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人 格权 180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804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① 1804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类型】 1808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1813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1813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1814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817
第九百九十五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820
第九百九十六条【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 1823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 1825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828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1831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1833
第一千零一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 1836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838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 1838
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 1839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 1840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1841
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1843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人体买卖】 1848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1850
第一千零九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 1854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1856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1859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1861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1862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1866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1870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1872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或转让名称的法定程序及法律效力】 1878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1879
第四章 肖像权 1881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1881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1884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886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 1889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 1889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1892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1893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 1893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与保护名誉权关系】 1897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1899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 1901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1903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1905
第一千零三十条【处理信用信息应遵循的规则】 1907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1909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910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1911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 1915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 1917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1925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1928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929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1931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1933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93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936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1936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1940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1943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1945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原则】 1947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1949
第二章 结婚 1954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1954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 1956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1958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1958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组成家庭】 1962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 1962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1965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1968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971
第三章 家庭关系 1975
第一节 夫妻关系 1975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 1975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1978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1980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1982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1983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1984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 1988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1990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1996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1999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2004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010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2014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2014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2016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2018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2020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2022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4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2026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2029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2031
第四章 离婚 2033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2033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2036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登记】 2038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2040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2048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 2049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2052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 2053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抚养】 2054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2058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2061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2064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2066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2068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2068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过错赔偿】 2070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2072
第五章 收养 2075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2076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2076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2080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2083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2085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 2087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2088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2092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数量】 2094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2096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2097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2099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送养自愿】 2101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2103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2107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不适用收养】 2107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优先抚养权】 2109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2110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保密义务】 2113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2115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拟制效力】 2115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2117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2119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2121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2121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2125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126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法律后果】 2127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2129
第六编 继承 213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131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2131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2132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2134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2138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2141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2143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2146
第二章 法定继承 2151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2151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2153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2161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2165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2167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2170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217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2175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175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2177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2179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2181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2183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2184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2187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2188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2190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2192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 2194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2196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2198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2198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2201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2202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2205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2206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2206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2208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2210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确定】 2212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2213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2215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2216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2220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2221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2223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2225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2227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2229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229
第七编 侵权责任 223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231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2231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233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2238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2241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2243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2246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2249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252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2253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2255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2257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2258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2260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2263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2266
第二章 损害赔偿 2268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2268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274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2276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2278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2281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2285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2286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2289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2292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2295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2295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 2298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2300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2302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2306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2309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2310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2312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2317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2319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2321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2326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2331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2332
第四章 产品责任 2334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2334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2337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2338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2339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2340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2341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342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2343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2345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2347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 2348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2349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2351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 2352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 2353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 2355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2357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2359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2359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2361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 2365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 2366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2367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2368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2371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2375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2378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380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2382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384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2384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2388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确定】 2392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2394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2403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2405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2410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2412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2412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2416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2418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2420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2422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2425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2427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2428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2430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432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2432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2435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2438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2440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2441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2442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2443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444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2445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2449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2452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2458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2459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460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2462
附则 2466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2466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2466
第二部分 附录 247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2471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488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