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述 1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沿革 1
(一)恤幼思想与古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1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4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5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基础 21
(一)儿童福利理论 22
(二)国家亲权理论 25
(三)恢复性司法理论 31
(四)社会参与理论 38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47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方针与原则 51
(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52
(二)权益特别保护原则 56
(三)办案组织专业化原则 59
(四)审前非羁押原则 66
(五)分案处理原则 74
(六)强制辩护原则 78
(七)审理不公开原则 82
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二元考量 86
(一)执行法律与落实政策之互动 86
(二)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社会保护一体化 88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并重 91
第二章 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机制 97
一、非羁押强制措施之释义 99
二、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机制的重要意义 102
(一)符合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可以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更好地保障涉罪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103
(二)符合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参与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对他们的再社会化和防止重新犯罪 106
(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规定为建立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社会管护机制奠定了立法基础 108
(四)符合诉讼效率价值的要求,可以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协助办案机关对涉罪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和帮教,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110
三、英美法系保释制度的社会支持 112
四、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的实践调查 118
(一)上海市社会观护体系 119
(二)无锡市管护教育基地 126
(三)其他实践模式 138
五、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的完善 142
(一)管护基地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142
(二)管护基地与办案机关的关系 145
(三)管护基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146
(四)社会管护的风险评估 148
(五)对被管护对象的监管、帮教方式 149
(六)对被管护对象的技能培训与心理辅导 150
(七)与办案机关业务考评机制的协调 151
第三章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53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之释义 153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重要意义 159
(一)有助于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59
(二)有助于改善办案人员的讯问和审判方式 160
(三)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61
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践调查 161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具体职责 161
(二)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与资格 166
(三)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与确定 170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程序 172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践问题 175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缺少有效手段,难以实际发挥到场作用 175
(二)合适成年人定位不清,权益保护职责被虚置和形式化 176
(三)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管理、考核和培训机制不完善 177
五、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完善 178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职责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78
(二)建立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完善对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制度 179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的步骤和程序 180
(四)明确合适成年人不到场获取口供的证据效力问题 182
第四章 社会调查中的社工参与机制 183
一、社会调查之释义 183
二、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 187
三、社会调查的三种实践模式 192
(一)办案机关调查模式 192
(二)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模式 196
(三)社工调查模式 201
四、社会调查中社工参与机制的完善 211
(一)社工参与调查的重要意义 211
(二)社工参与调查的原则 213
(三)社工在社会调查中的角色 214
(四)社会调查的内容 216
(五)社会调查的实施 218
第五章 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考察帮教机制 223
一、附条件不起诉之释义 223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24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226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227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方式 232
(五)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234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237
(一)符合起诉便宜主义 237
(二)符合诉讼谦抑理念 239
(三)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241
(四)符合国际普遍做法 242
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存在的问题 245
(一)监督考察主体单一、力量有限,缺乏专业性的帮教考察措施 246
(二)考察条件设置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48
(三)考察方式不明确,实际效果不佳、流于形式 249
四、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考察帮教机制的完善 250
(一)借助社区矫正,衔接配合运用 250
(二)构建社会管护基地,借助管护机制来实现监督考察 251
(三)指定特定的考察地点或场所 253
(四)将专业机构引入考察帮教 254
第六章 犯罪记录封存的社会衔接机制 257
一、犯罪记录封存之释义 257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意义 261
(一)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防止再犯 261
(二)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上学或就业 262
(三)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263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调查 264
(一)H省Q市 264
(二)J省X市 265
(三)H省D市 267
四、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衔接存在的问题 269
(一)封存条件较为单一,被封存的案件并不限于轻罪 270
(二)负有封存记录的义务主体限于公安司法机关,实际封存效果不到位 271
(三)对被封存信息的查询程序不明确 272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冲突,封存后回归社会依然困难 272
五、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衔接机制的完善 274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衔接 274
(二)赋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277
(三)完善犯罪记录的封存和查询机制 278
(四)健全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机制 278
(五)落实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监督职责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