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 票据 1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 1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 9
第三节 票据之沿革 14
第四节 票据之学说 24
二 票据法 44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 45
第二节 票据法之编制 46
第三节 票据法之法系 50
第四节 票据法之统一 57
本论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 62
第二节 票据之责任 65
第三节 票据之事项 73
第四节 票据之抗辩 76
第五节 票据之强力 85
第六节 票据之伪造 87
第七节 票据之变造 92
第八节 票据之涂销 96
第九节 票据之毁损 98
第十节 票据之丧失 99
第十一节 票据权利之行使 101
第十二节 票据之时效 103
第十三节 票据之利得偿还 107
第十四节 票据之黏单 118
第十五节 票据之预约 120
第十六节 票据之原因 122
第十七节 票据之资金 124
第十八节 票据之效力 129
第二章 汇票 13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32
第一款 汇票之事项 134
第一项 表明其为汇票之文字 134
第二项 一定之金额 136
第三项 付款人之姓名或商号 140
第四项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 143
第五项 无条件支付之委托 147
第六项 发票地及发票年月日 147
第七项 付款地 149
第八项 到期日 150
第九项 发票人之签名 151
第二款 担当付款人 153
第三款 预备付款人 154
第四款 发票之效力 155
第五款 空白票据 157
第二节 背书 158
第一款 背书之禁止 159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 163
第一项 记名背书 164
第二项 空白背书 165
第三项 还原背书 169
第四项 要件外之记载 172
第五项 一部背书 174
第三款 背书之连续 175
第四款 背书之效力 177
第五款 取款委任背书 178
第六款 隐取款委任背书 181
第七款 到期后背书 182
第八款 质权背书 185
第三节 承兑 188
第一款 承兑之提示 191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 193
第三款 不单纯承兑 194
第四款 承兑之延期 199
第五款 要件外之记载 200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 201
第七款 承兑之责任 202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7
第一款 参加承兑人 21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 216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18
第五节 保证 220
第一款 保证之当事人 223
第二款 隐票据保证 224
第三款 保证之方式 224
第四款 保证人之责任 226
第五款 保证人之权利 228
第六节 到期日 230
第七节 付款 234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34
第二款 付款之时期 235
第三款 一部之付款 238
第四款 付款之条件 238
第五款 付款之标的 239
第六款 金额之提存 241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42
第一款 参加付款与第三人清偿之区 244
第二款 一部之参加付款 246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拒绝 246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提示 247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顺序 248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条件 249
第七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51
第九节 追索机 253
第一款 追索权之当事人 256
第二款 追索之条件 257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免除 263
第四款 尝还义务人之责任 265
第五款 偿还之金类 266
第六款 偿还之条件 269
第七款 还原汇票之发行 271
第八款 追索权利之丧失 273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75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作成人 277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方式 277
第十一节 复本 282
第一款 复本发行之请求 283
第二款 复本之方式 286
第三款 复本之效力 287
第四款 复本之承兑 288
第五款 复本之效用 290
第十二节 誊本 291
第一款 誊本之方式 292
第三章 本票 294
第一节 发票 296
第一款 本票之要件 296
第二款 发票人之责任 298
第二节 本票与汇票之异同 300
第一款 本票与汇票之异点 300
第二款 本票与汇票之同点 301
第四章 支票 304
第一节 发票 305
第一款 支票之要件 306
第二款 发票人之责任 310
第三款 执票人之权利 311
第二节 付款人之责任 314
第一款 保付之支票 314
第二款 平行线支票 316
第三节 发票之制裁 320
第四节 支票与汇票之异同 320
第五章 结论(对于本法之疑点) 323
一 住所与住址 332
二 支票对于第九十四条之准用 334
三 罚锾与罚金 336
四 一部之付款 337
五第九十六条之背书人 338
附录 票据法施行法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