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一条 立法目的 2
第二条 保护范围 2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85
第四条 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87
第五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92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93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93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112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 113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 123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127
第十一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29
第十二条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31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 137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 150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52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75
第十七条 同一侵权导致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188
第十八条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 188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191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204
第二十一条 预防性侵权请求权 205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215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者的赔偿与补偿请求权 225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 226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228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30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 230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 238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行为 240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241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245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246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249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249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258
第三十四条 用人者责任 260
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308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310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57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374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393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397
第五章 产品责任 398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398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440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474
第四十四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477
第四十五条 缺陷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的侵权责任 478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 478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514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519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519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537
第五十条 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538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540
第五十二条 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542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时的赔偿与救助 543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546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546
第五十五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61
第五十六条 紧急医疗措施 566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 568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581
第五十九条 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 583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598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 600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607
第六十三条 禁止过度检查 609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609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611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611
第六十六条 因果关系的推定 629
第六十七条 数人环境污染责任 632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633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634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 634
第七十条 民用核事故责任 635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639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645
第七十三条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650
第七十四条 被遗失或抛弃的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 661
第七十五条 被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的致害责任 662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内的损害责任 663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665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73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673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675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675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676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678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678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 678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679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679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681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683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683
第八十九条 妨害通行的侵权责任 684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691
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692
第十二章 附则 695
第九十二条 本法的生效时间 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