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纲 第一条至第五条 1
第一编 重罪轻罪刑及其效力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2
第一章 重罪 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4
第二章 惩治刑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13
第三章 重罪及轻罪应宣告之刑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 15
第四章 重罪及轻罪再犯之刑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19
第二编 重罪与轻罪之应科者应赦者及应担当他人之犯罪者 21
第一章 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四条 21
第三编 重罪与轻罪及其刑 27
第一卷 对於公事之重罪及轻罪 27
第一章 妨害国家安甯之重罪及轻罪 27
第一欵 妨害国家外部安甯之重罪及轻罪 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五条 27
第二欵 妨害国家内部安甯之重罪 31
第一节 对於皇帝皇族之暴行及阴谋 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条 31
第二节 内乱不法之用兵及骚扰掠夺之害国等重罪 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二条 33
第三欵 妨害国家内部或外部安甯之重罪自首及不自首者 第一百三条至第一百八条 38
第二章 妨害宪法之重罪及轻罪 39
第一欵 违犯公权之重罪及轻罪 第一百九条至一百十三条 39
第二款 侵害人民自由之暴行(第一百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 41
第三款 官吏通谋(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 45
第四款 侵害行政权及司法权之罪(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46
第三章 妨害公众秩序之重罪及轻罪 48
第一款 伪造 48
第一节 伪造货币 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 49
第二节 伪造国家印信银行兑票国债证书金银标识印花税纸 51
第三节 伪造公之书类或公正书类及商业银行之书类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54
第四节 伪造私书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56
第五节 伪造往来护照兵士往来护照围猎执照及一切证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 57
第二款 渎职及关於官吏职务之轻重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 64
第一节 监守自盗 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65
第二节 官吏苛敛 第一百七十四条 67
第三节 官吏在其职掌内干涉不应事件及商业等轻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69
第四节 官吏收贿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 70
第五节 擅权之罪 73
第一种 对於平民擅权之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 73
第二种 对於公事擅权之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 76
第六节 关於身上证书之轻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 77
第七节 官吏於未授职之前擅行其职之权之罪及既罢职之后犹续行其职事之权之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 78
第三款 僧徒行其职务时妨害公众治安之罪 81
第一节 妨害身上证书之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条 81
第二节 僧徒於说教时谤詈官场及挑唆人民之罪 第二百一条至第二百三条 81
第三节 僧徒於传教书中带有谤詈官署及挑唆人民之言之罪 第二百四条至第二百六条 83
第四节 僧徒因教务与外国政府通信之罪 第二百七条至第二百八条 84
第四款 抗拒官命之罪违背官命之罪及其他对於官吏之罪 84
第一节 抗拒官命之罪 第二百九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 84
第二节 对於执行公权及料理公兵者而有不敬或暴行之事之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 89
第三节 不为例行公务之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 94
第四节 囚徒之逃亡及隐匿犯人之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六条 94
第五节 破坏封印之罪及夺取官署内证书之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 99
第六节 破坏记念标识之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102
第七节 僭职之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至第二百五十九条 103
第八节 阻碍礼拜之罪 第二百六十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 104
第五款 聚众行凶及浮浪乞丐之罪 105
第一节 聚众行凶之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八条 105
第二节 浮浪之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 106
第三节 乞丐之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至第二百八十二条 108
第六款 因书类肖像雕刻品类等所犯之轻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条 111
第七款 法律上所应禁之集会 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四条 115
第二卷 对於平民之重罪及轻罪 117
第一章 对於人之重罪及轻罪 117
第一款 故杀之罪其他诸死刑罪对於人而加暴行之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至第三百四条 117
第一节 胁迫之罪 第三百五条至第三百八条 119
第二款 创伤欧击及其他故意所犯之轻重罪与故杀之罪异 第三百九条至第三百十八条 121
第三款 误杀之罪误伤误击之罪可宥恕之轻重诸罪不可宥恕之轻重诸罪疑重疑轻之杀人罪疑轻疑重之伤罪欧击罪 127
第一节 误杀及误伤误击之罪 第三百十九条至第三百二十条 127
第二节 可宥恕之轻重诸罪及不可宥之轻重诸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至第三百二十六条 128
第三节 杀人及创伤欧击之不以大小罪论者 第三百二十七条至第三百二十九条 130
第四款 败乱风俗之罪 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四十条 131
第五款 非法捕逮之罪及非法禁锢之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四条 136
第六款 妨害小儿身上证书及危迫其性命之轻重诸罪诱拐幼童之罪违背葬埋规则之罪 138
第一节 对於小儿所犯之轻重诸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至第三百五十三条 138
第二节 诱拐幼儿之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 141
第三节 违律埋葬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 142
第七款 伪证谗诉诬罔漏告等罪 143
第一节 伪证 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六十六条 144
第二节 谗诉诬罔漏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八条 147
第二章 对於财产之重罪及轻罪 148
第一款 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四百一条 148
第二款 倒产及诈欺取财及其他诈欺之事 162
第一节 倒产及诈欺取财 第四百二条至第四百五条 162
第二节 背信 第四百六条至第四百九条 164
第三节 违背赌博场富场典铺诸规 第四百十条至第四百十一条 166
第四节 妨害?卖自由 第四百十二条 167
第五节 违背制造上商业上艺术上诸规则 第四百十三条至第四百二十九条 168
第六节 对於海陆军供给一切品物之犯罪 第四百三十条至第四百三十三条 176
第三款 毁坏毁损损害 第四百三十四条至第四百六十条 178
第四编 诖误之罪及其 192
第一章 刑 第四百六十四条至第四百七十条 192
第二章 诖误之罪及其刑 194
第一款 第一种 第四百七十一条至第四百七十四条 194
第二款 第二种 第四百七十五条至第四百七十八条 198
第三款 第三种 第四百七十九条至第四百八十四条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