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编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总论 15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命题之滥觞——金融服务统合法论概述 15
第一节 “大金融”背景下金融法制向何处去?——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历史必然性 15
一、金融法制的历史考察与趋势展望 15
二、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必然性分析 21
第二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缘起、目标与性质 26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与传统金融法的比较 27
二、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目标 30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性质 32
第三节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内容与特征 35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主要内容 36
二、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 40
第二章 新的金融法律关系主体论:金融消费者 44
第一节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重构 46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与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内在联系 48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运动是推动金融服务统合法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 48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核心目标 51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是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4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57
一、英美法上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 57
二、大陆法上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缘起 59
三、金融法视野下的“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嬗变 60
四、总结: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之我见 64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理论基础 66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66
一、信息、的不对称产生金融消费者保护 66
二、公共物品理论和自然垄断理论 68
三、“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理论 69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金融学理论基础 69
一、有效市场假说的理论缺陷 70
二、行为金融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71
三、行为金融学主要理论 73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规则 76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77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产生与发展 79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产生 79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内涵 81
三、金融危机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发展 82
第五节 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变迁 84
一、一般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85
二、证券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 86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买者自负”原则 87
第六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 90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助于实现金融创新和金融公平的平衡 90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全面统合的保护 91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助于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91
第七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 92
第四章 金融危机后代表性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的最新发展 95
第一节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和保护现状 95
一、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范围界定 95
二、美国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96
三、危机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发展——以设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为主线 98
四、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思路 103
五、结论 110
第二节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的最新发展 111
一、统一监管体系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 111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 113
三、英国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影响 122
第三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和保护现状 125
一、日本的金融消费者理念及相关概念 125
二、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统合立法 130
三、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138
四、日本特殊性质的消费者组织:国民生活中心 140
第四节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新发展 143
一、我国香港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新发展 143
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新发展 146
第五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 150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150
一、立法保护欠缺 150
二、金融机构内部业务运行不合规 151
三、机构机制设置刚起步 152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畅 152
五、公平服务落实不到位 154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 155
一、金融服务(商品)立法体系的统合 155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体制的统合 157
三、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的统合——多元化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的构建 159
第三节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展望 161
第二编 金融商品销售的统合规制论 165
第六章 金融商品销售统合规制论概述 165
第一节 推介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165
第二节 金融服务业者在金融推介中统合性规范的域外借鉴 170
第三节 金融推介的统合性规范的制度概述 172
第七章 金融服务业者的说明义务 174
第一节 金融服务业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 17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除外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77
第三节说明义务概述 178
第四节 日本法中的说明义务 180
一、说明义务的含义 180
二、与说明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181
三、说明义务在日本的最新发展 184
四、书面交付义务 186
第五节 韩国法中的说明义务 188
一、《资本市场统合法》之前的规定 188
