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老年人的界定】 5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11
第五条【社会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1
第六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老龄工作机构】 28
第七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4
第八条【老龄化宣传教育】 39
第九条【老龄科学研究、统计调查】 42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43
第十一条【遵纪守法】 44
第十二条【老年节】 45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47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 47
第十四条【赡养义务】 49
第十五条【治疗和护理、生活照料】 54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住房】 58
第十七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 61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63
第十九条【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67
第二十条【赡养协议】 69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70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73
第二十三条【扶养义务】 78
第二十四条【督促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80
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82
第二十六条【监护】 83
第二十七条【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87
第三章 社会保障 90
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 90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 92
第三十条【长期护理保障】 96
第三十一条【社会救助】 97
第三十二条【住房照顾】 102
第三十三条【老年人福利制度】 104
第三十四条【足额支付养老待遇、提高保障水平】 109
第三十五条【鼓励慈善】 111
第三十六条【遗赠扶养协议】 112
第四章 社会服务 114
第三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 114
第三十八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16
第三十九条【资金投入、扶持措施】 118
第四十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120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123
第四十二条【养老服务标准、评估制度】 126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129
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行政许可】 131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134
第四十六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135
第四十七条【养老服务协议】 136
第四十八条【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140
第四十九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 141
第五十条【老年医学、健康教育】 143
第五十一条【发展老龄产业】 145
第五章 社会优待 147
第五十二条【提高优待水平】 147
第五十三条【为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提供帮助】 150
第五十四条【优先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 153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 154
第五十六条【就医优先】 157
第五十七条【生活优先、优惠】 159
第五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和优惠】 160
第五十九条【不承担酬劳义务】 163
第六章 宜居环境 165
第六十条【宜居环境建设】 165
第六十一条【宜居规划】 168
第六十二条【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70
第六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 171
第六十四条【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174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177
第六十五条【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 177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组织】 178
第六十七条【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180
第六十八条【参与社会发展的具体活动】 181
第六十九条【保护合法收入、不得安排从事危险作业】 184
第七十条【继续教育】 185
第七十一条【老年文化生活】 18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96
第七十二条【救济途径】 196
第七十三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198
第七十四条【纠纷调解】 202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责任】 206
第七十六条【侵害老年人财物的责任】 215
第七十七条【侮辱、诽谤老年人的责任】 220
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任】 223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225
第八十条【养老机构监管部门的责任】 228
第八十一条【未履行社会优待义务的责任】 232
第八十二条【工程、设施建设不符合标准等的责任】 234
第九章 附则 239
第八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239
第八十四条【过渡期养老机构的整改】 241
第八十五条【施行日期】 243
附录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4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262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7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8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98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05
后记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