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 1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 1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 4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 5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 8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 8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 9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 12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 17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 19
三《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 21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 21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 23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 27
四《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 30
(一)“义疏”与“律疏” 30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 33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 34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 36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 39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 43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 43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 44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 48
六“刑名”考辨 52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 52
(二)魏时的“刑名” 54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 55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 56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 58
七“例”辨 63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 63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 64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 68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疏》之外的法例 69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 69
八“误”辨 71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 71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 73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 74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 74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75
(六)在“过失杀伤”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77
九“倍”辨 79
(一)“倍”在语言上的通常义 79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 80
(三)唐律中用作“折半”之义的“倍” 81
十“三审”辨 84
(一)“三审”不是“批准三次开庭审理” 85
(二)“三审”是防止妄告诬告的一种程序 85
(三)秦代的“三环”是“三审”的历史先现 87
十一“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 89
(一)皇帝常规的司法权力 89
(二)刑律赋予皇帝制敕断罪特权的同时又限制其他人引以为比 92
(三)“权断制敕”条立法原因考释 96
十二“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 104
(一)类举制度的渊源及法律地位 104
(二)赵冬曦奏改律文行为的法律依据 107
(三)类举与比附的同异 107
(四)类举有牵制法官擅推擅断之要求 109
(五)不能依条数多寡论法之优劣 112
十三“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 115
(一)“反逆”罪条在《武德律》中存在的问题 115
(二)贞观时对“反逆”罪缘坐的改法 116
(三)贞观中“反逆”缘坐之改法与永徽《律疏》之比较 118
十四“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 121
(一)“断趾法”行停之时间 121
(二)“反逆”兄弟缘坐配没律文修改时间考 127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 130
(一)计赃为罪与不计赃为罪 130
(二)比附“六赃”所遵循的基本制度 138
(三)赃的征还与没收 147
(四)赃罪之并罚法 153
(五)共同犯赃中罪责之分担 158
(六)“六赃”使全律涉财犯罪“计赃为罪”的主要特点 161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 170
(一)贞观显庆两次廷议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缌麻的古代服制 170
(二)唐律“内乱”不包括舅对甥的奸情 171
(三)《律疏》之“内乱”未依显庆廷议改舅对甥报小功之服 172
(四)新版《宋刑统》中“内乱”疏文之句读乃附误致误 174
(五)“内乱”如真按显庆之议而改则今传《律疏》决非是被改的那种版本 178
十七“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 180
(一)依杀人罪处置原则将药毒人就是死罪 181
(二)从诉讼程序说“流”改“斩”是纠正错案 182
(三)从文意上说改斩是“仍”依杀人情节之重者论 182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 184
(一)按礼制“心丧”原就只适用对生母的降服 185
(二)《律疏》中“心丧”的疏文也都以亲生子为前提 185
(三)萧嗣业作不须请示之请示是怕涉嫌犯罪 186
十九“除免”与“官当”关系辨 188
(一)“除免”是对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处罚 188
(二)官吏受“除免”其本罪之徒流刑作了“官当” 190
(三)“官当”与“除免”都有期满降等复叙的制度 191
(四)“官当”可以一当再当 191
二十“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 195
(一)官吏享有“赎权”一般都可避免实处笞杖之刑 195
(二)流外杂任及品官在流外杂任上凌上犯笞杖要“决杖” 196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决杖 197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讯 199
(五)依《格》条官吏犯罪有“决杖” 199
(六)开元前后官吏受笞杖逐渐开放 201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 203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处罚由刑律统一规范 203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转化为撤销官职之处罚 206
(三)官吏的赎刑会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 208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可进行换算 210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 212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内容 212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 216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 223
(一)新旧法律之时效关系 223
(二)特权及优惠法律之时效 230
(三)时间单位的时值 233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 240
(一)决死囚之“覆奏”制创始于隋朝 240
(二)唐太宗对“三覆奏”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 241
(三)唐太宗对“三覆奏”进行的改革 243
(四)“五覆奏”执行时日之存疑与试辨 246
二十五“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 250
(一)唐律正视对司法官错判罪责的追究 250
(二)枉判之刑以赎金执行的退还赎物 251
(三)枉判徒刑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折抵国家赋役 251
(四)枉徒折抵课役之时效 254
(五)“折役”适用之刑种限制 255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 257
(一)女性犯流罪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例不独流” 257
(二)女性“例不独流”原则之阻却与适用 258
(三)妇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强迫跟随 262
(四)妇女至配所之处置 262
(五)造畜蛊毒缘坐妇女遭受特别苛刻之对待 264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 266
(一)法律对审案程限有规定 266
(二)唐律律条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 268
(三)运用众多数量单位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作量化 270
(四)运用固定的等级档次作为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定位 273
二十八《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 277
(一)《龙筋凤髓判》之案判必出之于御史台之证 278
(二)《龙筋凤髓判》是张鷟御史任上职务作品之证 284
(三)《龙筋凤髓判》以《律疏》为准绳定罪判刑 287
(四)根据《律疏》纠正错案及误判 296
(五)标新立异在法律适用上别作解释 305
(六)在法律适用上偏向最高当局的利益要求 309
二十九《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 314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 314
(二)由皇帝下令编撰的图书绝不就成为法律或法典 315
(三)唐代法律确认律令格式而不承认《六典》有法律效力 317
三十《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 320
(一)《唐六典》的内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 321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极不完备而且许多重要的在行法规并未收入 322
(三)《唐六典》对无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阙如 324
(四)《唐六典》对《格》的内容无所问津使“行政法典”说难以自圆 324
三十一《唐六典》“行用”考 326
(一)《唐六典》从未作为“法律”行用之判定 326
(二)《唐六典》的行文体例不考虑行用的要求 330
(三)还“行用”论者根本性史料依据的本来面目 331
附:唐律研究论文五篇 336
三十二 关于唐律现代研究的几个问题 336
(一)把唐律置于唐代法律体系的观照中去研究 336
(二)在比较中探求唐律的特色和扩展其新的研究领域 341
(三)对唐律的实施应有的正确视角 346
三十三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 350
(一)妻殴“大功尊属”适用何条法律? 350
(二)为奴娶良人入籍为奴为什么处流“三千里”? 353
(三)受寄送公文为什么稽程重于徒一年才成主犯? 354
(四)问事打死无罪百姓为什么“依法”无罪? 355
(五)为什么奴贱可以“自理诉得脱”? 357
(六)奴婢部曲之流刑为什么不明言等级? 358
(七)哪些是杀人“不合偿死”的情况? 359
(八)怎样理解“伤”的概念及律条的行文特点? 361
(九)“父祖妾”为什么前疏与后注解释相异? 364
(十)“于本司及监临”中“于”作何解? 366
三十四 对唐律书名及版式进行整合的理念与实践 369
(一)《律疏》以“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两种书名流传 369
(二)《律疏》书名的分异也反映在版式的分异上 372
(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的版本各有其长短利弊 374
(四)在实践中开创“扬长避短,整合归真”的学术主张 376
三十五 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及《律疏》体制内外“法例”的运作 381
(一)唐律使用的史证 381
(二)唐代的《律疏》事实上行用于宋代 386
(三)唐代“法例”的使用及其特点 389
(四)《律疏》抑制“判例”的产生与推行 393
三十六《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试举 398
(一)立法史叙述与史载不符 399
(二)增减词语致律生歧义或程式不一 404
(三)刑罚计算错失 411
(四)外亲服制“礼法不一” 413
(五)概念运用违反既定规范 418
(六)《名例》与其他篇罪条关系处置失当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