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订立阶段的费用构成 1
第一节 分部分项工程费 1
一、人工费 1
001约定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则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不能作为调价依据 1
二、材料费 6
002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且工程款按实结算,承包人应当举证所用材料种类和价格 6
003约定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则总价下浮时不包括材料费的下浮 10
004按定额结算的甲供材比实际领用的数额大,该节约部分的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14
005甲供材的签证价格与采购价格不同,该差额应当认定为采购保管费 18
006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超领甲供材的举证责任 20
007 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则发包人承担提供甲供材的举证责任 21
008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1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26
009标底没有计算机械费调整系数,投标报价的机械费是否应当据此调整差价 26
四、企业管理费 30
010桩基检测和消防检测的费用是否包含在包干总价中,应当慎重裁判 30
011约定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则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33
012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工程管理费只记取“现场管理费”的部分 35
013虽无施工资质,但管理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管理费和利润不应当扣除 40
014工程复测费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能独立列项额外主张 43
五、利润 45
015挂靠人可获得管理费,但不能获得利润、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 45
016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管理费和利润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50
六、其他 53
017约定的合同价款仅是分部分项工程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合同总价款 53
第二节 措施项目费 58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58
018记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仅是行业管理规定,不能作为强制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58
019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定下浮,该约定不因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无效 63
020拆除临时用房属施工人义务,经催告后未拆除,发包人可反索赔该费用 66
021关于临时道路费的两个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69
二、夜间施工增加费 70
022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三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读 70
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73
02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包括在清单单价中,单独列项主张不予支持 73
四、垂直运输费 75
024未完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参考已完工程占总工程预算的比例确定 75
025按施工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应据实增加该费用 78
五、超高施工增加费 82
026从两则案例看超高施工增加费的认定办法 82
六、检验试验费 83
027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83
七、措施费包干 87
028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的约定,因人工费、材料费调整和发包人违约而不再适用 87
029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措施费包干,但因包干总价未确定而只能按实结算 90
030约定措施费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合同解除后,未发生的措施费无须支付 95
第三节 其他项目费 100
一、暂列金额 100
031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暂列金额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未发生不支付 100
032固定总价与预留金(暂列金额)的约定并存,如何认定最终结算价款 102
033清单计价模式却约定固定总价,暂列金额是否应予扣除 107
二、计日工 110
034从两则判例看计日工应当以签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 110
三、总承包服务费 112
035总承包服务费为约定费用,即使实际有分包项目,但若无约定也不应当记取 112
036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由专业工程公司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方式 114
037总包配合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依据合同相对性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 117
038承包人未能举证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只能另案起诉 121
第四节 规费 124
039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如合同约定下浮,该约定合法有效 124
040合同可以约定规费和税金,也可以不约定,合同不因未约定规费和税金而无效 127
第五节 税金 130
041不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税金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130
第六节 其他 132
042定额计价方式外另行约定“其他措施费”项目,按实结算未证明发生,不计入造价 132
043未获省级优秀工程评奖且发、承包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135
044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现场遗留的工程物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赔偿 139
第二章 合同订立阶段的计价方法 145
第一节 固定总价 145
045约定以施工图为固定总价的基础,承包人请求调价不予支持 145
046无施工图却将工程量清单作为固定总价的范围,违反计价规范和公平原则 150
047只有固定总价,没有具体子目综合单价,土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可按实结算 156
048合同内固定总价不调差,合同外未约定风险分担原则,法院判定据实调差 163
049包干范围外工程量增加,造价应予补偿;包干范围内工程量减少,造价不应扣除 170
050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 175
第二节 固定单价 180
051固定平方米单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180
052按平方米单价结算的约定有效,当事人错误自认导致法院扣减10%的工程款 184
第三节 可调价 190
053可调价一般即为按照定额结算,但应当具体明确约定定额文件的名称 190
054约定信息价作为材料结算价,信息价缺失时以采购价为结算依据 192
055可调价合同中材料差价计算的期限和方法 195
