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1
第二章 民法之性质 2
第三章 民法之渊源 6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11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 12
第六章 民法典之编纂及编制 15
第七章 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16
本论 23
第一章 权利之主体 23
第一节 总说 23
第二节 自然人 25
第一款 权利能力 26
第二款 行为能力 28
第一项 无行为能力人 30
第一目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 30
第二目 禁治产人 31
第三目 无行为能力人之保护 34
第二项 限判行为能力人 35
第三款 住所及居所 39
第四款 失踪及死亡宣告 43
第五款 人格保护 48
第三节 法人 49
第一款 法人之本质 49
第二款 法人之种类 52
第三款 法人之成立 53
第四款 法人之登记及住所 58
第五款 法人之能力 60
第一项 法人之权利能力 60
第二项 法人之行为能力 61
第三项 法人之责任能力 61
第六款 法人之机关 63
第一项 董事 63
第二项 社员总会 65
第七款 法人之解散 68
第八款 法人之监督 72
第九款 外国法人 74
第二章 权利之客体 75
第一节 物之意义 76
第二节 物之种类 78
第一款 动产与不动产 78
第二款 主物与从物 80
第三款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81
第四款 其他之分类 82
第三章 法律行为 85
第一节 总说 85
第一款 法律关系与法律效果 85
第二款 法律效果与权利之发生变更消灭 86
第三款 法律要件与法律事实 87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本质 90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种类 91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目的(内容) 94
第五节 法律行为之形式与解释 97
第六节 意思表示 98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意义 98
第二款 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99
第一项 总说 99
第二项 故意之不一致 101
第一目 真意保留 101
第二目 虚伪表示 102
第三项 不知之不一致 103
第一目 错误 103
第二目 误传 105
第三款 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106
第一项 被诈欺之意思表示 106
第二项 被胁迫之意思表示 108
第四款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 110
第七节 条件及期限 115
第一款 总说 115
第二款 条件 115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 116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 117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 120
第四项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 122
第三款 期限 124
第一项 期限之意义 124
第二项 期限之种类 125
第三项 期限之届至届满 126
第四项 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效力 127
第八节 代理 128
第一款 总说 128
第二款 代理之意义 129
第三款 代理人之行为能力与代理行为之瑕疵 132
第四款 代理权 133
第五款 无权代理 138
第六款 表见代理 142
第七款 复代理 144
第九节 无效及撤销 146
第一款 无效 147
第二款 撤销 150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 155
第五章 时效 158
第一节 时效总说 158
第二节 消灭时效 162
第一款 消灭时效之本质 162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 163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165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170
第六章 权利之行使 173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 173
第二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 175
第三节 正当防卫 176
第四节 紧急避难 177
第五节 自助救济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