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依据及目的 1
【案例1】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就是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7
【案例2】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的法律适用 9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2
【案例3】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有权颁布强制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5
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17
【案例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21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24
【案例5】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建立 29
第六条 禁止非法干预招投标 31
【案例6】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投标活动可能触犯刑律 35
第二章 招标 41
第七条 招标项目审批、核准 41
【案例7】大型建设钢铁项目因违规遭查处 43
第八条 招标方式 45
【案例8】邀请招标中可以增加投标人 48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49
【案例9】附属配套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54
第十条 自行招标的条件 55
【案例10】自行组织招标有其前提 57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58
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的职业资格 60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62
【案例11】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规出借资质 64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 65
【案例1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费的确定 67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与标准文本 69
【案例13】资格预审公告的注意事项 73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75
【案例14】未发售招标文件而致招标无效 77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 78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的主体和依据 79
【案例15】资格预审对象与实际履约方不一致导致招标采购合同无效 81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82
【案例16】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而致废标 84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 86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8
【案例17】投标截止后修改招标实质内容应当重新招标 90
第二十二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与处理 93
【案例18】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95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合法性 96
【案例19】招标文件内容违法将致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98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的限制 100
【案例20】“化整为零、划分标段”的手段违法 102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的确认 103
【案例21】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105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 106
【案例22】未明确定金性质的投标保证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110
第二十七条 标底与限价 112
【案例23】修改标底致招标无效 114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程序中踏勘现场 116
【案例24】工程施工招标组织现场踏勘程序不严谨遭投诉 118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程序适用的范围 120
【案例25】总承包招标中应正确理解暂估价 122
第三十条 技术复杂项目的两阶段招投标程序 124
【案例26】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分两阶段招标 127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后的附随义务 130
第三十二条 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32
【案例27】招标人违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行政处罚 135
第三章 投标 138
第三十三条 投标不受区域或部门限制和非法干涉的权利 138
【案例28】铁路系统招投标潜规则饱受诟病 140
第三十四条 特定关系投标人投标无效 142
【案例29】与招投标各方有利益关系不宜参与投标 143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 145
【案例3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147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拒收和存档 148
【案例31】依法接收投标文件是招标人的义务 149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 152
【案例32】未按规定进行联合体投标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154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告知义务和无效认定 157
【案例33】认定投标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应慎重 159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串标 160
【案例34】投标人之间不可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164
第四十条 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推定 168
【案例35】因同一单位编制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致中标无效 172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 175
【案例36】招标人串通投标人编制标底致中标无效 179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列举 181
【案例37】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骗取中标引争端 184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86
【案例38】资格预审申请人应按“申请人须知”提交材料 187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89
第四十四条 开标 189
【案例39】投标人数少于三家而重新招标 191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192
【案例40】对评标专家的行政管制 194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96
【案例41】评标委员会委员违规接触投标人应回避 199
第四十七条 特殊招标项目的界定 200
【案例42】特殊招标项目如何确定评标专家 201
第四十八条 评标规定的细化 203
【案例43】招标人不可向评标委明示或暗示倾向意见 205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时的权利义务 206
【案例44】评委会成员未按评标标准评标,中标无效 209
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211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法定事由 212
【案例45】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应被否决 216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规则 218
【案例46】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220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的具体要求 221
【案例4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见应书面说明,而不可重新进行评审 223
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的公示与异议 225
【案例48】招标人可以以网络公告的方式进行异议答复 227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程序 229
【案例49】非国有资金主导而进行的招标项目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0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231
【案例50】招标人行使中标人履约能力审查权有限制 233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书面合同之签订以及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35
【案例51】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可调整中标价 238
第五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240
【案例52】未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的可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42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不得非法转包与分包 244
【案例53】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以委托形式转让给他人 247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250
第六十条 行政监督投诉受理程序 250
【案例54】投标人认为招标结果不合法的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52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程序 256
第六十二条 招投标投诉行政监督 257
【案例55】招投标过程中可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25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61
第六十三条 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行政法律责任 261
【案例56】违法发布招标公告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4
第六十四条 招标程序违法行为的责任 265
【案例57】招标人未公开招标且违反招投标文件时限的行为违法 267
第六十五条 代理中介机构违反利益冲突原则的法律责任 269
【案例58】招投标代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利益冲突原则 271
第六十六条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273
【案例59】招标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被要求退还招标保证金 274
第六十七条 串通投标行为和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276
【案例60】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应处以罚款 280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282
【案例61】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被认定中标无效 284
第六十九条 出让出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286
【案例62】名为联营协议实为出租从业资质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89
第七十条 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290
【案例6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被追究责任 292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294
【案例64】评标委员会违法评标要承担法律责任 297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 298
【案例65】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应承担法律责任 303
第七十三条 招投标预约合同责任 304
【案例96】招投标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究竟是成立了还是业已生效? 307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 309
【案例67】中标人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书的可取消其交纳的保证金 310
第七十五条 违法订立正式协议的法律责任 313
【案例6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可签订“黑白合同” 314
第七十六条 违规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 317
【案例69】不可以内部工作分配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包的行为 323
第七十七条 恶意投诉和违规答复异议的法律责任 327
【案例70】投标人恶意不实投诉需担法律责任 329
第七十八条 招标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334
【案例71】招标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335
第七十九条 招投标信用制度 337
第八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行为违规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338
【案例7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340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投标的法律责任 341
第八十二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 345
第七章 附则 349
第八十三条 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 349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特别规定 351
【案例73】《政府采购法》优先《招标投标法》适用 351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时间 353
跋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