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旨趣 1
绪言 1
公文程式条例 3
第一编令 5
第一章 令之意义 5
第二章 令之用话 5
第三章 令之程式 13
第四章 令之体例 22
一 国民政府令 22
二 国民政府令 22
三 国民政府令 22
四 国民政府令 22
五 国民政府令 23
六 国民政府令 23
七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 23
八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 23
九 国民政府司法院令 23
一○国民政府司法院令 24
一一国民政府考试院令 24
一二 国民政府考试院令 24
一三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令 24
一四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令 25
一五 内政部令 25
一六 外交部令 25
一七 军政部令 25
一八财政部令 26
一九 经济部令 26
二○教育部令 26
二一 交通部令 26
二二 农林部令 26
二三 社会部令 27
二四 粮食部令 27
二五 司法行政部令 27
二六 侨务委员会令 27
二七 卫生署令 28
二八地政署令 28
二九 行政院水利委员会令 28
三○司法考试行政 28
三一军事委员会行政院会令 28
三二社会司法行政部会令 29
三三内政经济部会令 29
三四经济社会部会令 29
三五 上海市政府令 29
三六 上海市政府令 30
三七国民政府令 30
三八 国民政府令 30
三九 国民政府令 30
四○国民政府令 30
四一 国民政府令 31
四二 国民政府令 31
四三 上海市政府令 31
四四 上海市政府令 31
四五 上海市政府令 32
四六 上海市政府令 32
四七 国民政府令 32
四八 国民政府令 32
四九 国民政府令 33
五○ 国民政府令 33
五一 国民政府令 33
五二 国民政府令 33
五三 上海市政府令 34
五四 上海市政府令 34
五五 上海市政府令 34
五六 上海市政府令 34
五七 国民政府令 35
五八 国民政府令 35
五九 国民政府令 35
六○国民政府令 35
六一国民政府令 36
六二国民政府令 36
六三 国民政府令 37
六四 国民政府令 37
六五 国民政府令 37
六六 国民政府令 38
六七 国民政府令 38
六八 国民政府令 39
六九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 39
七○国民政府行政院令 39
第二编 训令 40
第一章 训令意义 40
第二章 训令用语 40
第三章 训令程式 40
第四章 训令体例 41
一 国民政府训令 41
二 国民政府训令 42
三 国民政府训令 43
四 国民政府训令 43
五 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 44
六 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 44
七 国民政府行政考试院训令 45
八 国民政府考试院训令 46
九 军事委员会训令 47
一○ 赈济委员会训令 47
一一 行政院水利委员会训令 48
一二 最高法院检察署训令 48
一三 内政部训令 48
一四 军训部训令 49
一五 财政部训令 49
一六 教育部训令 50
一七 社会部训令 50
一八 农林部训令 51
一九 司法行政部训令 51
二○ 铨叙部训令 52
二一 江苏省政府训令 53
二二 江苏省民政厅训令 54
二三 江苏省财政厅训令 55
二四 江苏省建设厅训令 55
二五 江苏省教育厅训令 56
二六 上海市政府训令 57
二七 上海市警察局训令 58
二八 上海市公用局训令 58
二九 上海市教育局训令 58
三○上海市卫生局训令 59
三一上海市地政局训令 59
三二 上海市财政局训令 60
三三 上海市工务局训令 60
三四 吴县县政府训令 61
三五 无锡县警察局训令 62
三六 镇江县教育局训令 63
第三编指令 63
第一章指令意义 63
第二章 指令用语 64
第三章 指令程式 67
第四章指令体例 68
一 国民政府指令 68
二 国民政府指令 68
三 国民政府指令 69
四 国民政府指令 69
五 国民政府行政院指令 69
六 国民政府行政院指令 70
七 国民政府监察院指令 71
八 国民政府考试院指令 71
九 国民政府司法院指令 71
一○ 社会部指令 72
一一 司法行政部指令 73
一二 财政部指令 74
一三 交通部指令 74
一四 农林部指令 75
一五 内政部指令 76
一六 教育部指令 76
一七 湖南省政府指令 77
一八 湖北省民政厅指令 77
一九 四川省教育厅指令 78
二○ 江苏省建设厅指令 78
二一 江苏省财政厅指令 79
二二 上海市政府指令 80
二三 上海市政府指令 80
二四 松江县政府指令 81
第四编 布告 82
第一章 布告意义 82
第二章 布告用话 82
第三章 布告程式 85
第四章 布告体例 87
一 国民政府布告 87
二 国民政府布告 88
三 国民政府布告 88
四 国民政府布告 89
五 国民政府行政院布告 90
六 国民政府考试院布告 90
七 内政部布告 91
八 财政部布告 92
九 上海市政府布告 92
一○ 上海市政府布告 93
一一 上海市社会局布告 94
一二 上海市卫生局布告 94
一三 上海市财政局布告 95
一四 上海市工务局布告 95
一五 上海市教育局布告 95
一六 上海市公用局布告 96
一七 上海市警察局布告 96
一八 上海市地政局布告 97
一九 上海市警察卫生工务局会銜布告 97
二○ 上海市保卫委员会布告 98
二一 山西省政府布告 99
二三 浙江省财政厅布告 99
二三 江苏省建设厅布告 100
二四 杭州市政府布告 101
二五 睢州县政府布告 101
二六 吴县警察局布告 102
第五编 任命状 102
第一章 任命状意义 102
