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综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1
索赔100招 85
(一)一般规定 85
1.明确《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85
2.在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若无具体规范,可以援引公平原则作为索赔依据 86
3.在有失诚信的情况下,若无具体规范,可以援引诚信原则作为索赔依据 86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87
(二)合同的订立 88
5.正确理解合同的书面形式 88
6.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 88
7.承诺对要约作出的非实质性变更,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 89
8.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可以视为有效 89
9.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90
10.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91
11.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已经履行的只是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合同未必成立 91
12.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判断 91
13.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92
14.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 93
15.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93
(三)合同的效力 94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判定合同的效力 94
17.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满足的要求 94
18.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94
19.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95
20.正确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96
21.部分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97
2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97
23.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联营所得收益的处理方法 98
24.合同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 98
25.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98
26.明确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诉讼主体地位 99
(四)合同的履行 99
27.对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而非预期违约的规定 99
28.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00
2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100
30.对于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不可以代位行使 101
3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02
32.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102
33.正确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103
3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 103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104
35.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04
36.正确认定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 104
37.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105
38.正确区别合同的解除与撤销 105
39.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106
40.合同解除后,受害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 106
(六)合同责任 107
4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107
4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108
43.履行标的物有瑕疵,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8
44.正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109
45.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应当遵守的规则 110
46.违约金以补偿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 110
47.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111
48.正确区分定金与预付款 111
49.适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112
50.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113
51.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可并用 114
5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用 114
5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存时的适用关系 114
5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115
5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5
56.加害给付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115
(七)其他 116
57.对合同进行解释应当把握的原则 116
58.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不能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117
59.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一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权人 118
二 买卖合同 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9
索赔100招 124
60.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124
61.标的物交付的方式不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也不同 124
62.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125
63.交货地点不明的处理方法 125
64.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 126
65.标的物风险与所有权同步转移的原则与例外 126
66.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27
67.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27
68.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风险承担的处理方式 128
69.风险负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28
70.卖方对标的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 129
71.卖方对标的物承担品质担保 130
7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0
73.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提出异议 131
74.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合理确定支付价款地点 131
7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合理确定支付价款的时间 131
76.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传资料也可能属于要约,可以视作合同内容 132
77.正确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32
78.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133
79.开发商愿双倍返还定金,但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133
80.卖方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构成根本违约 134
81.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存在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 134
三 借款合同 13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 135
索赔100招 138
82.储蓄所以储户不能提供存折密码为由拒不办理存折挂失手续,致使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38
83.在以贷还贷案件中,知情的保证人不可免责 138
84.正确处理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诉讼时效期间 138
85.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未约定的,未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计算 139
8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 140
四 租赁合同 1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14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节录) 145
索赔100招 149
87.在转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 149
88.出租人应当尽到维修义务 150
五 承揽合同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151
索赔100招 155
89.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标准确定 155
90.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有限制 155
91.定作人要求不合理的,承揽人可以中止履行,要求赔偿损失 156
9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6
9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价款 157
94.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57
六 运输合同 159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 159
索赔100招 166
95.货物未保价受损后,承运人承担限额赔偿责任 166
96.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67
97.承运人对自带物品与托运行李赔偿有区别 167
七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168
经纪人管理办法 168
索赔100招 171
98.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71
99.正确认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效力 171
100.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