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1.人民法院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用《行政诉讼法》第1条立法宗旨之规定进行裁判案件? 1
2.被告行政机关的范围中不包括哪些机关? 1
3.如何理解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规章授权社会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与规章能否授予社会组织相关行政职责的问题? 1
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2
5.规章是否可以授权社会组织行使管理权? 2
6.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规章授权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 3
7.对于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如何获得司法救济? 3
8.行政机关能否设定起诉权? 3
9.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措施处理? 4
10.承诺放弃行政诉讼起诉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4
11.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其是否包括下设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 4
12.如何理解“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政府法律顾问能否受委托出庭应诉?律师以法律顾问身份出庭是否属于“相应的工作人员”?是否允许只委托律师出庭? 5
13.如何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行政机关是否须提交相关证明? 5
1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如何审查处理? 5
15.可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是否限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
16.人民法院如何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6
17.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时,是否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务证明? 6
18.“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
19.人民法院如何在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列明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6
20.经过复议,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其负责人是否均应当到庭? 6
21.《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是否与第31条规定的“委托代理”相同? 7
22.《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委托”是行政机关委托,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 7
23.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身兼复议机关负责人和原行政机关负责人两个职务,对此,其如何出庭应诉? 7
24.从司法实践来看,哪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委托? 7
25.《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是否须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8
26.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也未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8
27.行政机关负责人与相应工作人员都未出庭,有何法律后果? 8
28.行政机关负责人与相应工作人员都未出庭,而只有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人民法院能否作出缺席判决? 9
29.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 9
30.如何准确界定新《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9
31.审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如何把关? 10
32.对尚无法律规范规定但符合政策精神的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予以撤销? 10
33.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有何特殊要求? 10
34.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及评议有何要求? 11
35.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法律适用上面临何种新格局? 11
36.如何在行政审判中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12
37.针对检察监督,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2
38.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调查核实权? 12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13
第二章 受案范围 14
第一节 总括 14
1.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14
2.被列入法院受案范围的“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此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14
3.《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包括法院的非诉强制执行? 14
4.人民法院对新类型行政案件是否立案? 15
5.判决行政行为成熟性的标准是什么? 15
6.新《行政诉讼法》将“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此在行政审判时,有何信号?这里的“等”如何理解? 16
7.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把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这一概念? 16
8.《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里的“仲裁”是指什么? 16
9.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其他处理决定等不服,应选择何种救济方式? 17
10.公民或其他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举报、投诉、控告等行为,是否属于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范围? 17
11.列入法院受案范围的侵犯公平竞争权,是否仅限于滥用行政权力之情形? 17
12.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了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是否仅限于以上三种社会保障权利? 18
13.除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所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之外,其他行政协议的种类还有什么? 18
14.如何区分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 18
15.《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 19
16.公有房屋出售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 19
17.教育行政委托培养合同,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19
18.如何区分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20
19.行政协议的签订及其效力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
20.除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所规定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这里的“等”如何理解? 20
21.作为行政协议一方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如何选择救济途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对此进行审查?审查时是否应当召开听证会? 21
22.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因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协议的安置补偿义务,是否还应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1
23.如何划分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 22
24.如何在实务上区分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界限? 22
25.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区分方面,在审判程序上如何操作? 23
26.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4项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有何关系? 23
27.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24
28.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 24
29.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目前仍然不可诉,行政相对人如何救济? 24
第二节 可诉行政行为 25
30.责令改正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5
31.对于行政处罚同时所作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5
32.责令改正是否为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 25
33.通报批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6
34.以“吊销许可证”为名自行纠正不当发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6
35.政府运用强制干预性行政手段保证实施的《意见》,是否可诉? 26
36.商标独占许可权人作为投诉人能否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撤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6
37.国土房管局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改选工作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27
38.当事人以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对医疗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27
39.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权属的确认、工伤事故的确认、医疗事故的确认等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7
40.行政机关内部指示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否具有可诉性? 27
41.名为行政指导,但实际上具有强制力,相对人不履行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此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8
42.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采取不适当手段所体现的行政命令,是否可诉? 28
43.违背当事人意愿所涉及的行政调解行为,是否可诉? 28
44.不依法主持行政调解是否可诉?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主持行政调解,是否可诉? 29
4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解过程中采取了不适当手段之行为,是否可诉? 29
46.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9
47.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产,侵犯公民权益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9
48.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9
49.公安机关扣押案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0
50.公安机关故意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是否可诉? 30
51.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为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0
52.交警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性质如何?能否就其提起行政诉讼? 30
