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 缘起 1
二 学术史回顾与史料 7
三 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 14
四 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 16
第一章 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 20
第一节 引言 20
第二节 分析框架与史料 23
一 满、汉刑罚体制并存 23
二 定罪与刑罚 25
三 史料 28
第三节 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 30
第四节 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 35
第五节 京师之刑罚(1644~1653) 40
一 民人 40
二 旗人 44
第六节 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 47
一 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 47
二 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 54
本章小结 60
第二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 62
第一节 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 62
一 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 63
二 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 65
三 道光五年之立法 70
四 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 72
第二节 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 75
一 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 77
二 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 82
第三节 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 87
一 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 89
二 “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 95
本章小结 103
第三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 105
第一节 引言 105
一 宗室偷情被白打 105
二 史料与分析框架 108
第二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110
第三节 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 114
一 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 114
二 审判:皇帝的独角戏 116
三 法律、道德与皇权 119
第四节 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130
一 豫亲王强奸婢女案 131
二 庄亲王鸡奸幼童案 137
三 众王公狎妓饮酒案 139
第五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 144
本章小结 149
第四章 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 151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 152
一 学术史回顾 152
二 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 157
第二节 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 163
一 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 164
二 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165
三 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169
第三节 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 176
一 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 176
二 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 183
三 《大清律》的应用 185
四 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 189
第四节 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 191
本章小结 194
结论 197
主要参考文献 200
索引 218
后记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