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文概论 1
一 公文之定义 1
二 公文之类别 1
三 公文之法令 4
第二章 公文之用纸 8
一 划一公文用纸说明 8
二 公文用纸图式 9
第三章 公文之革新 23
一 暂行公文革新办法(内政部规定) 23
二 划一公文格式办法 24
三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27
第四章 使用标点之法令 31
一 公文采用简单标点办法 31
二 公文标点的举例 32
第五章 公文之用语 36
一 上行文用语 36
二 平行文用语 49
三 下行文用语 56
第六章 公文之作法 68
一 公文之结构 68
二 拟稿之常识 71
第七章 中夹政府公文程式 78
一 令 78
国民政府公布令 78
国民政府施行令 79
国民政府废止令 79
国民政府任命令 79
国民政府免职令 80
国民政府公布令 80
国民政府修正令 80
国民政府整顿田赋令 81
国民政府褒奖令 81
国民政府优恤令 82
国民政府训令 82
国民政府指令 83
行政院训令 84
行政院指令 85
司法院训令 85
司法院指令 86
考试院训令 87
军事委员会训令 87
司法行政部训令 89
司法行政部指令 89
教育部训令 90
教育部指令 91
财政部训令 92
交通部训令 93
铁道部训令 94
交通部铁道部会令 94
实业部训令 97
军政部训令 97
教育部卫生署会令 100
内政部指令 101
最高法院检察署训令 102
二 布告 103
国民政府布告 103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布告 103
财政部布告 104
内政部布告 104
教育部布告 105
实业部布告 106
军政部布告 107
外交部布告 108
三 呈文 108
行政院呈国民政府 108
立法院呈国民政府 109
监察院呈国民政府 110
军事委员会呈国民政府 111
教育部呈行政院 112
交通部呈行政院 114
参谋本部呈国民政府 115
司法行政部呈司法院 115
内政部呈行政院 116
外交部呈国民政府 118
四 咨文 119
国民政府咨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 119
行政院咨司法院 121
司法院咨行政院 122
内政部咨江苏省政府 122
财政部咨实业部 123
铁道部咨湖北省政府 124
军政部咨各省市政府 125
实业部咨各省市政府 126
司法行政部内政部会咨各省市政府 127
五 公函 128
国民政府文官处函司法院 128
司法院函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128
内政部政行政院秘书处公函 129
铁道部函全国商业联合会 131
教育部函国民政府文官处 134
财政部函湖北省政府 135
交通部函外交部 136
实业部致参谋本部公函 137
军事委员会政行政院公函 138
六 批示 138
行政院批 138
司法院批 139
内政部批 140
实业部批 140
交通部批 141
财政部批沪宁苏菸业酒业同业公会文 141
教育部批沪报社长郁悼盦文 143
司法行政部批中华民国拒毒会文 143
七 电文 144
国民政府电令各省军政机关 144
军事委员会通电 144
司法行政部代电 145
外交部通电各机关 145
铁道部电令京沪滬杭甬铁路管理局 146
教育部电函山西省政府 147
附 电报代日韵目表 147
附 地支月份表 147
第八章 省市政府公文程式 149
一 令文 149
省政府训令 149
民政厅训令 150
建设厅指令 151
民政厅指令 151
财政厅指令 152
教育厅指令 153
财政厅训令 154
高等法院训令 154
市政府训令 155
上海市政府指令 156
市社会局训令 156
市警察局训令 157
市教育局训令 158
二 布告 159
省政府布告 159
财政厅布告 160
市政府布告 160
市公用局布告 161
市社会局布告 162
市教育局布告 163
市土地局布告 163
市卫生局布告 164
市警察局布告 164
市工务布告 165
三 呈文 166
省政府呈行政院 166
省政府呈军事委员会 170
民政厅呈内政部 171
民政厅呈省政府 172
财政厅呈财政部 173
教育厅呈省政府 173
省土地局呈省政府 174
市政府呈国民政府 175
市社会局呈市政府 176
市工务局呈市政府 177
四 咨文 179
省政府咨交通部 179
省政府咨内政部 179
民政厅咨教育厅 180
民政厅长咨各机关 181
市政府咨外交部 181
市教育局咨警察局 182
五 公函 183
浙江省政府函江苏省政府 183
福建省党务指导委员会致省政府 184
市警察局致航业公会 185
上海市商会致市工务局函 187
六 批示 188
省政府批 188
建设厅批 188
市政府批 189
市社会局批 189
第九章 县政府公文程式 190
一 令文 190
县政府训令各区长 190
县政府指令 191
县教育局训令 192
县警察局训令 192
县建设局训令 193
县财政局训令 193
县土地局训令 194
地方法院指令 194
二 布告 195
县政府布告 195
县财政局布告 195
县土地局布告 196
地方法院布告 198
三 呈文 199
县政府呈省政府 199
县教育局呈县政府 200
县财政局呈县政府 201
吴县公安局呈县政府 201
四 公函 202
县政府函某某大学 202
县建设局函各机关 203
县教育局函各市乡乡董 204
县警察局函地方人士 205
第十章 区公所公文程式 206
一 通知 206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6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6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7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7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8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9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09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10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10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11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公所 212
区公所通知各乡镇长 213
二 呈文 214
区公所呈县政府 214
区公所呈县政府 216
区公所呈县政府 217
区公所呈县政府 218
区公所呈县政府 219
区公所呈县政府 220
三 公函 222
区公所函各机关团体 222
区公所函各机关团体 222
区公所函警察局 223
区公所函卫生分会 223
区公所函建设局 224
区公所函教育局 225
区公所函县商会 225
区公所函医院 226
四 通告 227
区公所通告 227
区公所通告 227
区公所通告 228
区公所通告 229
区公所通告 229
第十一章 乡镇公所公文程式 230
一 通知 230
乡镇公所通知各保甲长 230
乡镇公所通知各保甲长 231
镇乡公所通知各保甲长 231
乡镇公所通知各保甲长 232
二 呈文 232
乡镇公所呈区公所 232
乡镇公所呈区公所 234
乡镇公所呈区公所 235
三 公函 236
乡镇公所函致各机关团体 236
乡镇公所函各机关团体 236
乡镇公所函财务局 237
乡镇公所函建设局 237
乡镇公所函致保长 238
四 通告 238
乡镇公所通告 238
乡镇公所通告 239
第十二章 保甲长办公处公文程式 239
一 通知 239
保长办公处通知各甲长 239
保长办公处通知各甲长 240
保长办公处通知各甲长 241
保长办公处通知各甲长 241
保长办公处通知各甲长 242
二 呈文 242
保长办公处呈乡镇公所 242
保长办公处呈乡镇公所 244
保长办公处呈乡镇公所 245
保长办公处呈乡镇公所 246
保长办公处呈乡镇公所 247
保长办公处呈乡镇公所 249
三 公函 250
保长办公处函政警察分驻所 250
保长办公处函致警察分驻所 250
四 通告 251
保长办公处通告 251
保长办公处通告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