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总论 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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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民安著
  • 出 版 社: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7302456650
  • 页数:617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编 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3

第一章 始于法律词语界定的法国民法总论 3

第一节“droit””一词的界定 6

一、“droit”一词在法国法律当中的核心地位 6

二、“droit”一词含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7

三、“droit”一词的不同含义 8

四、“droit”一词的基本含义: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 10

五、区分“droit”究竟是“法律”还是“权利”的不同方式 13

第二节 民法的界定 16

一、古罗马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最狭义界定 17

二、法国旧法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广义界定 19

三、法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 22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前半期对民法做出的界定 24

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 27

第三节 民法总论的界定 34

一、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introduction”一词的含义 34

二、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general”一词的含义 36

三、民法总论的必要构成条件 37

四、民法总论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 40

第四节 民法分论的界定 46

一、民法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46

二、民法分论的必要构成条件 47

三、民法分论与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 51

第二章 法国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 55

第一节 民法学者在罗马法时期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55

一、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 55

二、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56

三、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58

四、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当中不存在民法总论 60

五、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家为民法总论的诞生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 62

第二节 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65

一、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待民法的态度 65

二、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初步尝试 67

三、后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进一步尝试 69

四、经典人文主义学派所采取的法国式的研究方法 72

五、法国16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74

六、法国16世纪的应用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78

第三节 法国自然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80

一、自然法时期民法和罗马法的存在 81

二、巴黎大学法学院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对其学生开设罗马法课程 82

三、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调和法学派对罗马法与法国法的调和 84

四、罗马法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国法化 85

第四节 法国习惯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85

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 85

二、法国旧法时期不同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87

三、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94

四、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98

五、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99

第五节 法国现代法时期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 105

一、被法条注释法学派所压制的民法总论 105

二、对法条注释法学派展开批判的三种学派 108

三、法国民法学者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所建立的民法总论 111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所建立的民法总论 112

第二编 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民法总论 117

第三章Domat在17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雏形 117

第一节Domat关于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思想 117

一、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和《法国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 117

二、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实现的目标 117

三、Domat在其《民法》当中所秉持的核心观点 119

第二节Domat在其《民法》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 120

一、Domat在其《民法》当中对民法内容和讨论民法内容的方法做出的说明 120

二、《民法》序编包含的具体内容 122

三、《民法》第一卷包含的具体内容 122

四、《民法》第二卷包含的具体内容 126

第三节Domat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建构 129

一、Domat建构了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原因 130

二、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的建构 132

三、Domat对法律科学和法学研究所做出的讨论 134

第四节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36

一、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做出的分类 136

二、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性质做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说明 140

三、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做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说明 144

第五节Domat对人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49

一、人的身份产生的两种原因 149

二、因为人的自然性质产生的人的身份 149

三、因为民法的规定产生的人的身份 150

第六节Domat对物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53

一、区分不同类型的物的标准 153

二、根据物的自然性质对物做出的分类 154

三、根据民法的规定对物做出的分类 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一) 157

第一节 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 157

一、Pothier在18世纪所希望实现的目标 157

二、作为罗马法学家的Pothier 160

三、作为习惯法学家的Pothier 164

四、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 166

第二节Pothier建立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 168

一、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采取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 168

二、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分论做出的说明 169

三、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和《人和物专论》当中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 170

四、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差异 173

五、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共同点 175

第三节Pothier在其一系列民法专论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76

一、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76

二、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其他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80

三、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所具有的主要特点 183

四、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对《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巨大影响 190

第四节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93

一、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物权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194

二、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婚姻家庭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201

三、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205

四、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继承和时效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二) 215

第一节Pothier建构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论 215

一、人的定义和物的定义 215

二、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类型 216

三、物的分类和物的普适性 217

第二节 神职人员、贵族、第三等级的人和农奴 218

一、神职人员 218

二、贵族 221

三、第三等级的人 230

四、农奴 231

第三节 本国人和外国人 234

一、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界定 234

二、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原因 236

三、外国人获得法国公民权的方式 240

四、法国人丧失法国公民权的方式 242

第四节 丧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 243

一、丧失民事生活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的类型 243

二、因为从事宗教职业活动而自愿放弃其民事生活的人 244

三、因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民事死亡制裁的人 246

四、声名狼藉之徒 249

第五节 对别人享有权利的人和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人 251

一、丈夫对其妻子享有的夫权 251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亲权 251

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享有的监护权 253

四、聋哑人、疯子、挥霍浪费者和其他类似的人 257

五、团体组织 259

第六节 人的其他类型 262

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 262

二、根据人的性别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 264

三、根据人的年龄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 266

四、根据其他原因对人做出的分类 267

第七节 物的不同类型 267

一、有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 267

二、无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 272

三、有具体位置的物和无具体位置的物 277

四、所继承的不动产和所获得的不动产 279

第三编 法国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民法总论 283

第六章 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对民法总论的忽视 283

第一节 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序编制 283

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 283

二、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 285

三、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对法式民法典规定的序编制的百年确认 289

四、法式民法典与德式民法典在编制体例方面的差异 297

五、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法总则的原因 301

第二节 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 304

一、法条注释法学派的界定 304

二、法条注释法学派的三个阶段 306

三、法条注释法学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309

四、法条注释法学派的共同观点 311

五、法条注释法学派普遍承认上述三个观点的原因 314

第三节 起步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16

一、Jacques de 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17

二、Merlin de Douai在其《判例汇编》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 320