53.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否可诉? 31
54.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1
55.越权的土地征用决定是否可诉? 31
56.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31
57.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32
58.有关管理部门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行为,是否依赖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效力才能作出判断?该种行为是否可诉? 32
59.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作出拍卖决定,后又公告具体的拍卖时间,人民法院对于拍卖决定与拍卖公告如何审查? 32
60.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可诉? 33
6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33
62.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是否可诉?何种情况下内部批复会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33
63.如何把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33
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的行为,是否可诉? 34
65.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排除范围,《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否可诉? 34
66.人事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公职处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5
67.公务员进门之前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因退休、辞职、开除丧失公务员身份之后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范畴? 35
68.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救济? 36
69.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36
70.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案件,是否可诉? 36
71.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6
72.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7
73.高考录取行为,是否可诉? 37
74.取消入学资格、做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直接导致学生身份丧失的行为,是否可诉? 37
75.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不涉及学生身份变更的纪律处分与学籍管理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38
76.学生对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申诉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申诉处理的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38
77.高校不依法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行为,是否可诉? 38
78.税务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及相应来函作出的税收缴款书,是否可诉? 38
79.村民对乡级人民政府就村民待遇问题的处理行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39
80.乡政府违法向村民提取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和社会生产性服务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9
8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可诉? 39
82.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9
83.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否可诉? 40
84.监督检查事实行为,是否可诉? 40
85.行政检验、检测、检疫,是否可诉? 40
86.延长行政许可期限行为,是否可诉? 40
87.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否可诉? 41
88.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是否可诉?如果可诉,其计算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41
89.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使的辅助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41
90.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补偿而不予补偿或者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自己补偿的,相对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1
91.行政机关经常采用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排除限制竞争,对此行政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诉? 42
92.军事演习结束后,对地方政府为配合军演作出的征用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2
93.行政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行为,是否可诉? 42
第三节 不可诉行政行为 43
94.公民的政治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3
95.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重复处理的行为,是否可诉?其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如何审查? 43
96.实践中,有哪些典型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从而不可诉? 44
97.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4
98.军人以未批准退出现役为由起诉军事机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4
99.征兵、出入境管理及与军事设施保护有关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 44
100.行政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5
101.阶段性行为,是否可诉? 45
102.公证行为,是否可诉? 45
103.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是否可诉? 46
104.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6
105.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6
106.行政相对人要求信访局履行处理刑事问题及经济犯罪问题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7
107.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47
108.如何区别监视居住的违法行为与以“监视居住”为名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事实行为? 47
109.公安机关未具备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的,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 48
110.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111.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等措施如果确有错误或者执行不当,应选择何种救济方式? 48
112.对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49
113.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9
11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9
115.价格鉴定、认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0
116.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50
117.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0
118.《火灾事故通报》是否具有可诉性? 51
119.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51
120.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行为,是否可诉? 51
121.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行为,是否可诉? 51
第四节 可诉与不可诉交叉 51
122.不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是否可诉? 51
123.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2
124.鉴定结论是否可诉?如何区分外化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 52
125.答复行为、通知行为,是否可诉? 52
126.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行为是否绝对不可诉?可诉情形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3
127.处分性书证与事实性书证,是否可诉? 53
128.受理行为是否可诉? 54
129.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可诉? 54
130.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否可诉? 54
131.对于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是否具有可诉性? 55
132.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涉及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及调解后一方反悔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5
133.是否所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作出的仲裁行为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55
134.证明行为,是否可诉? 56
135.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 56
136.行政机关作出批复、函等公文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56
137.如何判断社会组织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56
138.行政奖励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57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57
第三章 管辖 62
1.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如何管辖与受理? 62
2.海关处理案件由何类法院如何管辖? 62
3.如何全面把握国有资产界定涉及不动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63
4.复议机关与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能否积极释明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3
5.如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63
6.新《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包含该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行为? 64
7.新《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这里的“国务院部门”具体包括哪些? 64
8.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64
9.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可以一并管辖? 65
10.对行政拘留、收容审查等是否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5
11.新《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外延是什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5
12.在法律适用上,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竞合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65
13.如何准确界定新《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66
1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主要有几类? 66
