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问题的源起 1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 2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5
第四节 研究方法 6
第五节 研究的限定 6
第二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源流及立法沿革 8
第一节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源流 9
一、罗马法 9
二、罗马—教会法 13
三、德意志普通民事诉讼法 24
四、1877年德意志民事诉讼法 33
第二节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沿革 46
一、1890年(明治23年)民事诉讼法 46
二、1926年(大正15年)民事诉讼法 50
三、1996年(平成8年)至今的民事诉讼法 54
第三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学说 58
第一节 再审事由的基础 59
一、高木丰三的学说 59
二、兼子一、林屋礼二和小室直人的学说 60
三、新堂幸司、吉村德重和上村明广的学说 62
四、加波真一的学说 67
第二节 再审事由的扩张 69
一、再审事由扩张的学说 70
二、第338条第1款第3项和第4至7项再审事由的扩张 72
第四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分析——第338条第1款第1至3项 80
第一节 审判组织未依法构成 81
一、裁判官署名与审判组织构成 83
二、开庭笔录无效与审判组织构成 89
三、无关审判组织构成 92
第二节 不得参与判决的裁判官参与判决 94
一、应除斥的裁判官 94
二、应忌避的裁判官 101
第三节 代理权欠缺 110
一、未基于当事人意思的诉讼委托 110
二、代表人欠缺代表权 117
三、诉讼能力欠缺 120
四、送达程序的瑕疵 123
五、公示送达违法 134
六、以死者为当事人的诉讼 144
七、冒名诉讼 150
八、诈害诉讼 158
第五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分析——第338条第1款第4至7项 175
第一节 裁判官的刑事应罚行为 176
第二节 他人的刑事应罚行为 178
一、“他人”“刑事”“自认”和“攻击防御方法” 178
二、“应影响判决”的内涵 184
第三节 伪造、变造证据 191
第四节 作为证据的虚伪陈述 198
一、肯定的判例 200
二、否定的判例 205
第五节 有罪确定判决等要件的限制 215
一、第2款要件的性质、证明责任及有罪判决等的拘束力 216
二、证据欠缺外的理由 221
第六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判例分析——第338条第1款第8至10项及再审事由的补充性 243
第一节 成为判决基础的裁判和行政处分的变更 244
一、成为判决基础 244
二、裁判、行政处分的变更 250
第二节 重要事项遗脱判断 259
一、因上诉期间完成驳回上诉 260
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 262
三、主张的事项不影响判决结论 266
四、法律解释根据、间接事实的主张 269
五、事实误认、驳回证据申请错误的主张 271
第三节 既判力抵触 274
第四节 再审的补充性 279
一、以再审事由为上告理由 280
二、何为“知而不主张” 286
第七章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启示及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改造的方向 309
第一节 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启示 309
一、再审事由的宽窄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 310
二、再审事由的设定与通常程序紧密相关 311
三、再审事由应具有统一的目的、基础和体系 312
四、不同的再审事由应以不同要件限制 314
五、再审事由应具有一定概括性 316
六、再审事由应具有确定性及其实现方式 318
七、诉讼主体的瑕疵是再审事由中的重点 320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沿革 320
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321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 323
三、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 325
第三节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学说及其评价 330
一、实体性事由的学说 330
二、程序性事由的学说 337
第四节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改造的方向 348
一、民事再审事由的设定必须面对我国现实 348
二、未予程序保障应作为再审事由的基础 349
三、以再审事由明确化替代细化、具体化要求 350
四、再审事由明确化的方法 351
五、民事再审事由的体系化与限制 353
参考文献 355
后记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