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训政纲领 3
第四章 国民生计 3
第五章 国民教育 5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6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 7
第八章 附则 9
民法 11
第一编 总则 11
第一章 法例 11
第二章 人 12
第一节 自然人 12
第二节 法人 14
第一款 通则 14
第二款 社团 16
第三款 财团 19
第三章 物 2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21
第一节 通则 2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2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24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5
第五节 代理 26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27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28
第六章 消灭时效 29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33
民法总则施行法 35
第二编 债 39
第一章 通则 39
第一节 债之发生 39
第一款 契约 39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41
第三款 无因管理 42
第四款 不当得利 43
第五款 侵权行为 44
第二节 债之标的 48
第三节 债之效力 51
第一款 给付 51
第二款 迟延 52
第三款 保全 54
第四款 契约 55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59
第五节 债之移转 62
第六节 债之消灭 65
第一款 通则 65
第二款 清偿 65
第三款 提存 68
第四款 抵销 70
第五款 免除 71
第六款 混同 71
第二章 各种之债 71
第一节 买卖 71
第一款 通则 71
第二款 效力 72
第三款 买回 77
第四款 特种买卖 78
第二节 互易 80
第三节 交互计算 80
第四节 赠与 80
第五节 租赁 83
第六节 借贷 90
第一款 使用借贷 90
第二款 消费借贷 91
第七节 雇佣 93
第八节 承揽 94
第九节 出版 99
第十节 委任 101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05
第十二节 居间 107
第十三节 行纪 109
第十四节 寄托 111
第十五节 仓库 114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16
第一款 通则 116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16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22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23
第十八节 合伙 124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128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30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32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34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35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36
民法债编施行法 139
第三编 物权 141
第一章 通则 141
第二章 所有权 142
第一节 通则 142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43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48
第四节 共有 150
第三章 地上权 152
第四章 永佃权 154
第五章 地役权 155
第六章 抵押权 156
第七章 质权 159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59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61
第八章 典权 163
第九章 留置权 165
第十章 占有 167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71
第四编 亲属 175
第一章 通则 175
第二章 婚姻 176
第一节 婚约 176
第二节 结婚 177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80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80
第一款 通则 180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82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85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185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187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87
第五节 离婚 188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90
第四章 监护 194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9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97
第五章 扶养 198
第六章 家 200
第七章 亲属会议 201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203
第五编 继承 205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205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207
第一节 效力 207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20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210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21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12
第三章 遗嘱 214
第一节 通则 214
第二节 方式 214
第三节 效力 217
第四节 执行 218
第五节 撤销 219
第六节 特留分 219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221
公司法 223
第一章 通则 223
第二章 无限公司 224
第一节 设立 224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225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227
第四节 退股 228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229
第六节 清算 231
第三章 两合公司 233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235
第一节 设立 235
第二节 股份 240
第三节 股东会 242
第四节 董事 244
第五节 监察人 246
第六节 会计 247
第七节 公司债 249
第八节 变更章程 251
第九节 解散 255
第十节 清算 255
第五章 股份两合公司 257
第六章 罚则 260
公司法施行法 263
票据法 268
第一章 总则 268
第二章 汇票 27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271
第二节 背书 273
第三节 承兑 275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76
第五节 保证 277
第六节 到期日 278
第七节 付款 280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81
第九节 迫索权 283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88
第十一节 复本 289
第十二节 誊本 290
第三章 本票 291
第四章 支票 292
第五章 附则 296
票据法施行法 297
海商法 301
第一章 通则 301
第二章 船舶 302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302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306
第三章 海员 309
第一节 船长 309
第二节 船员 312
第四章 运送契约 314
第一节 货物运送 314
第二节 旅客运送 320
第三节 船舶拖带 320
第五章 船舶碰撞 321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 322
第七章 共同海损 323
第八章 海上保险 325
海商法施行法 331
保险法 333
第一章 总则 333
第一节 通则 333
第二节 契约之成立 334
第三节 契约当事人之义务 335
第四节 时效 339
第二章 损害保险 339
第一节 通则 339
第二节 火灾保险 342
第三节 责任保险 343
第三章 人身保险 344
第一节 通则 344
第二节 人寿保险 34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349
保险法施行法 351
刑法 353
第一编 总则 353
第一章 法例 353
第二章 文例 355
第三章 时例 357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357
第五章 未遂罪 359
第六章 共犯 360
第七章 刑名 361
第八章 累犯 364
第九章 并合论罪 366
第十章 刑之酌科 367
第十一章 加减例 368
第十二章 缓刑 369
第十三章 假释 370
第十四章 时效 371
第二编 分则 373
第一章 内乱罪 373
第二章 外患罪 37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377
第四章 渎职罪 378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81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38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83