15.土地征收、确权案件是否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66
16.多个被告所作出相关联的行政行为,案件如何合并管辖? 66
17.对于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是否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67
18.对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67
19.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67
20.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67
21.管辖权异议能否在二审法院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安排审理顺序? 68
22.对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院如何处理? 68
2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与注销原告户籍的行为同时作出的,是否可以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68
24.如果在审查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对此如何处理? 69
25.如何界定审查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的时间点? 69
26.《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主要指什么? 69
27.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仍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而形成的判决,是否应当撤销? 69
28.上级人民法院针对管辖权转移请求,适用何种程序决定? 69
29.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应如何认定? 70
30.对与行政机关有多个分析机构、多个办公地点等发生分歧时,如何确定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 70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70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71
第一节 原告 71
1.对于原告而言,《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相比较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何区别?实践中如何参照? 71
2.对于原告而言,其权利是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衡量原告资格是否以“可能性”为标准?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利害关系”这一基点? 71
3.因相邻权益受损的相邻权人,能否对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71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均不服同一个行政行为,而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原告资格? 72
5.如何正确理解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及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诉讼资格? 72
6.联营或者合资合作企业的一方起诉时,是以认为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为理由? 72
7.环境权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2
8.竞争权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3
9.受害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3
10.物权转移登记案件中的债权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3
11.消费者向负有处理质量申诉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后,该机关不作出处理或者消费者认为其给予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太轻,消费者对此不服,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73
12.房屋转移登记案件中的房屋使用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4
13.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4
14.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74
15.如果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设机构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股东可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74
16.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在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其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提起的案件如何处理? 75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75
18.行政机关能否成为原告? 75
19.被强制终止的企业应由谁来提起行政诉讼? 76
20.企业的内部权利人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76
21.公司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76
22.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77
23.商标独占许可权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7
24.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77
25.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这里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是否包括违法占地人? 77
26.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问题? 77
27.起诉人主张被诉的婚姻登记行为侵犯了自身的继承权,法院能否认定其具备原告资格? 78
28.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78
29.出卖人对没收货物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78
30.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该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79
31.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79
32.行政行为介入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有起诉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 79
33.继承权未经依法确认即以继承人身份起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79
34.确定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是否需要考虑继承顺序? 80
35.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近亲属,能否受委托提起行政诉讼? 80
36.对于企业被强制注销或撤销后,原企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0
37.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与投资人的原告资格,有何主要区别? 80
第二节 被告 81
38.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81
39.因其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高等学校是否具备被告资格? 81
40.综合整治指挥部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81
41.对于临时组建的组织,应以何单位为行政诉讼被告? 82
42.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82
43.省委组织部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82
44.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82
45.交通警察支队下属的大队,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并进而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83
46.如何区分哪些交通警察大队具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职权? 83
47.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何单位为被告? 83
48.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当以谁为被告? 83
49.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84
50.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可否以邮电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84
51.对于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决定,如何确定被告? 84
52.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起诉的,应以何单位为被告? 85
53.外商投资企业针对行政法规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案件,应以谁为被告? 85
54.残疾人联合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85
5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86
56.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在确定被告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之情形? 86
57.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而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被告? 86
58.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是没有作出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决定,而是作出部分改变部分维持决定的,如何处理? 87
59.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均不服的,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 87
60.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能否将行政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87
61.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复议受理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是否视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不作为?因此不服的,被告如何确定? 88
62.复议期限已满,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88
63.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谁为被告? 88
64.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如何列明被告,人民法院是否具有释明义务? 89
65.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等遗漏被告或有意不告的情形下,在法院释明后仍不同意追加的,是否属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之情况? 89
66.“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89
67.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对此有无例外情形? 89
68.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应否将相关行政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90
69.如果没有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即不存在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如何确定被告? 90
70.在吸收式分立和新设式分立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 90
7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有何不同? 90
72.对于规章授权的组织或机构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91
73.没有法定的委托形式,是否影响到法院确定被告资格? 91
74.被委托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委托关系能否成立? 91
