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4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制度】 7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11
第五条 【政府职责】 13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17
第七条 【部门职责】 23
第八条 【评议、考核制度】 31
第九条 【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33
第十条 【食品安全科技应用】 36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 38
第十二条 【表彰与奖励】 41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44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44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8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51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 53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 54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 56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61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61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要求】 61
第二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65
第二十一条 【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 71
第二十二条 【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 73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77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要求】 77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8
第二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管理】 85
第二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88
第二十七条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 91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95
第二十九条 【临近、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99
第三十条 【回收食品的管理】 102
第三十一条 【培训考核制度】 105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要求】 109
第三十三条 【委托生产的要求】 112
第三十四条 【贮存、运输管理和温度、湿度控制要求】 113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管理要求】 116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抽样检验要求】 119
第三十七条 【散装食品管理要求】 121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的有关要求】 123
第三十九条 【餐饮配送要求】 127
第四十条 【食品展销会安全规定】 130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132
第四十二条 【酒类等的生产经营要求】 135
第四十三条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 138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141
第四十五条 【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 143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146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规定】 146
第四十七条 【畜禽产品管理要求的规定】 149
第四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管理】 153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禁止行为】 156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要求】 160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162
第五十一条 【备案管理制度】 162
第五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公示制度】 164
第五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166
第五十四条 【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管理】 169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171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71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划、建设和监管】 171
第五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 173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 174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制度】 176
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要求】 178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 182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包装、标签管理】 183
第二节 食品摊贩 185
第六十二条 【区域规划和信息登记】 185
第六十三条 【食品摊贩经营条件】 189
第六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要求】 191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采购凭证保留要求】 194
第六十六条 【相关管理职责】 196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198
第六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防范】 198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00
第六十九条 【重大公共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202
第七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报告义务】 204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7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报告】 209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12
第七十四条 【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 216
第六章 监督管理 217
第七十五条 【年度管理计划与风险分级管理】 217
第七十六条 【加强监督要求】 221
第七十七条 【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施监督管理】 224
第七十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协作】 227
第七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228
第八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31
第八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232
第八十二条 【恢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235
第八十三条 【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237
第八十四条 【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 239
第八十五条 【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242
第八十六条 【举报投诉处置】 243
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246
第八十八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25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53
第八十九条 【指引条款】 253
第九十条 【违反贮存、运输服务要求的法律责任】 254
第九十一条 【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要求的法律责任】 255
第九十二条 【违反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法律责任】 256
第九十三条 【违反临近、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回收食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59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的法律责任】 261
第九十五条 【违反委托生产要求的法律责任】 264
第九十六条 【违反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265
第九十七条 【违反餐饮配送要求的法律责任】 266
第九十八条 【违反食品展销会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68
第九十九条 【违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69
第一百条 【违反农业投入品经营记录要求的法律责任】 271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271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网络食品经营备案、公示制度的法律责任】 273
第一百零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未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法律责任】 274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小作坊有关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76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79
第一百零六条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282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许可、准许生产条件或者备案、登记要求的法律责任】 284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恢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285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违法重点监管名单】 286
第一百一十条 【首负责任制】 289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拒绝、阻挠、于涉执法的处置】 29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免予处罚的情形】 292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责任】 294
第八章 附则 298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相关定义】 298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行日期】 301
附录 30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30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31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2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332
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33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44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 349
后记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