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 3
导言 5
注释 5
1.诉辩律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7
1.1 诉辩律师的地位 7
1.2 诉辩律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9
2.职业行为的一般原则 17
2.1 独立 17
2.2 信任与个人适正性 19
2.3 保密 19
3.对诉辩律师协会和其他诉辩律师的职责 21
4.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有关的职责 23
5.对委托人的职责 27
5.1 总则 27
5.2 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职责 31
6.对法院的职责和与法院和类似程序有关的职责 37
6.1 与法律事项有关的职责 37
6.2 与事实事项有关的职责 37
6.3 在法院 39
6.4 礼貌职责 45
6.5 到庭职责 47
6.6 民事诉讼中对书状的责任 51
6.7 刑事上诉 53
6.8 反对诉讼当事人 53
7.寻求建议的职责 55
8.指示 57
8.1 总则 57
8.2 诉辩律师可以从何人接受指示? 57
8.3 诉辩律师什么时候有义务接受指示? 59
8.4 什么构成指示和接受指示? 67
8.5 指示的优先次序 69
8.6 退回指示 73
8.7 将指示交给其他诉辩律师 77
9.律师费 81
10.广告、宣传、招揽和与媒体的关系 89
11.惩戒 93
12.着装 97
13.见习生导师的职责 101
14.继续职业发展 103
15.歧视 105
16.执业诉辩律师的非职业活动 107
17.担任公职的诉辩律师和非执业诉辩律师 109
18.在苏格兰之外的工作 113
19.在苏格兰出庭的欧洲律师 115
20.注册欧洲律师 121
21.其他律师协会的诉讼律师的优先次序 127
22.犯罪所得和洗钱 129
附录A 131
一、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131
二、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 133
三、个人适正性 135
四、保密 135
五、独立 137
六、职业的团体精神 137
七、职业宣传 141
八、尊重其他律师协会的规则 143
附录B 145
欧洲律师行为守则 145
目录 145
1.前言 151
1.1 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 151
1.2 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153
1.3 守则的目的 153
1.4 对人的效力 157
1.5 对事的效力 157
1.6 本守则中的定义 157
2.总则 161
2.1 独立性 161
2.2 信任和个人适正性 161
2.3 保密 163
2.4 尊重其他律师协会的规则 163
2.5 不相容的职业 165
2.6 个人宣传 165
2.7 委托人的利益 167
2.8 限制律师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167
3.与委托人关系 169
3.1 接受和终止指示 169
3.2 利益冲突 171
3.3 风险代理协议 173
3.4 对律师费的规制 173
3.5 预付款 175
3.6 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 175
3.7 诉讼成本与法律援助可得性 175
3.8 委托人资金 177
3.9 职业赔偿保险 179
4.与法院关系 181
4.1 在法院的行为规则 181
4.2 程序公平 181
4.3 在法院的举止 181
4.4 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181
4.5 扩展及仲裁员等人员 183
5.律师之间的关系 185
5.1 职业的团体精神 185
5.2 不同成员国的律师之间的合作 185
5.3 律师之间的通信 187
5.4 介绍费 187
5.5 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 189
5.6 (根据2002年12月6日在都柏林召开的全体会议之决定,已经删除) 189
5.7 支付律师费的责任 189
5.8 继续职业发展 191
5.9 不同成员国律师之间的争端 191
注释备忘录 193
1.1 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 193
1.2 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195
1.3 守则的目的 195
1.4 对人的效力 195
1.5 对事的效力 199
1.6 定义 201
2.1 独立性 201
2.2 信任和个人适正性 201
2.3 保密 201
2.4 尊重其他律师协会的规则 203
2.5 不相容的职业 209
2.6 个人宣传 211
2.7 委托人利益 213
2.8 限制律师对委托人的责任 213
3.1 接受和终止指示 213
3.2 利益冲突 215
3.3 风险代理协议 217
3.4 对律师费的规制 219
3.5 预付款 219
3.6 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 219
3.7 诉讼成本和法律援助的可得性 221
3.8 委托人资金 221
3.9 职业赔偿保险 223
4.1 在法院的行为规则 223
4.2 程序公平 223
4.3 在法院的举止 225
4.4 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225
4.5 扩展及仲裁员等人员 225
5.1 职业的团体精神 227
5.2 不同成员国的律师之间的合作 227
5.3 律师之间的通信 227
5.4 介绍费 229
5.5 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 231
5.6 更换律师 231
5.7 对律师费的责任 231
5.8 继续职业发展 233
5.9 不同成员国律师之间的争端 233
附录C 235
继续职业发展条例 235
适用 235
强制性继续职业发展要求 235
弃权 239
未能遵守强制性要求 239
引用和施行 239
附录D 243
诉辩律师可以从何人那里接受指示? 243
直接近用规则(2006年10月) 243
《直接近用规则》附录 247
直接近用诉辩律师:标准指示条款 253
1.导言 255
2.指示 255
3.支付律师费 263
附录E 269
关于犯罪所得和洗钱的指引 269
诉辩律师协会2015年惩戒规则 271
本规则的适用: 271
解释: 273
总则: 275
暂停会员资格: 277
投诉通知和调查: 281
调查后的行动: 281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283
投诉委员会实施处罚 287
投诉委员会决定: 289
对投诉委员会决定的上诉权: 291
移送惩戒裁判庭: 293
移交惩戒裁判庭实施处罚 295
移交惩戒裁判庭来查明和处理投诉: 297
惩戒裁判庭实施处罚: 303
证明标准和代理: 305
公布决定: 305
提请除名: 307
委员会和惩戒裁判庭的构成: 307
惩戒裁判庭: 311
入行者条例 317
目录 321
导言 325
入行者准入程序 325
申请人或者入行者支付的规费 329
入行者条例 333
准入通则 333
免除 353
权利和限制 365
解释 369
附录 373
附录A 诉辩律师协会考试涵盖的科目清单 373
附录B 诉辩律师协会考试规则 375
附录C 准入日 379
附录D 条例2(I)(a)所称关于刑事定罪和程序等的证明 381
附录E 关于条例3(1)(b)中的法律事务文凭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383
附录F 关于条例6(6)关于入门费之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383
附录G 处理依照条例6(4)对候选人或者入行者准入诉辩律师协会提出的异议规则 385
附录H 能力验证 393
附录I 关于1997年12月31日前开始的见习的过渡性规定 395
附录J 关于条例2(1)(d)(i)、(ii)和(iii)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395
重要译名对照表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