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章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改的历史 13
第一节 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界定与历史阶段 13
一、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界定 14
二、台湾地区“民诉法”的历史阶段 15
第二节 威权时期“民诉法”修改 22
一、1968年之修改 22
二、1971年之修改 45
三、1983年之修改 48
四、1984年之修改 50
五、1986年之修改 53
第三节 自由民主时期“民诉法”修改 56
一、1990年之修改 56
二、1996年之修改 61
三、1999年之修改 62
四、2000年之修改 65
五、2003年之修改 69
六、2007年之修改 72
七、2009年之修改 74
八、2013年之修改 77
第四节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改之评析 79
一、修法历史之总结 79
二、修法原因之分析 81
三、新旧法优劣之辨 84
第二章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改的指导理论 87
第一节 理论形态的变迁 87
一、实务应用型民事诉讼理论 87
二、本地创造型民事诉讼理论 88
三、后修法时代民事诉讼理论 107
第二节 理论生产者:三个世代民事诉讼法学者 110
一、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 112
二、第二代民事诉讼法学者 117
三、第三代民事诉讼法学者 135
第三节 理论共识达成:民事诉讼法研究会 148
一、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历史发展 148
二、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组成 149
三、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运作 150
四、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贡献 151
五、民事诉讼法研究会面临的问题 155
第三章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正后的实效之一——以集中审理为对象 159
第一节 基本概念厘清 159
一、并行审理主义与集中审理主义 159
二、法定顺序主义、自由顺序主义与适时提出主义 160
三、彻底集中审理、审理集中化与争点集中审理 161
第二节 修法前审理之规定与实务 161
一、并行审理主义和分割审理主义 161
二、自由顺序主义和随时提出主义 162
第三节 集中审理在台湾地区的发展 164
一、学术引进 164
二、实务推动 167
三、修法落实 170
第四节 集中审理的实效评估 182
一、集中审理的实施 182
二、集中审理的实效 188
三、结语 204
第四章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正后的实效之二——以小额诉讼程序为对象 208
第一节 小额诉讼程序之制定背景 208
一、审级制度改革 208
二、简易程序完善 209
三、外国制度参考 211
第二节 小额诉讼程序之制定 211
一、四次修法 211
二、立法理由 212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之法理 215
一、增进司法的亲近性 216
二、保障人们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 216
三、简速裁判的程序保障 217
四、费用相当性原理 217
第四节 小额诉讼程序之内容 218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218
二、小额诉讼第一审的特别规定 219
三、小额诉讼第二审的特别规定 223
四、小额诉讼再审的特别规定 225
第五节 小额诉讼程序之实效 225
一、以学者的统计资料为对象 225
二、以“司法院”的统计资料为对象 231
三、结语 238
第五章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改的启示 240
第一节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改的启示 242
一、专业性 242
二、严谨性 244
三、学理化 246
四、社会化 248
五、人性化 250
第二节 台湾地区“民诉法”修改的反思 251
一、本地化陷阱 252
二、偏颇的理想 254
第三节 大陆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借鉴 256
一、大陆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历程之反思 256
二、优化民事诉讼知识生产的环境结构 261
三、提升民事诉讼知识生产者:民事诉讼法学家 268
四、大陆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改进 271
结语 275
参考文献 278
后记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