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1
第一章 内乱罪 2
第二章 外患罪 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10
第四章 渎职罪 1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20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2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26
第八章 脱逃罪 3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烟灭证据罪 34
第十章 为证及诬告罪 3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42
第十二章 为造货币罪 54
第十三章 为造度量衡罪 60
第十四章 为造文书印文罪 61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68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73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墳墓屍体罪 75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79
第十九章 鸦片罪 80
第二十章 赌博罪 82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84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89
第二十三章 墮胎罪 92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94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96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100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103
第二十八章 窈盗罪 104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110
第三十章 侵占罪 114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118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122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124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125
征治盗匪暂行条例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 129
违警罚法十五年四月十日修正公布 133
第一章 总纲 133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 138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 139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 142
第五章 诬告为证及湮没证据之违警罚 142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 143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 145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罚 147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 148
征治土壕劣绅条例十六年八月十八日公布 151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十七年三月九日公布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