第二章 任命状用话 103
第三章 任命状程式 103
第四章 任命状体例 104
一 国民政府任命状 105
二 国民政府任命状 105
三 国民政府任命状 105
四 国民政府任命状 105
五 国民政府任命状 105
六 国民政府任命状 106
七 上海市政府委任状 106
八 上海市政府委任状 106
九 吴县县政府委任状 106
一○ 武进警察局委任状 107
第六编呈 107
第一章 呈之意义 107
第二章 呈之用语 107
第三章 呈之程式 114
第四章 呈之体例 122
一 内政部呈 122
二 粮食部呈 122
三 审计部呈 123
四 司法行政部呈 124
五 ??省政府呈 125
六 西康高等法院呈 125
七 贵州高等法院呈 126
八 上海市政府呈 127
九 上海市警察局呈 128
一○ 上海市公用局呈 128
一一 上海市卫生局呈 129
一二 上海市财政局呈 130
一三 上海市教育局呈 130
一四 山东省党部呈 131
一五 四川昭化县司法处呈 132
一六 甘肃鼎新县司法处呈 133
一七 湖南宁乡县司法处呈 133
一八 湖南宁乡县司法处呈 134
一九 江苏灌云县县政府呈 134
二○江苏吴县教育局呈 135
第七编咨 136
第一章 咨之意义 136
第二章 咨之用语 137
第三章 咨之程式 140
第四章 咨之体例 144
一 国民政府司法院咨 144
二 国民政府司法院咨 145
三 国民政府行政院咨 146
四 国民政府行政院咨 146
五 内政部咨 147
六 内政部咨 147
七 财政部咨 148
八 财政部咨 148
九 社会部咨 149
一○ 社会部咨 149
一一 铨叙部咨 150
一二 铨叙部咨 151
一三 农林部咨 151
一四 农林部咨 152
一五 经济部咨 152
一六 粮食部咨 153
一七 外交部咨 154
一八 上海市政府咨 154
一九 上海市警察局咨 155
二○ 上海市社会局咨 155
第八编 公函 156
第一章 公函意义 156
第二章 公函用语 157
第三章 公函程式 157
第四章 公函体例 158
一 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 158
二 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函 158
三 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函 159
四 国民政府考试院公函 160
五 军事委员会军法总监部公函 161
六 国民政府国史馆筹备委员会公函 161
七 考选委员会公函 162
八 内政部公函 163
九 农林部公函 163
一○ 财政部公函 164
一一 审计部公函 165
一二 铨叙部公函 166
一三 社会部公函 166
一四 卫生署公函 167
一五 地政署公函 168
一六 内政兵役部公函 168
一七 上海市政府公函 169
一八 行政院院长临时驻沪办事处公函 170
一九 善后救济总署上海分署公函 171
二○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公函 171
第九编批 172
第一章 批之意义 172
第二章 批之用语 173
第三章 批之程式 173
第四章 批之体例 174
一 国民政府行政院批 174
二 国民政府司法院批 174
三 司法行政部批 174
四 财政部批 175
五 农林部批 176
六 内政部批 176
七 教育部批 176
八 交通部批 177
九 福建省政府批 177
一○ 浙江省建设厅批 178
一一 上海市政府批 178
一二 上海市社会局批 179
一三 吴江县政府批 179
一四 无锡县教育局批 179
第十编 杂体文 180
第一章 杂体文意义 180
第二章 杂体文用语 181
第三章 杂体文程式 187
第四章 杂体文体例 189
一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手令 189
二 国民政府行令院电令 189
三 行政院秘书处通知单 189
四 参政会建议案 190
五 最高法院检察署通缉书 190
六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示送达 191
七 铨叙部典职司公函 191
八 上海市政府电呈 192
九 上海市警察局牌示 193
一○ 上海市公务局公告 193
一一 上海市警察局签呈 193
一二 上海市公用局通告 194
一三 上海市卫生局广告 194
一四 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电函 195
附录 保甲公文 196
第一编 保甲要义 196
绪言 196
清查户口 196
编组保甲 197
联保连坐切结 199
保甲规约 200
自卫枪炮登记烙印给照 200
户口异动查报 201
结语 202
第二编 区公所保甲公文 203
区公所通告 203
区公所通知 204
区公所呈 205
区公所呈 206
区公所通告 206
区公所通知 207
区公所通知 208
区公所通知 208
区公所呈 209
区公所公函 209
第三编 乡镇公所保甲公文 210
乡镇公所报告 210
乡镇公所报告 210
乡镇公所报告 211
乡镇公所通知 211
乡镇公所通知 211
乡镇公所通告 212
乡镇公所公函 213
乡镇公所公函 213
第四编 保长办公处保甲公文 214
保长办公处报告 214
保长办公处报告 214
保长办公处报告 215
保长办公处通知 215
保长办公处通告 216
保长办公处公函 216
第五编 甲长办公处保甲公文 217
甲长办公处报告 217
甲长办公处报告 217
甲长办公处报告 218
甲长办公处报告 218
甲长办公处函 218
甲长辨公处函 219
第六编 户长保甲公文 219
户长报告 219
户长报告 219
户长报告 220
户长报告 220
户长报告 220
户长报告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