75.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这里告知的具体内容如何理解? 91
第三节 第三人 92
76.在复议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之后启动的行政诉讼中,是否应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 92
77.如何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92
78.一审法院一审过程中没有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92
79.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92
80.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哪些? 93
第四节 共同诉讼 93
81.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93
82.对于普通诉讼,是否合并审查应符合什么条件? 93
83.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94
84.被告一方是否适用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94
85.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所代理的“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又包括哪些? 94
86.对于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的共同诉讼,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 94
87.对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法院如何在制作判决书中列明? 95
第五节 代理人 95
88.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的“委托”是否指委托代理? 95
89.凡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是否都需一律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95
90.如何解决根据《民法通则》指定的监护人和根据《行政诉讼法》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一致的问题? 96
91.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96
92.行政诉讼中我国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96
93.人民法院如何全面审查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对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96
94.行政复议机关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行政诉讼,是否应予准许? 97
95.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本案有关材料”与“本案庭审材料”,具体指什么? 97
96.新《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与第35条有何关系? 97
97.行政诉讼中代理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98
98.如何理解“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的规定? 98
99.《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授权委托书作出专门规定,对此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 98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99
第五章 证据 102
1.案件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提供证据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除外规定,对此第三人合法权益如何理解?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依据调查取证? 102
2.行政机关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如何分配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是否有权予以协助? 102
3.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取得的“陷阱证据”,法院是否应当认定? 103
4.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103
5.规范性文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时,是否具有证据意义? 104
6.“悬赏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 104
7.在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被告应当从何时提供证据? 104
8.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举证义务的,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105
9.如果法院未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105
10.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的行政执法行为活动的视听资料,是否具备合法性? 105
11.如何综合分析关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效力? 105
12.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被告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06
13.被告补充证据,是否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目的? 106
14.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能否补充证据? 106
15.被告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有关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是否一律拒绝? 106
16.新《行政诉讼法》在第33条第1款第4项中增加“电子数据”为证据种类,对此人民法院如何审查? 107
17.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反悔的,法院是否组织质证? 107
18.对调取的证据、当事人依法补充的证据,是否均需要组织质证? 107
19.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后又后悔的,法院是否支持? 108
20.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等,这里的“确有困难”指什么? 108
21.实务中,哪些情形不在“禁止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之列? 108
22.被告的执法人员是否包含在《行政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证人之列? 108
23.本应为共同被告,因原告不同意追加其为被告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类第三人是否在《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禁止之列? 109
24.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09
25.限制被告及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对其主体、对象和时间有何要求? 109
26.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原告或第三人是否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线索? 110
27.根据司法实践,哪些情形可以考虑纳入“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110
28.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调取证据申请? 110
29.二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吗? 110
30.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可否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11
31.如何把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举证期限? 111
32.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吗? 111
33.在不作为行政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112
34.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法律、法规等众所周知的规范性文件,应如何处理? 113
35.因被告未提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法院认定其缺乏法律依据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113
36.新《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告补充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 113
37.除新《行政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的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哪些情形适用? 114
38.除新《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但应以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为前提,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正当事由有哪些? 114
39.除新《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实践中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114
40.人民法院对于指定补充证据,是否应规定时限? 115
41.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允许? 115
42.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第三人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允许? 115
43.被告补充证据的范围,是否有限定? 116
44.根据司法实践,哪些情形可以考虑纳入“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116
45.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证据,是否必须调取? 116
46.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审查期限如何把握? 116
47.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认定? 117
48.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情形包括哪些? 117
49.二审中被告可否针对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补充证据? 117
50.人民法院对原告和第三人在二审中举证采纳后,应作出何种判决方式? 117
51.新《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补充证据是否有时间限制? 118
52.法院如何对被告补充证据确定是否采纳? 118
53.在行政审判中,当事人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如何处理? 119
54.在审理强制拆迁征收等特殊案件中,如何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 119
55.如何理解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中所指的“损害”? 120
56.对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法官如何综合审查? 120
57.对于行政诉讼外当事人的自认,法官如何综合审查? 120
58.在存在代理或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认自认的效力? 121
59.对证据是否存在实质关联,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应一般考虑哪些证明内容? 121
60.人民法院当庭认定证据错误,应如何处理? 121
61.被告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122
62.在复议机关拒绝复议、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等情形下,如何适用《行政证据规定》第61条的规定? 122
63.对经过行政复议涉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掌握哪些疑难问题? 123
64.人民法院未履行举证告知义务的,应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123
65.人民法院如何掌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出示证据的顺序? 124
66.对被告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24
67.在确权或裁决类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124
