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
第一部分 导读 9
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法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 11
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 26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依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 34
第二部分 释义 41
第一条[立法宗旨] 43
第二条[权利义务和职责定位] 50
第三条[参审中的权利和义务] 60
第四条[履职的法律保障] 66
第五条[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70
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77
第七条[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84
第八条[名额的确定] 89
第九条[随机抽选候选人和资格审查] 92
第十条[随机抽选确定及任命] 96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任] 102
第十二条[就职宣誓] 107
第十三条[任期] 109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合议庭组成] 114
第十五条[参审案件范围] 120
第十六条[七人合议庭参审案件范围] 127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 134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 137
第十九条[个案随机抽取规则] 143
第二十条[审判长的指引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149
第二十一条[三人合议庭评议案件职权] 153
第二十二条[七人合议庭评议案件职权] 156
第二十三条[评议原则与分歧提交程序] 160
第二十四条[参审案件数量上限] 164
第二十五条[日常管理和培训] 168
第二十六条[表彰和奖励] 173
第二十七条[免职及惩戒] 177
第二十八条[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保护] 183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得克扣人民陪审员福利待遇] 190
第三十条[参审补助] 193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 197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 200
第三部分 附录 203
一、立法资料 20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说明 2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14
二、参阅资料 21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意见 217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意见 222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232
法律委、内司委、法工委座谈会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意见 236
福建、陕西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 241
人民陪审员制度广西、陕西调研情况 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2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 268
人民陪审员制度北京调研情况 282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广东调研情况 288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 295
陪审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发展趋势 298
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304
国外陪审制度的简要情况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