第八章 脱逃罪 386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38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8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8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94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396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97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400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02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404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405
第十九章 鸦片罪 406
第二十章 睹博罪 407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408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410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411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413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413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15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417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417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19
第三十章 侵占罪 421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422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423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424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425
刑法施行条例 427
民事诉讼法 429
第一编 总则 429
第一章 法院 429
第一节 管辖 429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433
第二章 当事人 43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435
第二节 共同诉讼 436
第三节 欣讼参加 437
第四节 欣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439
第三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 441
第一节 欣讼标的之价额 441
第二节 欣讼费用 442
第三节 欣讼担保 444
第四节 欣讼救助 446
第四章 诉讼程序 447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447
第二节 送达 44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454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455
第五节 言词辩论 458
第六节 裁判 462
第七节 诉讼卷宗 466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466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466
第一节 起诉 466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471
第三节 证据 472
第一目 通则 473
第二目 人证 476
第三目 鉴定 481
第四目 书证 483
第五目 勘验 487
第六目 证据保全 487
第四节 和解 489
第五节 判决 489
第二章 简易欣讼程序 49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494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494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499
第三章 抗告程序 502
第四编 再审程序 504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507
第一章 督促程序 507
第二章 保全程序 510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513
第四章 人事诉讼程序 517
第一节 婚姻事件过程 517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过程 520
第三节 禁治产事件过程 521
第四节 宣告死亡事件过程 525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529
刑事诉讼法 531
第一编 总则 531
第一章 法例 531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53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535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537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 541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542
第七章 证人 546
第八章 鉴定人 552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553
第十章 勘验 558
第十一章 辩护 559
第十二章 裁判 560
第十三章 文件 562
第十四章 送达 562
第十五章 期限 564
第二编 第一审 565
第一章 公诉 565
第一节 侦查 565
第二节 起诉 572
第三节 审判 574
第二章 自欣 584
第三编 上诉 587
第一章 通则 587
第二章 第二审 589
第三章 第三审 591
第四编 抗告 596
第五编 非常上诉 599
第六编 再审 600
第七编 简易程序 603
第八编 执行 606
第九编 附带民事欣讼 611
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 613
土地法 617
第一编 总则 617
第一章 法例及施行 617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617
第三章 土地重划 620
第四章 土地测量 621
第五章 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 621
第二编 土地登记 622
第一章 通则 622
第二章 登记簿册及登记地图 624
第三章 登记程序 626
第一节 通则 626
第二节 第一次土地登记程序 633
第三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 636
第四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 639
第五节 涂销登记 641
第四章 登记费 641
第五章 土地权利书状 643
第三编 土地使用 643
第一章 通则 644
第二章 市地 645
第一节 使用限制 645
第二节 房屋救济 647
第三章 农地 649
第一节 耕地租用 649
第二节 荒地使用 651
第四章 土地重划程序 655
第四编 土地税 658
第一章 通则 658
第二章 地价之申报及估计 659
第三章 改良物价值之估计 662
第四章 地价册 664
第五章 税地区别 665
第六章 土地税征收 666
第七章 改良物征税 671
第八章 欠税 671
第九章 土地税之减免 673
第十章 不在地主税 674
第五编 土地征收 675
第一章 通则 675
第二章 征收准备 679
第三章 征收程序 680
第四章 补偿地价 682
第五章 迁移费 683
第六章 诉愿与公断 684
第七章 罚则 685
土地法施行法 687
商人通例 689
第一章 商人 689
第二章 商人能力 690
第三章 商业注册 691
第四章 商号 692
第五章 商业账薄 693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694
第七章 代理商 698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 701
附录 703
司法法令 703
司法印纸规则 703
司法状纸规则 705
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 707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708
印花税暂行条例 711
私盐治罪法 718
缉私条例 720
出版法 720
军用枪炮取缔条例 728
妨害内债信用惩罚令 729
政治犯大赦条例 730
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 732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733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 735
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 736
共产党人自首法 737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738
处理逆产条例 740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741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 744
惩治绑匪条例 746
禁烟法 747
禁烟法施行规则 750
贩运人口出国治罪条例 755
商标法 756
商标法施行细则 762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 777
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 782
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须知 783
贴用司法印纸办法摘要 784
征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 789
民事调解法 792
修正民事调解法施行规则 794
处理民事调解应注意事项(附训令) 796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 798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附书式) 799
修正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 803
民事欣讼执行规则 804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825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 833
违警罚法 840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 855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869
民事诉讼条例有效部分 893
民事讼律有效部分 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