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
第二章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管辖 16
第三章 法庭的组成 回避 24
第四章 案件参加人和诉讼的其他参加人 29
第五章 案件的代理 48
第六章 证据和证明 53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保全措施 68
第八章 诉讼期限 72
第九章 诉讼通知和传唤 75
第十章 诉讼费用 79
第二编 诉讼强制措施 87
第十一章 诉讼强制措施 87
第三编 第一审法院审理的一般规则 93
第十一·一章 关于要求发出法院支付令的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93
第十二章 行政诉状的提交 98
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法庭审理的准备 106
第十四章 法庭审理 113
第十五章 法院判决 128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中止 135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终止 138
第十八章 搁置行政诉状不予审理 140
第十九章 法院裁定 142
第二十章 笔录 145
第四编 某几类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151
第二十一章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 151
第二十二章 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具有某些国家权力或其他公权力的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员的决定、行为(不作为)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 162
第二十三章 俄罗斯最高法院纪律审判庭所审理的行政诉讼 176
第二十四章 维护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权利的行政诉讼 181
第二十五章 对登记价值确定结果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 192
第二十六章 因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法院诉讼和合理期限内执行法院裁判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 197
第二十七章 中止政党、其地区分部或其他部门的活动或予以取缔,中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和其他非商业组织、其地区分部或其他部门的活动或予以取缔以及禁止大众信息媒体活动的行政诉讼 208
第二十八章 要求将应该驱逐出境或准予再入籍的外国公民安置到专门机构或延长应该驱逐出境或准予再入籍的外国公民在专门机构居留期的行政诉讼 213
第二十九章 对剥夺自由场所释放人员进行行政监管的行政诉讼 217
第三十章 强制将公民安置到提供精神病学帮助的医疗住院机构、强制延长住院治疗或强制对公民进行精神病学检验的行政诉讼 223
第三十一章 强制将公民安置到结核病防治住院机构的行政诉讼 230
第三十二章 追索应付款项和罚款的行政诉讼 233
第五编 行政案件审理的简易(书面)程序 239
第三十三章 按照简易(书面)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239
第六编 上诉审法院的诉讼 243
第三十四章 上诉审法院的诉讼 243
第七编 对己生效法院裁决的再审 261
第三十五章 申诉审法院的诉讼 261
第三十六章 监督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272
第三十七章 根据新的情况和新发现的情况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的再审程序 282
第八编 与执行行政案件的法院裁判有关的并由法院解决的诉讼问题 293
第三十八章 与执行行政案件的法院裁判有关的并由法院解决的诉讼问题 293
第九编 最后条款 303
第三十九章 本法典的生效程序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