68.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何原则规定? 125
69.如果被告在一审程序时不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在上诉时提供了全部的证据材料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25
70.对涉密证据如何确定其质证方式? 125
71.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除了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正当理由如何理解? 126
72.在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案件中,如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126
7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对此包括哪些情形? 126
7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对此如何把握“严重”的标准? 127
75.对于证据保全所应适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如何理解? 127
76.实践中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证据的出示及质证顺序? 127
77.原告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这里的证明责任性质如何?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28
78.实践中发生有关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争议,如何处理?原告在立案之初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如何区分? 128
79.其他共有人不知道一方共有人产权变更登记行为,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129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129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131
1.在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的情况下,一部分申请行政复议,另一部分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31
2.在现行情况下,有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 131
3.在现行情况下,有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复议或其他方式终局裁决的规定? 133
4.在现行情况下,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起诉期限有哪些? 134
5.在现行情况下,相对于2个月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期限有哪些? 137
6.《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适用的情形特指什么? 137
7.新《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提起的“诉讼”指的是对原行政行为,还是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138
8.复议终止情形下,当事人能否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8
9.逾期不作复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39
10.逾期不作决定与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有何区别?不予受理和驳回复议申请是否应归类于已作出复议决定之列? 139
11.未参加复议程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按经过复议决定后计算起诉期限? 140
12.如果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仍规定了履行职责的期限,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140
13.人民法院对审查原告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采取何种标准? 140
14.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的场合,行政机关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能否从此时计算起诉期限? 141
15.如果除法律之外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了行政起诉期限,对此能否适用? 141
16.如果行政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长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且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告知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导致其起诉时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如何处理? 141
17.如果《行政诉讼法》修正前的法律仅规定了“诉权”,当时适用“3个月”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修正之后是否应当适用“6个月”起诉期限? 142
18.如果旧法只是规定了诉权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如何处理? 143
19.“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 143
20.行政诉讼最长保护期限与法定起诉期限在衔接时,应如何适用? 143
21.当事人因信访等原因导致逾期起诉的,或者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而逾期起诉的,是否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及正当理由? 143
22.《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中所涉及的“不可抗力”、“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有何区别与联系? 144
23.被诉行政主体的承诺,是否可以将耽误起诉期限视为“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之列? 144
24.《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不动产20年、其他案件5年之最长期限规定,这里的“最长期限”是否为不变期间? 144
25.《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属于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情形之一。这里的“法定期限”主要指什么? 144
26.最长20年起诉期限所涉及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包括哪些?这与原来所规定的“对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有何区别? 145
27.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因此造成当事人上访,是否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及正当理由? 145
28.行政主体在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而径行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件的,是否应认定为合法送达?从何时计算起诉期限? 145
29.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以何时间为权利救济期间开始计算日期? 145
30.对于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从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对此在新旧法衔接时,如何准确审查起诉期限? 146
31.许多行政不作为实际上不会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就存在是否适用《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146
32.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错误时,应按照何种方式计算起诉期限? 147
33.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行为中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其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147
34.如何计算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 147
35.如何计算其他财产共有人的起诉期限? 147
36.《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报案、控告、举报、受理、登记的规定,是否属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在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不作为案件的起算时点? 148
37.在界定紧急情况下不作为案件的起算时点时,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 148
38.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有何不同? 149
39.《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对此哪些情形不适用该起算点? 149
40.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起诉审查的标准如何? 149
41.行政诉讼立案时,人民法院对具体诉讼请求的审查标准如何? 150
42.起诉人没有任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据,但其能够证明其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是否满足起诉条件? 150
4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否以诉讼请求限定审理范围? 150
44.《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如何处理? 151
45.新《行政诉讼法》第4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其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151
46.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优先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151
47.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具体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进行释明,当事人仍不接受释明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51
48.哪些案件不适用于立案登记制? 152
49.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否指新《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152
50.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书笼统地载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是否合法? 152
51.不予立案裁定书实践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仍应由合议庭审查? 153
52.经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不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53
53.委托代理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否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 153
54.行政相对人不服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没有扣押财产之行为,人民法院应对该案如何处理? 154
55.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资格的判断和认定,一般应遵循什么原则? 154
56.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进行处理时应适用何种文件? 154
57.对于当事人就立案中所反映的投诉,上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将相应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154
58.对于不依法登记立案,接到投诉的人民法院,应遵守何种程序进行处理? 155
59.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具体情形,但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155
60.除新《行政诉讼法》第13条所规定的四类事项外,还有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的清单? 156
6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56
6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56
6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57
64.“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57
