资基金在年度报告方面的专门规定 131

第30条 资产剥离 133

第六章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境内销售和管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的权利 135

第31条 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母国境内销售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单位或份额 135

第32条 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母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销售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的单位或份额 137

第33条 管理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141

第七章 与第三国相关的特别规定 145

第34条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在成员国境内销售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145

第35条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凭“护照”在欧盟境内销售应遵循的条件 145

第36条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无“护照”在各成员国境内销售应遵循的条件 153

第37条 对计划管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和/或依照第39条或第40条在欧盟境内销售其所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准 155

第38条 对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准及监督进行同行审评 173

第39条 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凭“护照”在欧盟境内销售应遵循的条件 177

第40条 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境内凭“护照”销售其管理的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181

第41条 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在参照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应遵循的条件 187

第42条 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在成员国境内进行无“护照”销售的条件 191

第八章 向零售投资者销售 193

第43条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向零售投资者销售另类投资基金 193

第九章 主管部门 195

第一节 指定、权力以及整改程序 195

第44条 主管部门的指定 195

第45条 各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职责 195

第46条 主管部门的权力 199

第47条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的权力和权限 201

第48条 行政处罚 205

第49条 行政诉讼权 205

第二节 各主管部门间的合作 207

第50条 合作义务 207

第51条 个人数据的传送和保存 209

第52条 向第三国披露信息 209

第53条 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活动的潜在系统性后果相关的信息交换 209

第54条 监管活动中的合作 211

第55条 争议的解决 213

第十章 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 213

第56条 委托授权的行使 213

第57条 委托授权的撤销 213

第58条 对授权立法的异议 215

第59条 实施细则 215

第60条 例外的披露 215

第61条 过渡条款 217

第62条 对第2003/41/EC号指令的修正 217

第63条 对第2009/65/EC号指令的修正 219

第64条 对第1060/2009号(欧共体)条例的修正 221

第65条 对第1095/2010号(欧盟)条例的修正 221

第66条 转化 221

第67条 适用第35条和第37条至第41条的授权立法 223

第68条 终止第36条和第42条适用的授权立法 227

第69条 审评 233

第70条 生效 237

第71条 对象 237

附录一 237

附录二 薪酬政策 239

附录三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其母国境内开展销售时应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245

附录四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其母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开展销售时应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245

词汇表 248

后记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