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多重正确性构成的法律秩序 1
一、人民的历史角色与宪法权利 1
二、合意真理观与多重正确性 5
(一)真理与正确性 7
1.实践理性与真理 7
2.正确性:从事实到规范的桥梁 8
(二)正确性的类型 10
1.绝对正确性和相对正确性 10
2.道德正确性和法律正确性 11
3.形式正确性和实质正确性 12
(三)君特·帕茨希的正确性图式 13
(四)全面的正确性图式与正确性主张 14
1.主观正确性和正确性主张 14
2.客观正确性和正确性主张 15
3.绝对正确性与相对正确性 17
4.法律上的正确性与两种正确性主张 20
5.法律世界:一个相对客观正确的世界 20
三、法学研究的五种思维 21
(一)秩序思维 22
(二)类推思维 24
(三)引导性思维 26
(四)决断思维 28
(五)权衡 30
(六)小结 30
四、本书的基本命题 31
第二章 现代理性传统下的人民概念 33
一、人民:理性的伟大造物 33
二、经典理性法传统中的人民观 36
(一)从自然法到理性法——一种认知的视角 36
(二)卢梭:无“众意”基础的人民意志 37
1.公意作为人民意志 38
2.公意之本质 39
3.个别意志、众意和公意 41
4.理想的契约和美德共和国 44
5.社会与政府——从公意到公共利益的媒介 47
6.小结 50
(三)康德:普遍先天联合的人民意志 51
1.概述 51
2.普遍先天联合的人民意志 53
3.引导性理念与客观正确性 54
4.人民意志与代议体系:一种引导性关联 56
5.小结 58
三、法哲学中的人民观 58
(一)格奥尔格·耶利内克:人民作为国家人民 59
1.方法学上的前提——两层国家理论 59
2.法学上的国家概念和对国家作为人民之观念的批判 60
3.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一个要素 62
4.小结 65
(二)汉斯·凯尔森:人民的意志建构与相对主义世界观 66
1.自由理念作为民主的基本价值 67
2.民主和意志建构 68
3.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70
4.小结 72
(三)拉德布鲁赫:人民意志作为公共福祉及其多重相对化 73
1.概述 73
2.三元方法论和相对主义 75
3.正义与它的合目的性要素 77
4.三种法律或国家观 78
5.法学上的人民和立宪者 83
6.一个批判与补充:共同体中的“家”人格 85
7.小结 89
(四)结论 90
第三章 商谈理论中的人民概念 91
一、人民概念的整合性界定 91
(一)人民的直观与身体——家人格 92
(二)人民的实体和根本目的——个体人格 93
(三)人民意志作为本质——主体间人格 96
(四)人民的三种人格与多重正确性 97
二、理想的与现实的人民意志 98
(一)普遍实践商谈和商谈共同体 98
(二)实践商谈的结构与证立 100
1.商谈的主体 101
2.商谈的规则 102
3.商谈的目标 103
(三)作为理念与原则的人民意志 104
1.理想人民意志作为引导性理念 104
2.现实的人民意志作为普遍实践原则 107
3.现实人民意志的内容 109
三、结语 112
第四章 法律共同体中的人民 113
一、法律共同体的必要性 113
二、现实的人民意志作为立宪意志 114
三、人民之主权 116
1.人民之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 116
2.个体自治和人民主权 117
3.人民主权与正确性主张 117
4.小结 118
四、法是对现实人民意志提出的主张 118
五、人民及其代表 119
1.政治代表和论证代表 120
2.代表与代理 123
3.狭义与广义上的论证性代表 124
4.小结 125
第五章 立宪转型与法律权威 126
一、国家权力的理性运用 127
(一)国家作为理念和概念 127
(二)理性的两种思维原则 128
(三)通过三段论的国家权力运用 130
(四)从涵摄运用到理性商谈 133
二、法律权威作为论证性权威 134
(一)普遍实践商谈中的正确性论证 135
1.普遍实践商谈的超验基础 136
2.对正确性的兴趣和效用最大化 140
3.商谈规则的客观效力和正确性主张 140
4.正确性主张中的三种正确性 142
(二)正确性主张的结构和类型 142
1.正确性主张的结构 143
2.正确性主张的类型:制度性的和私人性的 145
(三)法作为对道德正确性提出的制度性主张 146
1.法的四层程序模式 147
2.非制度性程序和正确性主张的诸层面 147
(四)论证性权威的种类 155
1.有缺陷的法律权威和极端不正义的法律权威 155
2.目的论上的权威和义务论上的权威 155
(五)结语 156
第六章 从规范主义权威到论证性权威 157
一、现代权威观的逻辑结构 157
二、规范主义权威及其限度 159
(一)行为及其意义 162
(二)凯尔森的内容空白的基础规范 163
(三)基础规范在制宪过程中的逻辑功能 165
(四)基础规范证立的主观理由和客观理由 166
三、立宪转型:契约合意与商谈合意 172
(一)社会契约理论中的理想合意与现实合意 173
(二)康德理论中的契约合意作为规范性基础规范的理由 174
(三)商谈合意作为基础规范的客观理由 178
四、结语——从规范主义权威到论证性权威 179
第七章 人权与宪法权利 181
一、道术为“天下裂”——从主权理念到权力与权利的结构 181
(一)人权及其概念结构 183
1.人权理念及其特征 183
2.人权作为权利及其权利结构 186
(二)宪法权利作为现实的人民意志 187
1.基本权利的概念特征 188
2.从人权向宪法权利转换的理由 190
3.引导性关联与构成性关联 194
(三)以人权和基本权利保障为对象的正确性主张 196
三、基本权利保障和正确性主张 197
(一)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 197
1.基本权利作为对某事物之权利的立场 197
2.基本权利和主观正确性 200
(二)基本权利作为客观规范 200
1.基本权利作为纲要语句和约束性规范 201
2.基本权利作为规则与原则 201
3.基本权利作为纯粹的客观规范和关系规范 202
4.小结 204
(三)基本权利作为否定性权能规范 204
1.权能的概念结构 204
2.私权能与公权能 205
3.民事服从与等级服从 208
第八章 公法人作为宪法权利的主体 210
一、宪法权利的主体 210
二、公法人的宪法权利资格 211
(一)联邦宪法法院相关判决一瞥 212
1.基本权利原则上不适用于公法人 212
2.宪法法院判决中的例外情形 214
3.小结 215
(二)德国公法理论中的论证 216
1.反对公法人宪法权利主体资格的论证 217
2.赞同公法人的基本权利资格的论证 222
3.小结 225
三、公法人的基本权利资格 225
(一)批判性重述现行的各种区分标准 225
1.“穿透性”作为否定性界限 225
2.执行公共任务作为标准 226
3.“归属”的标准 227
4.民事服从或者等级服从作为标准 228
5.宪法权利上典型的危险形势 228
6.代表和代理作为区分标准 229
(二)正确性主张作为最佳标准 230
1.制度性与非制度性正确性主张 230
2.该标准的优点 231
第九章 公民的主权地位与宪法法院的人民性 233
一、公民的主权地位与宪法诉讼的沟通之维 234
(一)公民的四种法律地位 234
(二)人民立宪与广场政治 235
(三)民选总统与宪法法院 236
(四)小结 238
二、宪法法院:公民的主权地位与法律地位之间 239
(一)宪法法院的正当性 239
(二)宪法法院的司法民主性 241
(三)宪法法院的司法人民性 243
1.人民的论证性代表 244
2.如何保障论证性代表的人民性? 246
三、结论:介于司法民主与政治决断之间的宪法法院 247
附录 249
参考文献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