056约定按政策性调价文件调整合同价款的,定额人工费调整则合同人工费调整 200
第四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 204
057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影响合同效力 204
058工程量清单的单独列项问题:固壁项目为桩基础的辅助工作,不应当单独列项 206
059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的区分与适用问题 213
第五节 财政审计 218
060财政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依据的裁判观点 218
061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224
062扣除人工费和利润的审计结论违背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依据 233
第六节 其他计价方式 241
063约定按照发包人《结算办法》计价的工程,鉴定人按照定额计价的结论是错误的 241
064工程总价上浮是对垫资款的合理补偿,应结合具体垫资情况确定补偿金额 244
第三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调整 248
第一节 法律变化 248
065施工期间遇政府出台调价文件,人工费应当按照该约定予以调整 248
066人工费调差,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内涵非常重要 252
067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可以约定排除人工费调差,未约定时按定额文件执行 255
第二节 工程变更 262
068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工法无法使用,采用新工法后应当补偿承包人损失 262
069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工程价款按招标文件还是定额标准计价 269
070合同外因工程变更而新增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报价浮动率确定其价格 275
第三节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278
07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施工单位获得增加工程款的70% 278
第四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283
072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由承包人承担,法院判决漏项应按实结算计入工程造价 283
073工程量清单漏项,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发、承包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288
074约定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或漏项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可以有效 294
075未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新增施工内容综合单价的依据 299
第五节 工程量偏差 303
076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的幅度范围,超出部分应当按约定调整综合单价 303
077发包人恶意造成的工程量偏差,超量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应当调整 306
第六节 赶工费 312
078赶工措施费属可竞争性费用,若无合同约定则不应当记取 312
079明确约定赶工费项目及其计算方法,承包人赶工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314
第七节 工程索赔 317
080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停、窝工损失,未按合同约定索赔导致失去索赔的权利 317
081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导致的机械损失,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 323
第八节 签证 327
082签证文件由总监代表签字,法院认定该签证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工程量变更的事实 327
第四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款问题 331
第一节 约定不明与市场价、信息价 331
083合同约定不明或约定冲突时,按照定额计价的两则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331
084发、承包双方就乙购材料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336
085商品混凝土认质认价单未经承包人签字,应当以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339
第二节 工程计量 343
086钢筋用量和基坑支护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实际量与招标量不一致如何结算 343
087隐蔽工程造价鉴定,发包人拒不提供图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49
088未约定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法院以施工惯例确定计价标准 352
第三节 工程质量 357
089工程质量经鉴定为总体合格局部不合格,工程款应支付,承包人应修复 357
090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未按图施工部分的拆除重建费用无须扣除 361
091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发、承包双方的各自过错决定是否扣减工程款 366
第五章 无效合同和合同终止的计价方法 370
第一节 无效合同的计价方法 370
092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370
093即使合同无效,但当事人约定的造价计算方法具体明确,不能轻易按定额结算 374
094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该成本价应为承包人的企业个别成本 384
095从约定下浮12%的合同案例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参照合同”结算的真实含义 390
096非法定招标项目开标之前签订施工合同不因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94
第二节 多份合同的计价方法 397
097非经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行政备案的合同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397
098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401
099非规避招投标的合同变更,不应再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406
第三节 未完工程的计价方法 410
100发包人违约的未完工程,可按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造价 410
101平方米单价计价应当以工程完工为前提,工程未完工按照定额计价后全额支付 416
102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未完工程,应当按定额比例法区分合同内外两部分分别计价 419
第六章 造价鉴定 425
第一节 鉴定的举证责任 425
103发包人未向鉴定机构提供承包人的投标文件,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鉴定 425
104发包人持有证据原件拒不提供,法院支持鉴定机构按照承包人的复印件进行鉴定 430
105承包人以结算书作为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发包人无证据反驳时应当申请造价鉴定 435
第二节 鉴定依据 438
106造价主管部门对定额文件的补充规定,可以适用于按定额文件结算的合同 438
107定额解释不是定额制定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用作计价依据 441
108新旧计价文件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确定鉴定依据时应当考虑计价文件的连续性 444