65.“涉及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57
66.人民法院准予撤诉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对于此问题,《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否有所区别? 157
67.开庭审理是不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前置必经环节? 158
68.对于当场登记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是否也要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158
69.“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还是由行政审判庭承担? 158
70.“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中“七日”的计算方式如何? 159
71.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诉人补正的,立案期限应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还是次日起计算? 159
72.不予立案与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还是行政审判庭作出? 159
73.因下一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否指定原下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160
74.飞跃式起诉情形下,上一级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何处理? 160
75.飞跃式起诉情形下,如果上一级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160
76.对于重复起诉,《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有何规定? 160
77.对于重复起诉,是否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重复起诉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有何区别? 161
78.已经立案,经审查存在重复诉讼的,依据《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161
79.《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针对驳回起诉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关于补正和更正的程序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162
80.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人起诉时既有应当判决的实体事项,又有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程序事项,对此出现裁定事项和判决事项竞合情况时,如何处理? 162
81.如何理解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与新《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关于不受理情形中有关规定的关系? 162
82.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其外延主要指什么? 163
83.人民法院应从哪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163
84.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必然违法? 164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164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1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6
1.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66
2.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166
3.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回避,如何处理? 166
4.对于二审行政案件适用书面审理的,申请回避应于何时提出? 167
5.当事人能否申请审委会委员、审批案件的庭长和院长回避?如果能提出回避,是否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限制? 167
6.当事人对回避的决定不服提起复议,人民法院应遵循何种程序? 167
7.新《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在实践中有何举例说明? 167
8.停止执行是否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 167
9.《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是否为“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 168
10.《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审查需要“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应如何理解? 168
11.在提起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是否生效? 168
12.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的,应遵循何种程序审查? 168
13.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先予执行裁定是否可以重复适用? 169
14.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对此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69
15.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进入二审程序后,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如何处理? 169
16.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170
17.一审程序中已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二审程序中是否仍需提出? 170
18.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提起复议的,法院应遵循何种程序处理? 171
19.先予执行内容与生效判决结果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71
20.先予执行是否接受检察院抗诉的法律监督? 171
2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否申请再审? 171
22.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财产分别提出了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72
23.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里的“先予执行裁定”的范围如何? 172
24.对于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错误的,法院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实践中先予执行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172
25.先予执行裁定的作出、复议审查及执行分别是什么部门? 173
26.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原告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如何处理? 173
27.新《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是否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173
28.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被告出庭应诉? 173
29.如果原、被告均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均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174
30.第三人在诉讼中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最终应如何处理? 174
31.如果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出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74
32.在行政诉讼开始前或者结束后实施的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175
33.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时一时气愤说了偏激的话或大吵大闹等,人民法院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 175
34.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适用拘传措施? 175
35.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数额?对单位妨害的,是否应加大惩罚力度? 175
36.对于调解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76
37.行政诉讼调解中,是否考虑第三人、案外人的利益? 176
38.行政协议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176
39.在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时,如何注意适用相应的规则? 176
40.第三人能否在行政案件中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是否限于一审中?如果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177
41.行政诉讼的被告,能否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申请? 177
42.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程序? 177
43.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是否以民事争议各方同意或者行政诉讼被告同意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是否均并案审理? 177
44.如何掌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提出方式? 178
45.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这里的“正当理由”指什么?对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178
46.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无特别要求? 178
47.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审查需要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是否应转为普通程序? 178
48.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哪些程序需要合并?哪些程序不宜合并?如何考虑? 179
49.对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要一并审理?应把握哪些条件? 179
50.《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在实践中,有哪些情形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179
51.《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向哪一法院提出复议?其提起复议的时间有无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决定? 180
52.《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能否以口头方式告知? 180
53.当事人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至立案移交完成,这段时间可否作为行政案件扣除审限的法定理由? 181
54.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主要有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等类型。对此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是否也可以一并审理? 181
55.对于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实践中主要有哪些情形? 181
56.某些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82
57.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实践中是否有必要适用中间判决? 182
58.对于征收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是否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 183
59.人民法院对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否有向当事人告知的义务? 183
60.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183
61.行政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如何处理? 184
62.对于民事争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