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规定 189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 189
四、违反义务的后果——损害赔偿责任 190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中的说明义务 191
一、说明义务的目的 191
二、说明义务的内容 192
三、说明义务的程度及方式 193
四、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94
第七节 我国法中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现状和问题 195
一、我国说明义务相关规定的现状 195
二、我国说明义务相关规定的问题 196
第八章 金融服务业者的保密义务 198
第一节 金融服务业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198
一、概述 198
二、保密义务的对象 199
三、保密义务的期限 200
四、保密义务的范围 200
第二节 保密义务的适用除外 201
一、法律强制 201
二、公共利益 202
三、银行利益 202
四、金融消费者的同意 202
第三节 对我国保密义务规则建构的思考 203
一、我国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203
二、我国保密义务立法存在的漏洞 204
第九章 适合性原则 205
第一节 适合性原则概述 205
第二节 说明义务与适合性原则的关系 206
第三节 各国立法、司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08
一、美国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08
二、英国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15
三、欧盟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17
四、日本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20
五、韩国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22
六、新加坡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25
七、我国香港地区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27
八、我国台湾地区法中的适合性原则 229
第四节 我国关于适合性原则的规定 233
一、制定投资者适合性原则的意义和必要性 233
二、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具体规定 235
三、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具体规定 236
四、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的适当性原则 237
五、银行业和信托业的适合性原则 238
第十章 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1
第一节 对于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1
一、日本对于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1
二、韩国对于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3
第二节 其他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5
一、日本对于其他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5
二、韩国对于其他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 246
第三节 对于我国法中的不当劝诱行为规制 246
第十一章 冷静期规则 249
第一节 有关冷静期规则的一般内容 249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地区)的冷静期规则 252
一、日本法中的金融商品销售的冷静期规则的规定 252
二、英国法中的冷静期规则的规定 254
三、新加坡法中的冷静期规则的规定 255
四、我国香港地区有关金融商品销售中冷静期规则 256
第三节 对于我国大陆金融商品销售过程中冷静期规则的思考 256
第十二章 我国金融商品销售统合规制论 260
第一节 说明义务的统合规制 260
第二节 适当性原则的统合规制 262
一、适当性原则与投资者类别区分 262
二、我国适合性原则的设置构想 263
三、我国适合性原则具体制度设计 264
第三编 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统合规制论 269
第十三章 金融ADR的提出 269
第一节 金融ADR的产生及必要性 269
第二节 FOS——金融ADR中的奇葩 270
第三节 FOS制度的起源 272
第四节 FOS制度的特点 273
第五节 国际上金融ADR的发展现状与类型化总结 274
第十四章 完全统合型FOS模式 292
第一节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292
一、统合前分散的申诉专员制度 293
二、统合后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296
三、对英国统合后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价 305
第二节 澳大利亚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307
一、澳大利亚ADR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07
二、澳大利亚金融ADR统合前的情况 309
三、澳大利亚版的FOS:完全统合型FOS制度的建立 315
第三节 新加坡金融业争议解决中心(Financial ladustry Dispute Resorution Ceater, FIDReC) 318
一、新加坡金融业争议解决中心的管辖范围 318
二、新加坡金融业争议解决中心对纠纷解决的处理程序 319
三、新加坡金融业争议解决中心的业绩 320
第四节 马来西亚金融调解局 321
一、马来西亚金融调解局的管辖范围 321
二、马来西亚金融调解局对纠纷解决的处理程序 322
三、马来西亚金融调解局的业绩 323
第十五章 准统合型FOS模式 324
第一节 加拿大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324
一、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CFSO)特征 324
二、申诉审查网络中心(CFSON) 325
三、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CAC) 326
四、准统合型FOS的特色 327
五、银行服务及投资申诉专员(OBSI) 328
六、生命及健康保险申诉审查(OLHI) 329
七、普通保险申诉专员(GIO) 330
八、总结 331
第二节 走向全面统合型FOS制度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创新 332
一、台湾地区证券与期货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332
二、台湾地区保险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340
三、台湾地区银行业纠纷解决机制 344
四、政府主导型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346
第十六章 行业型FOS模式 360
第一节 德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360
一、保险申诉审查员 360
二、德国银行联邦协会(BdB) 361
第二节 日本行业统合型FOS 366
一、日本导入金融ADR的背景:日本金融商品(服务)纠纷的状况 366
二、日本金融ADR制度的主要内容 368
三、日本金融ADR制度的评析 374
四、金融ADR制度和其他ADR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378
五、金融ADR制度的实践进展 382
第十七章 其他类型的金融ADR模式 394
第一节 美国:行业型金融调解、仲裁并存模式 394
一、调解概述 394
二、选定调解员 395
三、调解排期(mediation schedule) 396
四、庭前准备 396
五、开庭调解(mediation session) 396
六、调解结案 397
七、调解费用 398
第二节 我国香港:金融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模式 399
一、香港传统金融纠纷解决途径 400
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解决机制 402
第三节 韩国、法国:行政型金融调解模式 409
一、韩国金融ADR制度 409
二、法国金融ADR制度 417
第十八章 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问题 421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纠纷的现状调研 421
第二节 我国现有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425
一、金融机构内部的信访投诉机制 425
二、行业自律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 426
三、信访与行政调解制度 426
四、交易所纠纷解决机制 428
第三节 我国目前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29
第四节 导入金融申诉专员(FOS)制度的障碍 433
第十九章 导入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立法建议 448
第一节 我国的金融中诉专员制度的总体立法设计 448
一、金融监管当局在现有制度中的角色 449
二、FOS制度的程序、拘束力和费用 451
三、人才确保方面的问题 455
第二节 我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具体立法规定 456
一、金融消费纠纷申诉前制度 456
二、金融消费纠纷申诉实施规范 458
第二十章 我国金融纠纷调解制度构建的现实路径 463
第一节 现阶段金融调解模式的选择 463
第二节 迈向FOS制度的分阶段实现路径 471
后记:“大金融理论”与“金融统合法理论” 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