三、Victor Proudhon在其《法国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20

四、Toullier在其《法国民法》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23

第四节 鼎盛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25

一、Duranton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26

二、Demolombe在其《拿破仑民法典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28

三、Aubry和Rau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 332

第五节 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的衰败 336

一、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表面原因 336

二、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真正原因 337

三、法条注释法学所存在的问题 339

四、法条注释法学阻滞了民法总论的产生 340

第七章 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确立的学术背景 343

第一节 法国19世纪初期的La Themis学派 343

一、法国La Themis学派的创刊者和创刊宗旨 343

二、法国La Themis学派的独立性质 348

三、法国La Themis学派对法学理论做出的说明 349

四、法国La Themis学派对比较法做出的说明 354

五、法国La Themis学派对法学教育做出的说明 357

第二节 法国19世纪中期的科学批判学派 359

一、科学批判学派在1835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 360

二、科学批判学派在1852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 362

三、法国科学批判学派持有的基本观点 364

四、法国科学批判学派对其学术观点的阐述 367

第三节 法国19世纪末期的科学自由探寻学派 374

一、科学自由探寻学派的核心人物Geny 374

二、制定法能够满足一切社会生活需要的公设所引起的后果 379

三、法条注释法学派采取的传统方法所存在的问题 384

四、人们在解释制定法时应当采取的科学自由探寻方法 386

第四节Geny对民法形式渊源采取的五分法理论 389

一、Geny提出的民法形式渊源的五分法理论 389

二、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制定法 390

三、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习惯 392

四、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历史传统、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例和民法学说 394

第八章 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最终确立 398

第一节 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的承认 398

一、作为法国法条注释法学派反对者和敌对者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398

二、Puchta在1838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首次主张 403

三、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再次主张 404

四、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潘德克吞学派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普遍主张 405

五、1896的《德国民法典》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法典化 408

六、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 413

第二节 法国1840年之前的民法总论 419

一、Carre在1808年出版的《民法总论》 419

二、Blondeau在1830年出版的《民法总论》 425

三、Eschbach在1837年出版的《民法总论》 431

第三节 法国政府于1840年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民法总论教席 436

一、法国19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忽视民法总论和法哲学的弊端 436

二、法国公共教育大臣秘书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开设民法总论课程的报告 440

三、法国公共教育大臣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民法总论新教席的政府通报 443

四、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置的三名民法总论教席 444

五、法国1840年之后至19世纪末期之前的民法总论 446

第四节 法国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 449

一、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建立 449

二、德国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 449

三、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 454

四、法国民法学者Capitant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 458

第四编 法国当今的民法总论 463

第九章 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的确立 463

第一节 民法学者就民法总论的内容所展开的争议 463

一、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对民法总论所做出的两个更新改造 463

二、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就主观权利是否独立存在所展开的论战 466

三、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主观权利是否存在展开的论战 469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理论的固守 472

第二节 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在1950年之前的建立 475

一、Planiol在190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 475

二、Capitant在1929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 479

三、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 483

四、Josserand在1938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 487

五、Brethe de La Gressaye和Laborde-Lacoste在1947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 491

第三节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一种方式 496

一、Raymond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496

二、Bihr在其《民法概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498

三、Mull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499

第四节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二种方式 500

一、Carbonni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00

二、Buffelant-Lanore和Larribau-T erneyre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02

三、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03

第五节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三种方式 505

一、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05

二、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08

三、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10

四、Terre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 512

第十章 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目的、性质和内容 515

第一节 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目的 515

一、法国民法学关于民法总论目的的不同学说 515

二、民法总论的存在是法学教育的需要 517

三、民法总论的存在是民法一般理论建构的需要 519

四、民法总论的存在是为了同时满足教义学的需要和民法一般理论建构的需要 520

第二节 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特点 521

一、法国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所具有的特点的普遍承认 521

二、法国民法学者的法律总论实质上就是民法总论 522

三、法国的法律总论等同于民法总论的原因 526

第三节 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客观法律 529

一、法国民法学者使用“客观法律”一词的原因 529

二、法国民法学者对客观法律做出的界定 530

三、笔者对客观法律做出的界定 532

四、法国民法学者关于客观法律内容的不同学说 534

五、客观法律涉及的主要内容 537

第四节 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内容(二):主观权利 544

一、法国民法学者使用“主观权利”一词的原因 544

二、民法学者在历史上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 545

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和笔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 548

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关于主观权利内容的不同说明 552

五、主观权利涉及的主要内容 555

第十一章 客观法律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 562

第一节 客观法律优位和主观权利优位 562

一、客观法律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 562

二、客观法律优位和主观权利优位的界定 563

三、从个人意志的绝对性走向客观法律优位 565

四、从客观法律优位理论走向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66

五、当今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和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67

第二节 法国近代民法当中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68

一、经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68

二、近代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69

三、法国立法者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中采取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74

第三节 法国现代民法当中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 578

一、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建立 578

二、Starck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 581

三、Ghestin和Goubeaux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 582

四、其他民法学者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 586

五、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典型范例 587

第四节 法国当代民法当中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90

一、当今民法采取主观权利优位理论的主要原因 590

二、主观权利的渊源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92

三、人的需要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595

四、制定法对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和人权的规定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602

五、制定法所规定的人格权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 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