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6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 15
第四条【安全监管模式】 19
第五条【监督管理体制】 22
第六条【政府职责】 24
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一般要求】 27
第八条【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8
第九条【行业自律】 30
第十条【鼓励先进技术】 34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37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39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3
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主体及配备人员要求】 43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义务】 46
第十五条【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申报并接受检验】 48
第十六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 50
第十七条【安全责任保险】 53
第二节生产 57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 57
第十九条【生产单位的一般义务】 61
第二十条【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 65
第二十一条【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69
第二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71
第二十三条【安装、改造、修理情况的书面告知】 75
第二十四条【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资料和文件的移交】 76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验】 78
第二十六条【召回】 81
第三节经营 86
第二十七条【销售单位的义务】 86
第二十八条【出租单位的义务】 88
第二十九条【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89
第三十条【进口特种设备的要求】 92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的提前告知义务】 95
第四节使用 97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的一般义务】 97
第三十三条【使用登记】 98
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制度】 100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档案】 102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106
第三十七条【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109
第三十八条【共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13
第三十九条【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115
第四十条【定期检验】 119
第四十一条【经常性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 126
第四十二条【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 129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要求】 130
第四十四条【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 134
第四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 140
第四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义务】 145
第四十七条【改造、修理后的变更登记】 148
第四十八条【报废】 149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 153
第三章检验、检测 162
第五十条【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核准】 162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及执业限制】 168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 170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 172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配合义务】 177
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保密等义务】 178
第五十六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 180
第四章监督管理 182
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182
第五十八条【实施许可工作的要求】 184
第五十九条【许可程序】 187
第六十条【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190
第六十一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职权】 191
第六十二条【安全监察指令】 198
第六十三条【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报告义务】 201
第六十四条【不得要求重复取得许可和重复进行检验】 204
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要求】 204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 207
第六十七条【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以及保密义务】 209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的公布】 211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14
第六十九条【事故应急预案】 218
第七十条【事故处置和报告义务】 224
第七十一条【地方政府接到报告后的应急处置】 229
第七十二条【事故调查】 230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 233
第六章法律责任 238
第七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 254
第七十五条【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法律责任】 258
第七十六条【未进行型式试验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七十七条【未按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法律责任】 264
第七十八条【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267
第七十九条【未经监督检验的法律责任】 270
第八十条【电梯制造单位的法律责任】 275
第八十一条【生产单位的法律责任】 278
第八十二条【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87
第八十三条【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之一】 293
第八十四条【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之二】 296
第八十五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责任】 300
第八十六条【未依法配备、使用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04
第八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等运营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309
第八十八条【违法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法律责任】 313
第八十九条【发生事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16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321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处分】 323
第九十二条【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 326
第九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328
第九十四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36
第九十五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的法律责任】 344
第九十六条【被吊销许可证后重新取得许可的限制】 348
第九十七条【民事责任】 350
第九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353
第七章附则 359
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 359
第一百条【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360
第一百零一条【施行日期】 364
附录一 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 367
附录二 396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节选)(2013年6月29日) 396
用法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397
附录三 4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议案(2011年12月8日) 4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12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2012年8月27日) 4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3年4月23日) 4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6月26日) 4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3年6月29日) 421
附录四 42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42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43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444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453
中央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467
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473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上海调研简报 483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广东、湖南调研简报 490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论证评估情况报告 499
附录五 506
一、相关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50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50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54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55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561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 573
二、相关部门规章 58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58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599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 612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 622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 6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 64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 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