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比较破产法前面 1
绪言 4
绪论 7
第一章 破产法之目的 7
第二章 破产于经济上之效果 8
第三章 破产预防 9
第四章 破产之本质 11
第五章 破产法之性质 14
第六章 破产法之适用范围 15
第一节 关于时间的适用范围 15
第二节 关于空间的适用范围 15
第三节 关于人的适用范围 16
第七章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学之关系 17
第八章 破产法之沿革 18
第一节 大陆法 18
第二节 英美法 26
第三节 东亚法 28
第四节 我国法 29
第一款 破产法形成之客观条件 29
第二款 破产法编订之沿革 34
第九章 各国破产法之大较 36
第一节 英美法与大陆法之区别 36
第二节 拉丁法系与日耳曼法系之异同 36
第十章 破产制度之立法主义及各主义之优劣 38
第一节 立法主义 38
第二节 各主义之优劣 44
第十一章 现代破产法之趋势 45
第十二章 我国破产法之特征 47
第十三章 破产及和解之统计 48
第十四章 参考书 50
本论 59
第一编 总则 59
第一章 破产及和解之要件 61
第一节 能力要件 61
第二节 实质要件 68
第三节 形式要件 71
第四节 经济要件 72
第五节 理由要件 73
第六节 其他要件 74
第二章 破产及和解之管辖 75
第三章 破产或和解关于应负义务及应受处罚规定之人的适用 79
第四章 和解或破产关于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之效力 81
第五章 破产或和解对于民事诉讼法之准用 83
第二编 和解 87
第一章 概论 89
第一节 和解法之编纂 92
第二节 和解之意义 92
第三节 和解之本质 93
第四节 和解程序之性质 94
第二章 和解之声请 98
第一节 声请权 98
第二节 声请权人 98
第三节 声请之时期 99
第四节 声请之内容 100
第五节 声请之方式与添附书类 100
第六节 声请之效力 102
第七节 声请之撤回 103
第八节 声请之费用 104
第三章 和解之审理 105
第一节 和解声请之驳回 106
第二节 和解声请之许可 108
第三节 许可或驳回裁定之抗告 111
第四章 和解开始之效力 112
第一节 和解监视财团 112
第二节 债务人对于财产处分之限制 113
第三节 债权人执行权之限制 113
第五章 和解程序之进行 115
第一节 监督人、监督辅助人、债务人及债权人 115
第一款 监督人 115
第二款 监督辅助人 117
第三款 债务人 121
第四款 债权人 122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122
第三节 和解之认可与不认可 128
第四节 异议与抗告 132
第六章 和解之终结 136
第七章 商会之和解 138
第一节 概论 138
第二节 和解之请求及许可 141
第三节 程序中之商会债权人及债务人 145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146
第五节 和解之成立 148
第六节 和解之终止 149
第八章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150
第一节 和解之撤销 150
第二节 让步之撤销 154
第三编 破产 157
第一章 破产之宣告 159
第一节 破产程序之开始 159
第一款 破产之声请 160
第二款 依职权宣告之破产 169
第三款 破产声请事件之审理 170
第四款 宣告破产之裁定 172
第五款 破产宣告前之保全处分 180
第二节 破产程序之障碍 181
第一款 债权人皆无之场合 181
第二款 破产财团之不足 181
第二章 破产宣告之效力 183
第一节 总论 183
第二节 对于破产人身上之效力 183
第一款 破产人自由之限制 183
第二款 公私荣誉权之丧失 186
第三款 复权 187
第三节 对于破产人财产管理处分权之效力 189
第一款 总说 189
第二款 丧失管理处分权之性质 191
第三款 丧失管理处分权之范围 192
第四款 丧失管理处分权之效果 195
第四节 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行为之效力 198
第一款 破产人之未解决行为 199
第二款 破产人之诈害行为 209
第一项 嫌疑时期 212
第二项 否认权 216
第三章 破产财团之构成 236
第一节 总说 236
第二节 法定财团之范围 237
第三节 破产财团法律上之性质 239
第四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 240
第一节 总说 240
第二节 管理人法律上之地位 240
第三节 管理人之选任 243
第四节 管理人之职务及报酬 246
第一款 职务 246
第二款 报酬 256
第五节 管理人之监督及责任 256
第五章 财团费用与财团债务 258
第一节 费用债务之性质 258
第二节 费用债务之主体 259
第三节 费用债务之种类 260
第四节 费用债务之行使 263
第六章 破产债权人与破产债权 265
第一节 破产债权人 265
第一款 破产债权人之意义 265
第二款 破产债权人法律上之地位 265
第一项 对于破产财团之地位 265
第二项 破产债权人相互间之地位 267
第三项 对于破产债务人之地位 271
第二节 破产债权 275
第一款 破产债权之意义及要件 275
第二款 破产债权之申报 279
第三款 破产债权额之算定 282
第三节 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 295
第一款 别除权 295
第二款 取回权 301
第三款 抵销权 308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318
第八章 破产程序之终结 334
第一节 调协 334
第一款 总说 334
第二款 调协之成立 335
第三款 调协之效力 346
第四款 调协之撤销 349
第一项 概说 349
第二项 一部撤销 351
第三项 全部撤销 352
第五款 破产程序之再施 353
第六款 调协与新破产宣告 357
第二节 分配 358
第一款 总说 358
第二款 加入分配之债权 359
第三款 分配之准备 360
第四款 分配之实施 362
第一项 中间分配 362
第二项 最后分配 364
第三项 追加分配 365
第五款 分配之效果 366
第四编 小破产 371
第五编 罚则 375
第一章 总说 377
第二章 破产义务违反罪 378
第三章 诈欺破产罪 380
第四章 诈欺和解罪 382
第五章 过失破产罪 383
第六章 和解及破产贿赂罪 385
新旧译名对照表 386
吴传颐先生学术年表&张生 388
《比较破产法》与吴传颐先生的综合比较法学&张生 392
编后记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