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宗旨】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基本原则】 2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2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3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3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4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4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4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4
第九条【注册登记】 6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2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13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13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23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26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32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33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4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41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41
第十九条【驾驶证】 41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45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59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60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61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 63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67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67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68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69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69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70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71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71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73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74
第三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74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5
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 75
第三十六条【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75
第三十七条【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76
第三十八条【遵守交通信号】 76
第三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77
第四十条【交通管制】 77
第四十一条【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78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78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行驶速度】 78
第四十三条【不得超车的情形】 79
第四十四条【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80
第四十五条【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82
第四十六条【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83
第四十七条【避让行人】 83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 84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 90
第五十条【货运车运营规则】 91
第五十一条【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92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故障处置】 92
第五十三条【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92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93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93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的停泊】 93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95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95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97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的停放】 98
第六十条【畜力车使用规则】 98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99
第六十一条【行人通行规则】 99
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99
第六十三条【行人禁止行为】 100
第六十四条【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101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102
第六十六条【乘车规则】 102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103
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103
第六十八条【故障处理】 104
第六十九条【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105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105
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105
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109
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117
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 157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161
第七十五条【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198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0
第七十七条【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220
第六章 执法监督 221
第七十八条【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 221
第七十九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22
第八十条【执行职务要求】 222
第八十一条【收费标准】 222
第八十二条【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222
第八十三条【回避制度】 223
第八十四条【执法监督】 223
第八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 224
第八十六条【交警执法保障】 22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25
第八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225
第八十八条【处罚种类】 229
第八十九条【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230
第九十条【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230
第九十一条【饮酒、醉酒驾车处罚】 231
第九十二条【超载行为处罚】 240
第九十三条【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 244
第九十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244
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 246
第九十六条【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 248
第九十七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252
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253
第九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255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257
第一百零一条【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 260
第一百零二条【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263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263
第一百零四条【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 264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265
第一百零六条【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266
第一百零七条【当场处罚】 268
第一百零八条【罚款的缴纳】 270
第一百零九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271
第一百一十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 273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机关】 274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留车辆的规则】 274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吊销的期限】 275
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 276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 278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违规交警的处分】 279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 279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 279
第八章 附则 284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用语含义】 284
第一百二十条【军警机动车管理】 284
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管理】 285
第一百二十二条【境外车辆入境管理】 285
第一百二十三条【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 287
第一百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287
附录: 288
1.本书所涉法律文件目录 288
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91
附件1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304
附件2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305
附件3 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306
附件4 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307
附件5 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307
附件6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309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速查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