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3
第一篇 司法行政机关 13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司法行政机关 13
第一节 清末的司法行政机关 13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 17
第三节 沦陷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 21
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 23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行政机关 25
第一节50年代的司法行政机关 25
第二节六、七十年代的司法行政机关 29
第三节80年代的司法行政机关 30
第二篇 监狱 44
第一章 机构设置 44
第一节 监管场所 44
第二节 管理体制 60
第二章 狱政管理 67
第一节 收押入监 69
第二节 分管分押 72
第三节 通信接见 74
第四节 考核奖惩 75
第五节 防逃追捕 78
第六节 内管外警 79
第七节 罪犯假释 80
第八节 档案管理 81
第九节 特赦清理 81
第十节 刑满就业 82
第三章 教育改造 84
第一节 政治教育 86
第二节 文化教育 90
第三节 技术教育 92
第四节 辅助教育 94
第五节 特殊教育 96
第四章 生活卫生 98
第一节 生活管理 99
第二节 卫生医疗 106
第五章 劳动生产 109
第一节 劳动方式 109
第二节 生产项目 111
第三篇 劳动教养 123
第一章 机构设置 123
第一节 劳教场所 125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31
第二章 收容审批 134
第一节 收容 134
第二节 审批 140
第三章 行政管理 143
第一节 规范行为 143
第二节 分类编队 146
第三节 逃跑追找 147
第四节 考核奖惩 149
第五节 安置就业 154
第四章 教育改造 156
第一节 政治教育 157
第二节 文化教育 162
第三节 技术教育 165
第四节 文体教育及其他 166
第五章 生活卫生 175
第一节 工资 175
第二节 食宿 178
第三节 卫生 184
第六章 劳动生产 187
第一节 劳动方式 187
第二节 生产项目 190
第四篇 律师 198
第一章 组织 198
第一节 律师人员 198
第二节 社团机构 212
第三节 外事活动 219
第二章 管理 220
第一节 资格审批 220
第二节 惩戒奖励 226
第三章 业务 232
第一节 咨询代书 232
第二节 刑事辩护 236
第三节 民事代理 242
第四节 经济代理 245
第五节 法律顾问 246
第四章 收费 250
第一节 旧律师收费 250
第二节 新律师收费 254
第五篇 公证 262
第一章 机构人员 262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机构人员 262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机构人员 263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机构人员 264
第二章 管理 269
第一节民国时期的公证管理 269
第二节 东北沧陷时期的公证管理 271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管理 271
第三章 业务 274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业务 274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业务 276
第三节 人民政权建立后的公证业务 277
第四章 收费 298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收费 298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收费 306
第二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收费 307
第六篇 人民调解 320
第一章 调解组织 320
第一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 320
第二节 司法办公室 326
第二章 调解业务 327
第一节 调解原则和方式 327
第二节 业务活动 331
第三章 管理指导 338
第一节 管理指导机关与司法助理员 338
第二节 整顿与培训 340
第七篇 法制宣传 348
第一章 社会宣传 348
第一节50年代的宣传活动 349
第二节六、七十年代的宣传活动 359
第三节80年代的宣传活动 361
第二章 学校法制教育 371
第一节 小学法制课 371
第二节 中学法制课 372
第三节中、中专法制课 373
第三章 法制报刊 373
第一节 哈尔滨法制报 373
第二节 黑龙江法制报 374
第三节 法学与实践 375
第八篇 法学教育与研究 379
第一章 法学教育 379
第一节 清末的法学教育 379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 383
第三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法学教育 387
第四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法学教育 389
第二章 法学研究 403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法学研究 40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法学研究 405
后记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